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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先將軍「抗拒戒嚴命令案」庭審文字實錄完整版

審判長:還有嗎?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要說的?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下面宣讀北京軍區參謀長鄒玉琪、北京軍區司令部作戰部部長彭翠峰證言揭露。

審判員馮兆山宣讀)詢問責任筆錄1989年10月6日下午,地點:85號樓招待所204房間。詢問人:石寄祖;被詢問人鄒玉琪,軍區司令部參謀長。

問:今天主要找參謀長談談徐違抗命令後,對38集團軍進行執行戒嚴任務造成了什麼影響?主要是指組織領導方面的影響。

答:好。我與徐交談中有關事實,我有個證明,徐講的話,意思很明顯的違反命令。我帶他到第二作戰值班室打電話,是因為時間很急,讓他趕緊傳達命令。徐打完電話,我又讓作戰部彭部長也給38集團軍打個電話,詢問一下,看是否徐將軍區命令原原本本地傳達完了。完了以後我又建議劉政委也給38軍打個電話,看他們是否已明確了任務沒有。劉政委也打了電話。這是5月18號的情況。5月19號晚上,聽說部隊在開進過程中受阻,我經與軍區領導講明情況,我帶幾個同志到現場看看,正好會見楊主任。保衛幹事小胡說:首長也準備到部隊看,作作指示。晚上12點多鐘,楊主任講了當前的形勢,講了我們不得不採取這樣的措施,我們要有必勝的信心。38軍是個有光榮傳統的老部隊,徐勤先的問題很嚴重。楊主任講:參謀長和張主任要都過問一下38軍的情況,38軍要都向參謀長、主任匯報。20號的上午,周司令又正式宣佈,劉政委在場、在接作戰值班室講的,建議和要求鄒參謀長帶領機關的一些同志到38軍去協調組織

問:你們到38軍以後,你看到軍的其他領導知道不知道徐違抗命令的事?

答:知道。我找過王福義政委,問過徐前幾次來京執行任務情況。來介紹的人員,王政委與一些老同志介紹過,沒發現什麼明顯的反常情況,但有些情緒波動。

問:如果沒有徐勤先的問題,軍區會派你和參謀政委去38軍嗎?

答:不會的,為什麼別的軍都沒有派人去?38軍當時是個預備隊,更不會派人去。

10月6日

調查筆錄1990年1月5日被調查人:彭翠峰。

問:彭部長,據你所知,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對領導的工作有什麼干擾?

答: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上級對38軍比較關注,對人們的思想有影響,我們這裏有一份材料你們可以參考一下。5月20號19時,周司令員向軍委匯報情況時,有人說,楊副主席有兩點不滿意:一是對38軍軍長不滿意,說這是不能容忍的,按過去的說法應該嚴厲制裁,關鍵的時候不行。周司令員匯報時還講,北京軍區部隊第一批計劃4萬人,其中38軍1萬五千人被堵、沒到位;113師被堵在長辛店,從保定出發就有1,500多名學生躺在地,結果沒到位。

問:徐勤先問題發生後,38軍的部署有什麼變化?

答:當徐勤先拒絕這些命令後,軍區準備讓黃雲橋副參謀長去38軍指導工作,後又有讓政委和鄒參謀長去的。

問:如果徐勤先不出問題,會不會讓政委和參謀長去38軍?

答:首長也可能去部隊檢查指導工作,但是在這種背景下去,其任務和目的是有所不同的。

審判長:被告人徐勤先,剛才宣讀的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的證言,你聽清了嗎?

徐勤先:聽清了。

審判長:鄒玉琪參謀長、彭翠峰部長證明你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嚴重的干擾了戒嚴任務的部署。你對周玉琪參謀長、彭翠鳳部長的證言有什麼意見?

徐勤先:沒有。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現在休庭,下午繼續開庭,把被告人帶下去。

(書記員趙永海宣佈)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現在繼續開庭,傳被告人徐勤先到庭。被告你坐下。被告人徐勤先,你對於起訴書指控你違抗戒嚴命令的犯罪事實,還有什麼要說的?現在還是法庭調查階段。

