第46條第2款第2句的「不人道動機」量刑考慮清單中,使其成為法院在量刑時應當特別考慮的法定因素。
這意味着,如果加害者出於對女性的仇恨、輕蔑、支配慾,實施謀殺、傷害、恐嚇、性暴力或網絡暴力,法官在量刑時應當把這種動機納入考量,並可以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
在司法實踐里,問題一直存在。尤其是在伴侶暴力、殺害女性、分手報復等案件中,一些法院仍傾向於把男性的佔有欲、控制欲或報復解釋為「激情」「情感崩潰」或關係破裂後的失控,有時甚至因此減輕處罰。修法之前,德國法律並非完全無法處理這類動機。法官也可以把針對被害人性別或性取向的犯罪動機,歸入「蔑視人類的犯罪動機」之中。
德國女律師協會曾對此發表聲明,認為此次修法的重要意義,正是糾正這種司法盲區。它要求法官看見犯罪背後的性別權力結構:加害者是否把女性視為自己的所有物,是否因為女性不服從、不回應、不屬於他,而實施暴力。換句話說,法律不再只看見一個具體的傷害結果,也要看見傷害背後的男權支配慾和對女性的不平等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