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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殺)李宇琛|審判海棠文學的法律停在過去,今天有罪的永遠是未來

作者:
我們期待,這場風波能夠成為一個契機,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刻反思與及時修訂。讓法律的指針不再固執地指向泛黃的故紙堆,而是校準到飛速發展的時代軌道上來。讓「淫穢」的界定更加清晰、科學,讓「牟利」的追問回歸其應有的審慎,讓執法的程序更加公正、透明,讓刑罰的適用真正體現寬嚴相濟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文|李宇琛

歷史的塵煙中,總有一些時刻,會以其獨特的沉重,迫使我們停下匆匆的腳步,回望來路,審視當下,叩問未來。

當2024年的晚風尚未吹散安徽績溪辦案的餘波,2025年甘肅蘭州警方一場聲勢浩大的跨省抓捕,便已將:

數百名耽美小說的女性創作者們捲入名為「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法律漩渦。

她們,大多是二十幾歲的年輕人,有的尚是在校攻讀的學子,有的初涉職場滿懷憧憬,她們以「海棠文學城」等台灣平台為一方小小的自留地,用鍵盤敲打出關於愛、欲望、人性與幻想的篇章,卻未曾想,這些在她們看來不過是小眾圈子的玩意兒,竟會引來冰冷的手銬和沉重的刑罰。

這不僅僅是個案的堆砌,這是一面映照我們時代法治與文化觀念衝突的鏡子。它所折射出的是:

當一部承載着舊日價值判斷的法律,遭遇日新月異的網絡生態與青年亞文化時,所產生的巨大張力與不適。

它讓我們不得不沉痛地追問:當我們沿用昨日的標尺來審判今日的創作者,那些被輕易判定為有罪的青春與才華,其背後所犧牲的,難道僅僅是她們個人的命運嗎?

不,那被無辜株連的,更是我們本應更加多元、包容,也因此更加充滿生機與希望的未來。

一、舊法之困:

當「一萬點擊」與「二百篇文」遭遇流量時代

此次事件的核心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363條「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特別是2004年最高法、最高檢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於2010年修訂並降低部分門檻),為網絡淫穢犯罪的入罪標準劃定了具體的量化:

指標。

不妨讓我們重溫這些數字:

以牟利為目的,在網上傳播淫穢電子出版物、圖片、文章等達到200件以上,或者淫穢視頻20部以上,淫穢音頻100件以上;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1萬次以上的;通過會員制傳播,註冊會員達到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穢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費等,非法所得累計1萬元以上的……滿足任一條件,即可構成犯罪。

而數量或數額達到上述標準5倍以上,即屬「情節嚴重」,25倍以上則為「情節特別嚴重」,量刑幅度也隨之飆升,最高可至無期徒刑。

這些標準誕生於中國互聯網的:

幼兒時代。

2004年,中國網民數量尚不足1億,博客方興未艾,論壇是主流陣地,微信、微博遠未出世。

在那樣一個信息相對稀缺、傳播渠道相對有限的環境下,「一萬次點擊」或「二百篇文章」的確可能意味着相當廣泛的傳播和較大的社會影響。

然而,時移世易。

二十年後的今天,中國網民早已突破10億,社交媒體成為日常,微信公眾號文章閱讀量過萬者比比皆是,晉江文學城這樣的網絡文學平台,註冊用戶已近七千萬,熱門小說動輒百萬、千萬點擊。

在這樣的背景下,再以「一萬點擊」或「二百篇文」作為入罪的門檻,無異於:

用丈量溪流的尺子去度量江海。

法律的滯後性在此暴露無遺。

它使得許多在當下看來影響有限、甚至僅限於「圈地自萌」的網絡創作,輕易便能觸碰到犯罪的高壓線。

在海棠這類相對封閉的、需要特定途徑訪問的境外平台上,這些點擊量更多是圈內讀者的重複閱讀和同好間的分享,其在全網範圍內的實際影響力,遠不能與當年「一萬點擊」所代表的社會穿透力同日而語。

然而,僵硬的法律條文並不理會這些細微的差別,它:

只認冰冷的數字。

於是,我們看到,「遠上白雲間」因稿費收入逾百萬(遠超25萬元「特別嚴重」標準數十倍),即便積極退贓184萬元,仍被判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84萬元;「辭奺」未能足額退賠,則面臨五年六個月的鐵窗生涯。

這些判決,嚴格來說,或許在法條的框架內有據可循,但其背後的合理性與時代適應性,卻不能不令人深思:

