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徐勤先走上犯罪道路的教訓。
徐勤先家庭出身貧寒,他15歲就參加革命,是黨和軍隊培養起來的高級幹部,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他曾被選送到我軍最高學府國防大學進行深造,短短几年,他由一個團職幹部晉升為集團軍軍長。就是這樣一個倍受黨信任和器重的幹部,為什麼在黨和國家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竟拒不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犯了如此嚴重的罪行呢?他的教訓再次深刻地告訴我們:
1、必須理直氣壯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當今西方資本主義亡我之心不死,採取各種手段妄圖對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和平演變,爭奪社會主義佔領的陣地。在這種大氣候下,近些年在我們國內以否定共產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制度為主要特徵的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嚴重泛濫。被告人徐勤先在關鍵時刻,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與黨離心離德,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影響的必然結果。近幾年徐勤先放鬆了對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學習,對宣揚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書刊很感興趣,特別是對製造動亂的頭面人物嚴家其寫的《首腦論》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史》愛不釋手,圈圈點點,從中接受了不少的自由化觀點。他錯誤地接受歷史教訓,先是從思想感情上同自由化產生共鳴,繼而導致政治立場發生嚴重動搖,對動亂採取同情的態度,特別是當鄧小平同志的講話和人民日報4月26日社論明確指出這場動亂的反動實質後,他始終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直到軍區領導向他傳達中央的指示和軍委的命令時,明確告訴他: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是中央政治局常委決定的,這個命令是經鄧主席批准、楊副主席親自交代的,他仍頑固地堅持認為:這場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動亂,是什麼群眾運動,不能動用武力,並把動亂的升級,歸責於黨和政府的工作沒有做到火候,最後發展到公開違抗命令,用他自己的話來說:這實質上是站到了與黨不一致的右傾立場上,離開了對這個事件深刻的背景分析、階級分析、性質分析,在關係到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問題上產生了極其嚴重的錯誤認識。徐勤先的教訓告訴我們,缺乏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憑經驗、常識、感情等等幹革命是很難不犯錯誤的,作為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四項基本原則同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對立,將在我國社會主義階段特別是它的初級階段長期存在,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長期泛濫,必然通過各種渠道傳到部隊中來,不僅對戰士和基層幹部有影響,對一些中高級幹部的思想也有不同程度的侵蝕,因此我們要更加自覺的、始終一貫的、長期不懈的把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教育和鬥爭堅持下去。要做到這一點,就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本理論,尤其要學好馬克思主義的哲學和鄧小平同志關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論述,掌握觀察和分析問題的立場觀點方法,提高政治素質和在複雜的環境裏辨別是非的能力。學習理論要同自己的思想實際結合起來,用正確的理論去糾正自己思想認識上的偏差和錯角。絕不要自以為是固執己見。只有掌握了馬克思主義的理論,才能在各種複雜的矛盾和問題面前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2、必須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任何情況下都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設的一個根本原則。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的人極力宣揚所謂軍隊非黨化、非政治化的反動觀點,鼓吹黨軍分家。