徐勤先:這個起訴書裏面指控我的這些事實,有這麼幾點,感覺還有些問題吧,或者不大完全相符,或者有些出入。一個是起訴書上一開始,遼寧省瀋陽市人、小商販出身。這個稍微不太符合事實,因為城市沒有正式劃定過成分,準確點說,我是城市平民,因為原來做過店員、做過很小的生意,到解放前,全家都以賣青菜為生。所以各種登記上不一樣,綜合這幾種各種職業,應該是毛主席說的,一般屬於城市平民這個階層。有關一些具體的事實呢,一個說是劉政委傳達完了以後,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個不完全太相符。首長們講完了以後,我是請示完了一些不明確的事項,提出了一些建議等等,以後才說到了請軍區最好是直接傳達,或者是表示我不願意參加,並不是首長一講完以後,我就馬上就表示拒絕帶領部隊執行這些任務;還有一個在調查階段,也說到了,這裏面多次,或者是提到了,「以黨的名義發佈不合適」,這個就是不大符合事實了,我根本沒有這樣想,也沒有這樣說。在同一次會議上,首長們講到說不通過你軍長傳達不好吧,我還講到了,我說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聽黨的話。所以這裏邊就出來一個「黨的名義發佈不合適」,由國家這個發佈,這話我怎麼樣也想不起來。頭腦裏面從來沒有,也沒有這樣說;第四個問題,關於講到什麼歷史檢驗啊,或者這一個事情一時看不清啊、還有什麼立功啊或者罪人啊,等等這樣一些問題,這裏面整個用一段話連在一起,反正這些話呢,這個前前後後都有。因為中間說首長有些插話,不是好像連在一起說的。有時候首長說到哪塊完了以後呢,我又說了幾句話。這好像整個的這麼一段話。而且說這個的時候,不是那麼很連貫,因為中間首長有話,首長的話主要是劉政委和李副司令講的,在他們兩位講完了以後,有時候我又再說兩句。我說完了以後,首長們再說,是這樣一個過程;第五點,講到什麼無法執行啊、什麼軍委任命我、撤我,這個也有點不太準確,而且講到執行的問題,主要是講到了一個和作戰和搶險救災做了比較,作戰任務這個陣線分明、敵我清楚、目標明確,搶險救災也是一樣。這些任務攜帶的武器裝備,好人壞人都混在一起分不清;幕後策劃者在哪塊,你看不清。又帶着武器裝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是怎麼執行?這不是突然冒出來「這樣命令就沒辦法執行」。這樣這麼一說,就好像一聽到這樣任務就沒辦法執行,沒有前提條件。中間還有很多前提條件是吧?撤我、任命我,任命我、撤我,這我講的是上級,上級可以任我,也可以免我。其他地方還有說到什麼請另找別人吧,什麼不能指揮了。這個在我的觀念裏頭呢,因為這一個班子是個集體,這一個班子的集體啊,這個因為某種情況出了一個人,這一個人生病或者有其他情況,它不妨礙這個班子這個指揮。當然有影響。上午這個出示這些證件,宣讀這些材料啊,這有些影響,但是不會妨礙班子這個指揮所以這些情況呢,我記不得當時說過了。還對王福義同志說那段話啊,也不完全是那樣講的。講到了以後,你們執行吧,我有些想法跟軍區已經說過,一些不同的意見講了,你們研究貫徹執行。也沒有說什麼很多很多的啊,這個那意思是肯定是有了。還有在這個起訴書裏面講,就是以後沒有再向軍區表示過要執行這個任務。這個在十八號晚上,以後我也沒再講,就說直接向軍區報告啊,因為那天晚上雖然比較勉強,但是王福義同志講他要跟軍區首長報告,而且我問了,我說首長是不是能理解,你現在再去;首長能不能信任你?他都講到沒問題,這個以後我就沒有再講。這裏面如果說我沒有直接的向軍區首長表示過參加,這個是事實,但是間接這個表示,還是有的。所以這個起訴書裏面指控的一些事實吧,有這麼幾點我感覺還是有些問題。當然上午在調查過程當中,這個有的已經講到了。完了。

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麼需要訊問,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

公訴人:徐勤先,我問你兩個問題。第一,4月下旬就是89年的4月下旬,鄧主席有一個講話和人民日報「426社論」,你看過沒有?

徐勤先:看過。

公訴人:鄧主席的講話和「426社論」,對發生在北京的動亂的性質是怎麼講的?

徐勤先:動亂,極少數人有預謀的。

公訴人:動亂的是指是什麼?

徐勤先:兩個否定。

公訴人:哪兩個否定?

徐勤先: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

公訴人:這個當時你清楚不清楚?

徐勤先:清楚。

公訴人:第二個問題:你是個老軍人、老黨員,我黨、我軍的組織原則是什麼?

徐勤先: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公訴人:這個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明確。

公訴人:當時明確不明確?

徐勤先:當時也是明確的

公訴人:那麼作為集團軍的軍長,對待上級特別是軍委的命令,應該採取什麼態度?

徐勤先:作為一項命令來講,應該是堅決執行。

公訴人:應該堅決執行,你執行了沒有?