這刻舟求劍的司法荒誕。

二、牟利的迷思:

從「自己腰包」到「老闆吆喝」的危險延伸

如果說入罪門檻的滯後尚可歸咎於立法更新的遲緩,那麼蘭州警方在「牟利」要件認定上的擴張解釋,則更直接地觸動了根本原則:

罪刑法定。

《刑法》第363條明確規定犯罪目的為「以牟利為目的」。

傳統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對「牟利」的理解,通常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通過該行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意圖,並且客觀上實施了追求這種利益的行為,無論最終是否實際獲利或獲利多少(後者影響量刑)。

簡言之,這錢,得是想往自己兜里揣的。

然而,在蘭州的「遠洋捕撈」中,這一核心要件被令人不安地:

放大了。

據多位被傳喚作者反映,即便她們的作品完全免費發佈,本人分文未取,甚至連象徵性的打賞都寥寥無幾,警方依然認定其構成「牟利」。

理由是:

「給網站帶來了流量,就算網站整體牟利的一部分」。

這種邏輯,無異於宣佈:

只要你的作品客觀上為平台吸引了眼球,增加了人氣,幫助平台實現了其商業價值(無論這價值是否直接回饋於你),你就成了平台牟利鏈條上的一環,你就具備了牟利的屬性,就應當承擔「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責任。

這種解釋的危險性不言而喻。

它模糊了直接獲利與間接貢獻的界限,混淆了個人牟利與平台商業模式的關聯。

倘若此邏輯通行,那麼,為商業網站撰寫免費專欄的作者,若網站通過廣告盈利,作者是否也算牟利?給逃稅漏稅的餐館端盤子的服務員,是否也要為餐館的牟利承擔:

連帶罪責?

這種無限延伸的「牟利」概念,幾乎可以將任何與營利性組織發生關聯的個體行為都置於共犯的嫌疑之下,從而將363條變成一個極易被濫用的:

口袋罪。

安徽績溪的辦案尚以作者的實際非法所得金額作為區分罪責、量刑輕重的主要依據。

而蘭州方面這種「不問收益多少,一律以『牟利』論處」的做法,無疑是對刑法謙抑精神和罪責自負原則的巨大挑戰。

它使得那些純粹出於熱愛、「為愛發電」的創作者,也可能被一網打盡,與那些真正以製販淫穢內容為業、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

同罪論處。

這種一刀切的粗暴,不僅有違法律的精準性,更可能錯殺無辜,摧毀無數年輕人的創作熱情與人生。

三、個體之殤:

冰冷法條下的血淚與呻吟

法律條文是冰冷的,但每一個案件背後,都是一個個鮮活的生命與跌宕的命運。

當我們剝開「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法律外殼,去審視那些被捲入風暴中心的年輕作者的個人遭遇時,我們更能感受到這種刺骨寒意來自:

舊法新用。

一位來自985名校的女生,在微博上用「世界是一個巨大的精神病院哈」這樣的ID記錄着日常。

她剛剛收到國內頂尖大學的研究生錄取通知書,人生本該由此邁向新的高度。

然而,就在她對未來充滿憧憬之際,警察出現在她的校園,在眾目睽睽之下將她帶走,搜查宿舍。

她哀求警方不要驚動父母,但學校為了所謂的「聲譽」,不僅通知了家長:

更強制她放棄保研資格、退學回家。

那一刻,「臉都丟盡了」的屈辱與對前途盡毀的絕望,讓她刻骨銘心。

她的人生軌跡,因為幾篇或許稚嫩、或許大膽的網絡小說,被硬生生掰向了:

深淵。

另一位筆名為「記得披馬甲」的20歲應屆畢業生,在「蘭州一日游」後,記錄下自己的迷茫與困境。

她寫作一年多,總共獲利2.13萬元,這個數字被精確地計入了她的罪證。

為了籌措可能面臨的高額罰金,她不得不變賣自己平板電腦和遊戲賬號,最窘迫時身上僅剩:

三百餘元。

她在文字中哀嘆:

我今年畢業,我才二十,我那麼年輕,又爛掉得太早。

這泣血的自白,道出了多少年輕創作者在遭遇突如其來的法律打擊後的無助與悽惶。

還有作者回憶被捕當日的場景:

大庭廣眾下上車,忍着羞恥在陌生人面前脫光驗身,套印有字的馬甲拍照存檔…坐在椅子上怕得直發抖、心臟狂跳。

回到家中,深夜聽到父母在隔壁房間為她擔憂而發出的嘆息,她只能「咬着枕頭不敢出聲,再度淚流不止」。

這些細節,將法律程序的冰冷與個體承受的創傷赤裸裸地展現在我們面前:

她們並非窮凶極惡的罪犯。

她們只是在網絡的一隅,用文字編織着自己或他人眼中關於愛與欲望的故事。

即使她們觸碰了法律的邊界,但法律的回應,是否也應保有最起碼的溫情與比例原則,比如:

蘭州警方真的有必要脫光她的衣服驗身嗎?