在去年春夏之交的動亂和暴亂中,他們以此為理論依據,反對軍隊執行戒嚴任務,妄圖阻止我軍履行捍衛國家政權的職能,徐勤先不僅接受了這種自由化的觀點,而且還把它作為拒絕執行軍委的戒嚴命令的理由。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這樣的命令應由國家發佈,以黨的名義發佈是不合適的」,懷疑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在關鍵時刻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是徐勤先走向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一教訓再次告訴我們,我們的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一定要明確無產階級政黨,要想領導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推翻反動統治、奪取政權、鞏固政權、建設社會主義,都必須掌握軍隊。沒有軍隊,革命鬥爭要取得勝利、勝利了要鞏固都是不可能的。毛澤東同志指出:誰想奪取國家政權並想保持它,誰就應有強大的軍隊。黨對軍隊的領導最根本的表現是,軍隊的最高領導權集中於黨中央和中央軍委,不經黨中央和軍委的授權,任何人不得插手軍隊,更不允許擅自調動和指揮軍隊。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從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的結合上,深刻認識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的極端重要性,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黨中央和中央軍委的指揮。
3、必須加強組織紀律性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古今中外的軍事家,都非常強調軍隊的紀律,強調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這是軍隊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的,諸如軍令如山倒、長官的命令是部屬的法律、養兵千日用兵一時等軍語,集中的反映了這一點。對違抗軍令者,軍事首長不惜用死刑來制裁,以保證統一意志的貫徹。
毛澤東同志為我軍制定的「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第一條就是「一切行動聽指揮」;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這個軍隊,歷來強調一切行動聽指揮,強調自覺遵守革命紀律,不這樣,我們能夠戰勝比我們強大的多的敵人嗎?能夠保證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和政策嗎?能夠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嗎?現在有的幹部對上面的指示不執行、
命令不服從,這就是不守紀律。正是在這樣一個重大原則問題上,徐勤先採取了自由主義的態度,當軍區領導向他傳達軍委的命令時,他先是思想不通,繼而發展到公開抗拒、並狂妄的提出「這樣的大事應該慎重決策」,並以撤職軍法從事來要挾領導。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吸取徐勤先這一教訓,加強組織紀律觀念,要認識到我軍的紀律是建立在高度民主、高度自覺基礎上的紀律,同時它又是嚴格的、鐵的紀律。嚴格的紀律,同正常的民主生活是不矛盾的。作為一個高級指揮官,有參與重大決策、發表自己主張、保留自己意見的權利,但對上級特別是黨中央和軍委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地服從、堅決執行,而絕不允許按個人的意願自由言論、自由行動。只有這樣,才能切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證軍隊的高度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
4、必須認真改造世界觀,堅決反對個人主義。治亂平暴的鬥爭,對每一個共產黨員特別是高級幹部都是一次最實際的考驗。鄧小平同志指出:經過這次考驗,證明我們的軍隊是合格的,中央一聲令下,擔負戒嚴任務的部隊雷厲風行,立即出動,許多幹部戰士在國事家事面前依然做出以國事為重的抉擇。他們有的推遲婚期,有的放棄休假,有的中斷新婚蜜月,有的身患疾病再三請纓,有的懷揣親人的病故、病危電報踏上征程。他們忍辱負重,不急不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以實際行動求得群眾的理解。有的無私無畏、慷慨赴死,表現了對黨對共和國忠貞不二、矢志不渝。許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身先士卒,頂磚雨、踏火海、靠前指揮,出色地完成了這一特殊的戰鬥任務,為人們立了新功。但是作為集團軍軍長的徐勤先,在這場嚴峻的政治鬥爭面前,首先想到的不是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個人的得失。在受領任務時,他就害怕承擔責任,說什麼執行這樣的任務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歷史罪人。他在檢討書中說:「在這一次生與死血與火的考驗面前,