徐勤先:執行過程當中有問題吧,作為個人來講,表示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什麼時間表示的不願意參加?

徐勤先:會議上和完了以後給劉政委打電話。

公訴人:你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是不是?

徐勤先:給劉政委講的是不願意,不願意參加。

公訴人:這是一種什麼性質的問題?你在會上和向劉政委打電話表示那個態度,是個什麼性質的問題?

徐勤先:不願意執行這個命令的意思。

公訴人:是意思?是行為?

徐勤先:這個情況下,當時還講的是意思。

公訴人:你執行了沒有啊?

徐勤先:作為我個人就是那麼個態度了,這個都已經都調查過了。

公訴人:個人不執行是吧?

徐勤先:個人就是不願意參加,不參加。

公訴人: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麼意思啊?是給你傳達的命令啊,你這個不願意參加是個什麼意思,能說的清楚嗎?我的發問完了。

審判長:辯護人……

公訴人蔣繼光:我有個問題問一下,今天你說5月18號以後,雖然沒有直接向軍級領導表示願意執行命令,但是間接地講了,你怎麼個間接講法?你委託38軍的領導向軍區領導報告你要參加執行任務了嗎?

徐勤先:當時王福義同志他講他跟軍區報告,所以以後我就沒有再問他是報告了沒有。

公訴人蔣繼光:你委託王福義給你向領導報告了嗎?

徐勤先:當時是那麼說的,十八號晚上就那麼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誰說的?

徐勤先:王福義同志講的。

公訴人蔣繼光:你說的什麼?你委託王福義講了嗎?

徐勤先:因為王福義同志他已經要講,我就沒有再委託他,也說得很肯定。

公訴人蔣繼光:你也沒有委託王福義向領導講過。是這個問題嗎?

徐勤先:是。

公訴人蔣繼光:沒了。

審判長:辯護人,對被告人徐勤先,還有什麼需要發問的,或者提請本庭審問的問題?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辯論發言,按照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順序進行,並且可以互相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審判長、審判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一案提起公訴,並出席今天的法庭,支持公訴。經過法庭調查,進一步證明,本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有違抗戒嚴命令罪,事實是清楚的,

證據是充分的,定性也是準確的,對此不再贅述。下面,我們就被告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後果、本案適用法律的問題,以及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發表三點意見:

一、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必須依法懲處。

去年春夏之交,極少數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的人,同國際上的敵對勢力勾結起來採取各種卑劣的手段,煽起學潮,挑起事端,在北京掀起了一場以打倒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政治動亂,進而發展成為反革命暴亂,妄圖建立一個完全西方化的、資產階級共和國。他們成立高自聯、工自聯等非法組織,煽動學生罷課、遊行乃至組織在天安門廣場絕食;他們利用大小字報,製造散佈謠言,瘋狂攻擊四項基本原則,惡毒誹謗黨和國家領導人;他們衝擊黨和國家的要害部位,向黨和政府施加壓力;他們四處串聯,妄圖製造全國性的政治動亂,使首都北京陷於了嚴重的無政府狀態,社會秩序發生了混亂,人們的工作生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國家政權面臨着被顛覆的危險。面對日趨惡化的混亂局面,黨和政府曾在不同層次、通過各種渠道採取說服、規勸等疏導辦法,均未能奏效。極少數製造動亂的人,是黨和政府的忍耐克制為軟弱可欺、得寸進尺、不斷擴大事態。在忍無可忍、讓無可讓的情況下,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這是黨和政府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而做出的唯一正確的選擇。然而被告人徐勤先在黨和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公然反對黨中央和國務院的英明決策,拒不執行軍委下達的戒嚴命令,其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後果是嚴重的。一是直接干擾了軍委首長的工作和北京軍區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徐勤先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問題發生後,軍委首長極為重視,及時做了明確的指示,為了消除影響,盡力避免或者減少由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各級領導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總政楊白冰主任親自到38集團軍前指看望部隊,做穩定部隊的工作;北京軍區的領導多次指示要求38集團軍黨委和領導一定要做好工作,保持部隊的高度穩定,堅決完成軍委賦予的戒嚴任務;為了加強對38集團軍的領導,軍區黨委立即派陳培民副政委、鄒玉琪參謀長到該軍幫助指導工作;38集團軍的領導得知徐勤先違抗命令的消息後,極為震驚和憤慨,立即召開了常委會和師以上幹部會議,傳達了軍委的命令,批判了徐勤先的錯誤,研究部署了任務,制定了應急措施。當部隊向北京城區開進時,一些人利用徐勤先的問題,進行反動宣傳,並打傷了一些幹部、戰士,部隊嚴重受阻,一時難以到位。幹部、戰士心急如焚,為了表達他們對黨的赤膽忠心,他們自覺地面向天安門方向宣誓,誓死保衛黨中央!誓死保衛社會主義祖國!誓死保衛首都北京!正是由於各級領導高度重視,措施果斷,廣大指戰員忠於黨、忠於人民的高度政治覺悟,才避免了徐勤先的犯罪行為給部隊帶來更大的危害後果。二是徐勤先的犯罪行為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反動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困難。作為一個集團軍的軍長,在關鍵時刻應該到位而不到位,這在客觀上就把自己抗命的行為暴露給了社會。動亂和暴亂的組織者利用徐勤先違抗命令這件事打肆渲染、蠱惑人心、並以此策反部隊,企圖擾亂軍心、瓦解部隊。5月20日後,北京軍區有4個集團軍收到了所謂38軍拒絕鎮壓剷除官倒腐敗的請願運動的反動電報。當戒嚴部隊向城區開進時,一些人攔截軍車,大肆叫喊什麼「向38軍軍長學習,不要進城鎮壓學生」等反動口號。在天安門廣場上,動亂分子還把徐勤先稱為民族英雄,把其作為一面旗幟,大造反革命輿論,從而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給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部隊增加了許多難以想像的困難。三是徐勤先違抗命令的行為,為國際上的反動勢力攻擊我們黨和政府的正確決策,提供了口實。徐勤先的問題發生後,美國、法國、南朝鮮、台灣、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廣播報紙都藉此大做文章,惡毒攻擊我們黨和政府,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正確決策,為動亂和暴亂推波助瀾,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從根本上背離了黨和國家的利益,迎合了敵對勢力的政治需要,後果是嚴重的,是軍紀國法是絕對不能允許的。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徐勤先的行為屬於職務犯罪,儘管他本人主觀上並不一定追求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也並非有意與敵對勢力裏應外合,但他應該預見到,在那樣一個非常情況下,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然而他卻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按法律規定,需對這種危害後果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二、認定被告人徐新先的行為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的法律依據