這些年輕的生命,她們的「罪行」究竟對社會造成了何等嚴重的、不可挽回的損害,以至於需要動用如此嚴厲的刑罰,剝奪她們的自由、學業、名譽乃至對未來的希望?

當法律的鐵拳落下,我們是否也應反思,這重拳之下,除了懲戒,是否也碾碎了本應被珍視的創造力與個體尊嚴?

四、模糊的界限:

何為「淫穢」?誰來定義藝術價值?

《刑法》第367條在定義「淫穢物品」時,留下了一個重要的但書:

「包含色情內容但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認為是淫穢物品」。

這無疑為文學創作保留了一定的探索空間,承認了情色描寫本身並不必然等同於「淫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條款往往因「藝術價值」認定的主觀性與標準缺失而:

形同虛設。

文學創作,尤其是涉及情愛與欲望的網絡文學,其與法律所禁止的「淫穢物品」之間,本就存在一條模糊且充滿爭議的界線。

許多耽美小說,固然包含一定程度的露骨成人情節,但其核心往往是完整的故事架構、鮮明的人物塑造和複雜的情感表達。

支持者認為,它們應被視為一種文學類型,承載着作者的思考與讀者的情感寄託,不應簡單粗暴地以「淫穢」論處。

反對者則可能放大其中的性愛描寫,認為其主要功能是感官刺激,具有「誨淫誨盜」的負面影響。

那麼,究竟何為「滿足感官刺激、誨淫誨盜」的淫穢內容,何為「有情節人物、有思想表達」的文學創作?

一部作品,是因其題材敏感(如同性之愛),還是因其描寫直白,就直接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淫穢物品」?

這些問題,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並無明確、可操作的答案,往往取決於鑑定人員和司法官員的個人認知、道德觀念乃至對特定亞文化的理解程度,現實往往主要由:

警方認定。

這就導致了不同地區、不同案件中,「淫穢」認定尺度的不統一。

據稱,績溪方面在辦案時,尚會考慮作品的情節完整性與作者的盈利程度。

而蘭州方面,則幾乎只要小說中存在R18(成人級)情節,便:

一律認定為淫穢並採取刑事措施。

這種標準的不一致,不僅加劇了創作者群體的不安全感與恐慌,也引發了公眾對司法鑑定權力是否被濫用的擔憂。

說你髒,你便髒了,辯也無用;說你撈錢,給網站來了點擊率也算你的功勞;說要管你,哪怕你在天邊,也能把你揪回來。

這句評論形象地描繪了當前淫穢認定標準彈性過大、易被執法者「任人揉捏」的困境。

「天一案」中,其辯護律師就曾對鑑定程序和鑑定人資質提出強烈質疑,認為其未能客觀、中立地評估作品的文學性。

如果「藝術價值」的認定,僅僅依賴於少數並非文學專業出身的鑑定人的主觀判斷,那麼刑法第367條的但書規定,又如何在實踐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平衡與保護作用?

更值得警惕的是,對同性題材的偏見可能進一步扭曲「淫穢」的認定。

耽美小說以男性同性愛情為主題,儘管在中國同性戀本身並不違法,但涉及同性性愛描寫的作品,在審查中往往比異性戀題材更容易被貼上「淫穢」、「變態」、「不堪入目」的標籤。

這種不成比例的對待,無疑反映出執法層面和社會觀念中對性少數群體的潛在歧視。

如果法律的適用因題材而異,那麼其公正性又從何談起?