是自己把自己從歷史的列車上甩了下來。鄧主席明確指出儘量避免流血,也不要怕流血,不要怕國際上的反應,不要怕名聲不好。但自己的思想還是比較害怕,怕造成流血事件特別是大的流血事件。一旦這樣,感到黨和軍隊的威信要受影響,作為執行單位和執行人的名聲也會受影響。」一語道破天機,徐勤先當時之所以拒不執行軍委的命令,就是害怕自己的名聲受影響,根本就沒有考慮到國家的安危,從而暴露了他極端利己主義的人生觀。徐勤先給我們最深刻的教訓是,在新的歷史時期,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使自己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戰勝資本主義對我國實行和平演變戰略所施展的各種伎倆,就必須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不斷的清除思想上的灰塵,自覺地用無產階級思想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個人利益無條件的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無私無畏、站穩立場、經風雨而不折、出污泥而不染,這在當前顯得尤其重要。
審判長、審判員徐勤先公然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性質之嚴重、政治影響之惡劣,在我軍歷史上是罕見的。為嚴肅國法軍紀,教育本人和部隊,必須依法懲處。同時考慮到這是一起發生在非常時期的一種特殊犯罪案件,徐勤先在違抗軍委戒嚴命令之後,經集團軍領導做工作,儘管他思想不通,但也曾向軍個別領導表示過,要到部隊去。徐勤先參加革命近40年,曾為部隊建設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這些情況,雖然不影響對被告人犯罪性質的認定,也不是法定的從輕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
徐勤先:來支持公訴的公訴人,我自己本來不想參加這個辯論,因為自己本來就有錯誤,出了問題,今天提起公訴,法庭審理,那麼有事實、有法律,定什麼問題、怎麼樣處理,都是合理的。但是法庭辯論是一個程序,所以這樣話,自己就講點意見,因為自己是出了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來講,不一定恰當,供法庭考慮。
第一個問題、來講一講關於「比照類推」的問題。剛才公訴人已經講到這個問題,在這個之前也跟我講過,依據什麼、怎麼樣類推,經過哪一級批准。自然有比照和類推的道理。
講一講我自己的意見我就認為,這個比照、這個類推啊有一些勉強,因為戒嚴任務有它的特殊性,它和作戰任務不一樣。作戰任務,任務目標、陣線是十分清楚的;而這個戒嚴呢,是一個政治性非常強,而且在一個少數人製造這個動亂當中,又有相當多數群眾這個參加,好人壞人混合在一起,軍隊和老百姓混在一起是吧,陣線不清楚,那麼這樣講呢,這個性質差別又是很大的。有些問題發生在戒嚴當中,如果發生在這個作戰當中,就根本不可能發生。這是個作為執行戒嚴任務這一種特殊情況。在接受這個任務實施以前和這個過程當中,也不一樣,因為比照這個條例17條是吧,那講的是作戰中,作戰中啊,那就說你有一些事情不願意採取措施。而這次呢,這個我的問題啊,發生在接受任務這個階段,也就是說5月18日下午這段時間裏頭。再一個呢,目的也是不一樣的,是吧?作戰過程當中如果發生這類問題,那麼說或者是貪生怕死,或者是為了保存實力,而這個戒嚴任務,更多的是考慮政治上的後果,它所可能引起的這個問題也比較多。所以這樣這個比照類推,這個是否完全恰當?因為既然比照類推,自然有比照類推的道理,是不是完全恰當,這個請予以考慮。就說上述這樣一些特殊情況,這是我講的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呢,就說這個在法庭調查當中,5月18日我發生問題的時候,講過這些話、說過的一些事,和證人證言不完全一樣,這裏邊,我想請法庭啊,當然也請公訴人考慮。因為事情發生在5月18日,而我這問題又比較特殊。在這個之前,這個那麼說證明我問題這個的人,大多數都是軍區的領導,比如說軍區領導在之前,比如說7月中旬以前,有的到了9月份、10月份,那麼說這裏面已經開過多少次會議,有些情況就交流過多少次,是不是?就是還原來當時5月18日發生那個情況、當時那個情節、當時講的那些話,因為現在我已經是有口難辯。參加會議的那就是我自己38集團軍啊,而證明我在會議上講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啊,多半都是軍區里領導、二級部長。這裏面,當然不存在什麼其他問題,主要是因為時間長了,中間開過一些會,或者是研究我的問題怎麼樣的處理,就有些情況都交流過了啊。還是不是原來5月18日這個事情的本來面目,是吧?沒有說過的話,沒有想過的話,現在都出來了,所以我實在是理解不了。
