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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yao案是一場「誤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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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曹起曈為史丹福大學博士,羅德獎學金獲得者。

Jingyao訴劉強東案在庭審前庭外協商結案(settlement),對這個結果筆者表示尊重Jingyao的選擇。但在那之後的新聞報道中,媒體引用雙方聲明中的話,報道這是一場「誤會」。這個翻譯是錯誤的。英文原文說的是這是一場引發了大量社會關注的「分歧」,而非「誤會」。

聲明原文是:The incident between Ms. Jingyao Liu and Mr. Richard Liu in Minnesota in2018 resulted in a misunderstanding that has consumed substantial public attention and brought profound suffering to the parties and their families.

網上流傳的翻譯是:」[Jingyao Liu]女士和劉強東先生於2018年在美國明尼蘇達的一次偶然事件所造成的誤會,佔用了大量的社會資源,也給彼此的家庭造成了深重的困擾。「(註:據筆者所知,Jingyao並未授權他人公開其中文名,所以在此將其隱去。)

但筆者認為正確的翻譯是,「Jingyao Liu女士和劉強東先生於2018年在美國明尼蘇達的事件所造成的分歧,引發了大量的社會關注,也給彼此的家庭造成了深重的困擾。」並沒有所謂「誤會」的說法。

乍一看misunderstanding翻譯成「誤會」似乎沒有問題。但是其實在英語中,misunderstanding有兩個不同的含義,一是指誤會或錯誤理解,二是指分歧或不同意見。比如韋氏詞典((Merriam-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11th ed.)對misunderstanding的定義是1. a failure to understand: misinterpretation(未能理解;錯誤解釋)2. quarrel, disagreement(爭吵;分歧)。

牛津英語詞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相對應的定義是 the condition in which parties fail to come to an『understanding』; an interruption of harmonious relations; dissension, disagreement.這一義項的用法至少可以追溯到1642年,並一直延續至今。在當代美國英語語料庫(Corpus of Contemporary American English)中,有很多現代用法體現misunderstanding作「分歧」解,例如2012年的用例 there remains the misunderstanding with respect to the role of human land management on the climate system.(「人類的土地管理行為對氣候系統的作用仍有分歧」。)

為何本案結案協商聲明的misunderstanding解讀成「分歧」更有道理呢?很簡單:如果2018年的事件是一場誤會,那應該是「誤會「的結果或者是「誤會」本身,而非「誤會「的原因。英文原文說The incident... resulted in a misunderstanding,說的就是2018年的事件造成了後來的誤會,這樣解讀非常牽強。所以,更為合理的解釋是,這個misunderstanding是「分歧」、「紛爭」,而非「誤會」。此外,incident就是「事件」,也並非「偶然事件」。

因此,原文的正確翻譯是,「Jingyao Liu女士和劉強東先生於2018年在美國明尼蘇達的事件所造成的分歧,引發了大量的社會關注,也給彼此的家庭造成了深重的困擾。」並沒有「誤會」的表述。

筆者顯然無法知曉京東和京東律師之間有過怎樣的溝通,但就筆者長期觀察大公司法務業務的經驗而言,這種文稿的起草,經常由律師和企業公關(包括外部公關consultant)字斟句酌,甚至安排好了發佈之後如何進行後續公關。把Misunderstanding特意翻譯成「誤會」並且放進標題,是否一種公關行為,是值得被提出的問題。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北大飛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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