五、失衡的天平:

寫小說與真傷害的錯位刑罰

法律的公正,不僅體現在程序的正當,更體現在罪責刑相適應的實質正義。

然而,在此次及類似的網絡文學案件中,一個反覆引發公眾質疑與不平的現象,便是刑罰與社會危害性之間的嚴重失衡——通俗地說,就是:

「寫小說比強姦判得還重」。

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立法原意,在於維護社會良好風尚,保護公眾(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蝕。

然而,網絡文學作品,尤其是那些在特定同好圈子內付費閱讀的成人向小說,其社會危害性究竟有多大,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這些作品多為虛構,其讀者多為有辨識能力的成年人,他們自願付費閱讀,並未感到自己是「受害者」。

一位海棠讀者曾發出這樣的質問:

「警察和法官可以替我們讀者『受害』嗎?一場除了被告,無人受害的犯罪,到底是一種怎樣的罪行?」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在現實中對他人的身體、精神造成直接且嚴重傷害的犯罪行為,如部分強姦、猥褻兒童案件,其最終量刑:

有時竟輕於這些因文字獲罪的作者。

根據《刑法》規定,強姦婦女一般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而猥褻兒童罪的法定刑則更低。

司法實踐中,不乏強姦案犯僅獲刑三、五年,甚至更短的案例。

上海企業家王振華猥褻九歲女童案,最終僅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便曾引發輿論對「量刑過輕」的強烈批評。

當公眾看到,一個通過文字虛構故事的年輕女性,可能因為幾十萬的稿費收入而面臨三至五年的牢獄之災,甚至如「天一案」般獲刑十年以上;

而一個實施了真實性侵害的罪犯,卻可能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這種強烈的反差,如何不讓人們對司法的價值取向產生困惑與質疑?

這種重物(淫穢物品)輕人(人身權利)的量刑傾向,是否偏離了刑法保護核心法益的初衷?

誠然,簡單對比不同罪名的刑期或許有失偏頗,每個案件都有其具體情節。

但當一種現象反覆出現,並持續引發公眾相似的負面觀感時,我們就不能不正視其背後可能存在的系統性問題。

刑罰的輕重,本應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以及所侵害法益的重要性成正比。

如果一部法律或其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導致了對相對輕微行為的過度懲罰,而對更嚴重罪行反而顯得寬容,那麼,這法律的公正性與威懾力,都將大打折扣。

六、遠洋捕撈的陰影:

跨省執法、罰款創收與程序正義的拷問

蘭州警方此次大規模、跨省抓捕網絡作者的行動,被網友形象地冠以「遠洋捕撈」之名。

這個略帶戲謔的稱謂,不僅指涉其執法範圍之廣、行動之突然,更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公眾對其執法動機與程序正當性的疑慮。

首先是管轄權問題。

海棠文學城伺服器設在台灣,作者與讀者遍佈全國乃至海外:

蘭州警方依據何種管轄原則(屬地、屬人,還是網絡犯罪的特殊管轄規則)對全國各地的作者行使偵查權與抓捕權,其法律依據並不十分清晰明確。

在缺乏統一、細緻的司法解釋指引下,如此大範圍的異地偵辦,其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難免受到質疑。

這並非否認網絡犯罪的跨地域性,而是強調在行使管轄權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地方公安機關各自為戰、爭搶案件,甚至出現「管轄權窪地」被濫用的情況。

其次,是創收動機的疑雲。

所謂「遠洋捕撈」,最初多用於形容某些地方執法部門跨區域針對民營企業家採取強制措施,通過高額罰款來充實地方財政的行為。

此次海棠作者案中,高額的罰金(通常為非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甚至更高),以及作者們為減輕刑罰而不得不變賣財物、四處籌款退繳「非法所得」的窘境,使得這種逐利執法的猜測不脛而走。

安徽績溪,作為前期辦案地,其2023年罰沒收入佔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重曾高達:

11.53%。

位列:

宣城市第一、安徽省第六,遠超全國及全省平均水平。

巧合的是,績溪案判決公佈後不久,績溪縣宣佈啟動通用機場建設項目,引來網友「機場名曰海棠」的揶揄。

我們無意對這些現象做簡單粗暴的因果聯繫,但當執法行為與地方財政利益之間存在如此明顯的關聯可能性時,公眾的質疑並非空穴來風。

人民日報》旗下人民網曾發表評論《「遠洋捕撈」式違規執法的黑手必須斬斷》,痛陳此類行為對營商環境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

儘管該評論主要針對經濟領域,但其所揭示的濫用執法權、以罰代管、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在其他領域的執法中同樣值得警惕:

如果掃黃打非的執法行動,客觀上變成了地方創收的手段,那麼其正當性與公信力何存?

