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回憶起來,N告訴劉淑,唯一能記起的異樣是,當時住在張大鵬家她總是做帶有性意味的夢。但在當時,她完全沒有意識到這樣的夢是某種現實的映射。
但是否赴德國出庭作證,N一度十分猶豫。她已經在國內組建家庭,不希望家人知道這件事。最終,她決定瞞着家人獨自前往德國。N很快拿到簽證,德國方面為她訂好了機票和酒店,並安排兩名警察接機。
在法庭上,張大鵬始終沒有看旁聽席一眼。劉淑記得,他一直低頭看着桌面,或轉頭看向自己的辯護律師。
2022年7月18日,張大鵬以Airbnb租客的身份住進一位單親母親家中。張大鵬實施性侵時,這位女性的11個月大的女兒,就睡在母親旁邊的床墊上。
由於藥物造成記憶缺失,受害者起初對這次犯罪毫無察覺。直到張大鵬被捕後,警方分析他硬盤中的犯罪視頻,她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什麼。得知真相後,她仍要工作、照顧女兒,卻長期被羞恥、失眠和恐懼困住。她不願告訴朋友和家人,也不想尋求專業幫助。她還不斷責備自己沒有保護好女兒,擔心女兒是否也曾被下藥,甚至害怕青年福利局會因此把女兒帶走。判決書寫到,一年多以來,她無法打開自己的信件,只把它們原封不動地堆放着;她擔心賬單和催款,又不敢把攢下的錢花在度假上。她確信,自己的生活再也不會回到犯罪發生之前。

德國媒體Bild圖片報報道《房東被誘騙並遭強姦》,法庭上的張大鵬用紅色T恤蓋住臉
2024年1月6日,張大鵬又將同事Y變成目標。Y和他原本是朋友,也曾與張大鵬的妻子和其他同事一起出國旅行;幾個月前,兩人還互換過備用鑰匙,方便出國時幫對方澆花、照看貓。
直到張大鵬被捕後、警方在2024年12月發現相關照片和視頻,Y才知道自己遭到侵害。得知真相之前,她甚至還在陪同張大鵬的妻子一起去見辯護律師;還應律師要求,幫張大鵬向僱主申請休假。她一直把張大鵬視為朋友而非加害者。
得知自己受害後,Y出現嚴重睡眠障礙,即使用藥也無法緩解。她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害怕夜間有人闖入自己的住處。
張大鵬曾與他人交流:「最完美的情況是,她在迷醉中途醒來,這樣就變成了強姦,而第二天她什麼都不記得。這樣你一次就能獲得多種體驗。」
受害者往往並不知道自己遭受侵害,留下的只有斷裂的身體感受。德國聯邦刑事警察局BKA在網站上提醒女性留意可能被下藥的跡象:異常長時間睡眠、醒來後無法解釋的疲憊、淤青,或在不是自己入睡的地方醒來。
Tong Z.案中,受害者大多來自他的社交圈。2024年,他通過網絡認識了一名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年輕女性。兩人在他的公寓裏吃晚餐時,他趁對方沒有察覺,向她的酒中加入多片處方類安眠藥。藥物和酒精共同作用後,她逐漸陷入麻醉狀態,躺在床墊上,只能極微弱地感知之後發生的事情。Tong Z.隨後把她像「關節人偶」一樣擺佈,實施性侵併拍攝。
這類藥物性侵剝奪的不只是身體反抗能力,也剝奪了受害者理解現實的能力。處方類鎮靜催眠藥和酒精並用,會強烈壓制中樞神經系統,使人陷入昏睡、意識混亂和記憶缺失。受害者可能記得服藥前發生的事,卻對服藥後的經歷、聽到的話、看到的場景和身體遭遇完全「斷片」。她們知道自己不對勁,卻不知道發生了什麼。
對許多受害者來說,性侵併沒有隨着身體醒來而結束。數字性暴力讓受害者無法真正離開那個痛苦的案發現場。只要影像存在,她們就會不斷擔心:它是否被別人看過,是否還會被上傳,是否某一天會突然出現在互聯網上。
「厭女」動機作為量刑加重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在Tong Z.案的判決書里,柏林地方法院不只寫下了他做過什麼,也寫下了這些行為背後的思想。法院在量刑時使用了一個明確的表述:這些行為建立在「蔑視女性的厭女思想」之上。
法院認為,Tong Z.的犯罪不是幾次孤立的偷拍或性侵,而是一個持續多年的系列行為。他秘密拍攝女性洗澡、換衣、睡覺和發生性行為,為不同女性建立文件夾,把影像儲存在硬盤裏,也在 Telegram聊天中與他人討論、炫耀。判決書特別提到,這些聊天內容顯示,Tong Z.「普遍將女性視為純粹滿足性慾的對象」。麻醉女性,是為了增加他的性快感,也為了讓他能夠拍下受害者喪失反抗能力時的影像。
這個判斷影響了Tong Z.案中一些看似較輕罪名的處理。德國刑法中有一條原則:對於較輕罪行,法院通常應儘量避免判處六個月以下的短期監禁;如果可以用罰金處理,就不應輕易判監禁。只有當罪行的特殊情節,或被告人的人格狀態,使得監禁對於教育被告、維護法律秩序「不可或缺」時,法院才會判處短期自由刑。
但在Tong Z.案中,法院仍然對多項偷拍行為判處了短期自由刑。理由是,這些偷拍視頻並不是普通的私隱侵犯。它們被嵌入一個持續多年的性暴力系列中,也和 Telegram群組裏的厭女語言、藥物性侵幻想、影像炫耀連接在一起。法院認為,Tong Z.長期實施這類行為,體現出對女性的蔑視,僅以罰金處理不足以回應行為的不法性,也不足以對他產生教育和警示作用。
這一點,讓這些案件與德國近年的刑法修正發生了連接。
2023年6月,德國通過刑法修正案,修法將「基於性別的」以及「針對性取向的」犯罪動機,明確寫入《德國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