首先,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國刑法第10條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者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這一法定的犯罪概念,清楚的告訴我們犯罪的最本質特徵: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種危害性,既包括對社會已經造成的實際危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因此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我們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眾所周知,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是任何軍隊克敵制勝的重要保證。我軍是在黨絕對領導下,執行革命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對中央和軍委的命令,不允許有絲毫的猶豫和抗拒,必須堅決的無條件的服從和執行。然而,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的命令,拒不執行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這種臨陣抗命的行為直接干擾了領導機關對執行戒嚴任務的部署,在客觀上助長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敵對勢力提供了攻擊黨和政府的口實,增大了部隊進城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達到了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程度。因此認定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犯罪,不是哪一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由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所決定的。

其次,徐勤先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定罪」的原則。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疆土遼闊的社會主義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千差萬別,要求一部刑法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一切犯罪都毫無遺漏的明文規定出來,是難以辦到的。為了切實保證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即是打擊那些法律雖沒有明文規定但確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我國刑法第79條明確規定「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由於類推畢竟是對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因此在具體運用上必須嚴格遵守兩條基本原則。一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上面已經說過,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且已經達到犯罪的程度,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類推定罪的行為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直接規定的犯罪。所謂刑法分則沒有直接規定的行為,從形式上看它觸犯刑事法律,不是表現在刑法分則的直接規定上,而是表現在最相類似的規定上。正因為這種行為具有危害社會並應當受到刑法懲罰的特徵,因此才依據類推原則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刑法分則和作為刑法分則的一個組成部分的軍職罪條例中,都沒有明文的規定,但他與軍職罪條列第十七條規定的違抗作戰命令罪構成的主要件最相類似,因此給徐勤先定罪科刑,符合我國刑法關於類推制度的法律規定;

第三、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特徵,準確認定罪名。按法律規定,類推的罪名一定要符合犯罪行為的特徵。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徐勤先的問題是發生在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過程中,他的主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故意,在客觀上有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這與軍職罪條例規定的「在戰時違抗作戰命令罪」是有區別的,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北京部分地區執行戒嚴任務,是一次十分艱巨複雜的大規模的軍事行動,戒嚴的成敗,直接關係到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本身就是一次特殊的戰鬥。從這個意義上講,徐勤先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性質和後果,比違抗某一個具體戰鬥命令而造成戰鬥失利更為嚴重。中央軍委八九5號文件明確指出,對違抗命令拒不執行戒嚴任務的,一般屬於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根據徐勤先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依據刑法類推的原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徐勤先以違抗戒嚴命令定罪,既堅持了罪刑一致的原則,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八九一代》雜誌編輯部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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