程序正義是法治的基石。

無論是管轄權的明確,還是取證程序的合法(特別是涉及境外伺服器數據時),抑或是對被追訴者各項訴訟權利的保障,都應是執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紅線。

任何為了效率或政績而犧牲程序正義的做法,最終都將損害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七、改革的呼聲:

讓法律回歸理性與時代的軌道

面對這場席捲網絡文學界的風暴,法律界、學術界以及社會各界並未失語。相反,廣泛而深入的討論正在展開,改革與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多位法律專業人士與學者指出,現行關於網絡淫穢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釋,其數量與金額標準已嚴重滯後於時代發展,應大幅提高,使其與當前的社會經濟水平和網絡傳播現實相適應:

與時俱進。

特別是點擊率等標準,在流量爆炸的今天幾乎已失去衡量「嚴重情節」的意義。

量刑幅度也應重新審視,使其與行為的真實社會危害性相匹配,避免罰不當罪。

針對蘭州警方對「牟利」的擴張解釋,法律界普遍呼籲回歸刑法原意,嚴格限定「牟利」為行為人自身獲取經濟利益的意圖與行為,防止將平台獲益等同於作者牟利,杜絕口袋罪的濫用。

有必要明確管轄順位,防止地方爭搶案源或「釣魚執法」。嚴格規範異地辦案程序,保障被追訴者的各項合法權益。

有必要改革當前單一依賴公安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進行「淫穢物品鑑定」的做法。

考慮建立由法律、文學、社會學等多領域專家組成的獨立評議機制,對涉案作品的文學性、藝術性及社會影響進行綜合評估,為司法裁判提供更客觀、中立的參考。

有必要對不同類型、不同情節的涉淫穢內容行為進行區分處理。

例如,對於確有文學藝術價值的作品,應依法豁免;對於非以牟利為主要目的、影響範圍有限、未對未成年人造成直接侵害的個人創作行為,可更多考慮適用行政處罰、教育訓誡等非刑罰手段。

刑罰應聚焦於那些真正有組織、大規模、以牟取暴利為目的,且對社會秩序和未成年人保護構成嚴重威脅的惡性犯罪。

在堅持法律底線、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同時,也應為文學藝術創作保留必要的探索空間與表達自由。一味的封堵與嚴打,可能扼殺創新活力,導致文化生態的板結與凋零。

令人欣慰的是,面對這些年輕作者的困境,社會並未袖手旁觀。2025年6月,由多名京滬刑辯律師組成的志願團隊通過公眾號「西緒福斯的刑辯」公開發聲,表示關注到「蘭州遠洋捕撈海棠作者」事件,並決定為符合條件的涉案作者及家屬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結語:

讓法律的指針指向未來,而非定格過去

審判海棠作者的法律停在過去,今天有罪的永遠是未來。

這不僅是一個令人憂慮的判斷,更是一聲沉痛的警示。

當一部法律及其解釋,因其滯後於時代發展,而演變為壓制創作活力、製造個體悲劇的工具時,我們每一個珍視法治與文化繁榮的人,都不能無動於衷。

這場風暴中的年輕作者們,她們或許在探索表達的邊界時有所失當,或許在追求「圈地自萌」的快樂時忽略了現實的法律風險。

但她們的遭遇,更深層地揭示了我們法律體系在面對新興文化現象時的捉襟見肘與適應不良。

如果法律的進步遲緩,如果執法的天平失衡,如果藝術價值的認定權被隨意把握,那麼,受損的將不僅僅是這些個體的命運,更是整個社會文化創新與思想活力的源泉:

我們期待,這場風波能夠成為一個契機,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刻反思與及時修訂。

讓法律的指針不再固執地指向泛黃的故紙堆,而是校準到飛速發展的時代軌道上來。

讓「淫穢」的界定更加清晰、科學,讓「牟利」的追問回歸其應有的審慎,讓執法的程序更加公正、透明,讓刑罰的適用真正體現寬嚴相濟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我們期待一個更加包容、理性、多元的文化環境。在這個環境中,文學藝術的探索能夠擁有更廣闊的空間,年輕人的創作熱情能夠得到呵護與鼓勵,而不是在戰戰兢兢中擔心自己的文字會成為未來罪愆的伏筆:

唯有如此,我們才能避免讓今天的審判,無辜地斷送了本應屬於明天的無限可能。

因為,一個真正強大而自信的社會,必然是一個能夠容納並激發多元創造力的社會。而法律,則應是守護這種創造力的堅固堤壩,而非扼殺其生機的冰冷鎖鏈。讓法治的光輝既照亮秩序的基石,是我們在這個時代對未來的真正責任。

寫於2025年6月2日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微信公眾號「李宇琛的笑誕記」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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