第三個問題呢,剛才這個檢察長啊,支持公訴,講到了一些後果的問題。我感覺不管怎麼樣,這個問題還是由我引起的,對這個社會後果造成的不好的影響,我自然應該負主要責任。但是這個後果我也請法庭考慮一下,因為有些後果呢,是因為我有了問題,組織上採取了一些反措施是吧?就說這個後果啊,這個引起,不能夠完全歸到我自己頭上來。因為在當時那樣一種複雜的這個社會條件下,那就說你沒有縫隙,各種別有用心的人啊還要找一個縫隙。那麼說你有點縫隙,他更加興風作浪。所以把這個後果,這個問題啊多半歸到我的身上,我感覺不公平。因為當時這個謠言很多啊,在事後啊關於平息這個事件報告當中,有大量的文章啊,或者是報告裏邊都提到了這個事情。的確是因為有我的問題,但是現在不能夠因為就說是動亂分子也好、暴亂分子也好、國內外的電訊也好,講了一些什麼話,現在統統都歸到我的頭上。那麼說DNA是不是還造什麼別的謠了,那麼說是不是也有這個事實啊。另外就是我這些事究竟是不是完全是那麼回事,今天上午這個法庭上都宣讀了一些材料了,我也翻了一下子,沒有仔細地看,就說有些事,它不是事實,這是當時那種環境和背景條件下所產生的。
第四點意見,剛才這個公訴人,分析到我這個問題的時候,我覺得講到一些地方講的還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有些地方也有這個不完全符合事實。比如說嚴家其的書,嚴家其的書在這個事情發生以前,我就根本沒有看,或者翻了幾頁,而是把我隔離起來了以後、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因為沒有書看,完了以後再順便翻了翻,所以把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就看這書,歸到發生原因上,這有點不符合事實。這幾年要看書,主要的還是馬列的書,各種軍刊、這個這正規刊物,其他亂七八糟,我沒時間看啊,就是這次把我看管起來了以後呢。才有時間,就翻一翻,反正翻一翻,我當時嚴家其是什麼人還不知道,是一直到6月6月是陳希同做報告才知道他是個什麼人。這個之前他是什麼人的,根本不知道。書也不是我買的都是公家買的。所以這個就比較勉強一些啊,也可能是誤會啊,因為在這個期間,沒有書看了,是吧?順便拿了本書,看一看。
第五點,我想講講我在這次會議上,發表了很多錯誤的一些意見,發生了嚴重的問題這個請法庭予以考慮。當時這個軍區首長,把命令傳達完了以後,我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首先我是作為的,這個意見和建議,提出的好多問題,當然問題發生以後這個一段時間,我認為我基本上還是對的,這個是我說當時的想法,因為說我作為一個黨員,作為一個黨的這個高級幹部,作為一個黨員幹部,你說提提點意見都不行,所以自己還認為自己是對的,當然今天看起來,自己這個大前提還是錯了啊,大前提還是出了問題。我覺得把這個意見建議部分,和這個其他的錯誤部分,和以及這個指控我其他問題啊,這個犯罪啊,都可以。但是我覺得,把意見和其他的問題還是應當加以區別。如果說我這個會議上我不該提,或者是場合不對,或者是意見本身不對,批評啊、糾正,我覺得都是對頭的。但是完全當成問題,完全當成罪來對待,我覺得是不是也不一定完全恰當,因為我們這個黨章準則是吧?固然這是一次啊佈置這個戒嚴任務這麼一次會議,但是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許多問題得按照黨的原則來辦事。而我們黨章、生活準則都規定黨員對黨的方針政策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在黨的會議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級黨組織直至中央做口頭或書面報告。是吧?黨組織應當歡迎黨員群眾的批評和建議,同時要求黨員對黨要忠誠老實、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政治觀點。是吧?不歪曲事實真相,對黨的決議政策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同時還要求每個共產黨員特別是各級黨委的成員。都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級黨委提出聲明,但在上級或本級黨委改變決定以前,除了執行決定會立即引起嚴重後果的、非常緊急的情況之外,必須無條件的執行原來的決定,我覺得這個黨章這個準則,這個基本上是兩個精神啊,一個是就說在有不同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向上級黨委組織,不隱瞞觀點提出或者聲明保留,第二點強調就是必須在堅決執行前提下,第三點也說到了以後,在這個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如果要執行,會引起嚴重這個後果除外。自己在這問題上,覺得對於這個黨章啊、準則這些條文理解上,是不完全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來提出各種這個意見和建議,是不夠的啊,但是當時也想到了,就說這個事情這麼一做,這不馬上這嚴重的社會後果就出來了,所以自己的思想顧慮比較多,所以考慮引起這個嚴重的後果,這個後果就是這個大規模的衝突,或者是留血事件。而這種結果從我主觀意願上來講啊,是不願意看到的。當聽到中央首長講啊,說這個沒有流血,沒有發生衝突,一塊石頭落了地。下一步怎麼解決,自己講的、感到很好,當然以後情況發生變化,思想沒有跟上來,那還是自己的問題、自己有錯誤啊,這是肯定的。該不該提?提的場合對不對?以及意見本身對不對?但是今天問題既然已經發生,我覺得我們法庭也好、公訴人也好,還是應當全面地看一個人,比如說一個人對黨是不是忠誠,要看他對黨的思想政治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與執行是吧?也要看有不同意見,能不能夠如實地向黨組織反映。這個毛主席、鄧主席過去都講過啊,為了這個疏通黨內渠道,鼓勵發表意見,用「五不怕」的精神來提倡講出不同的意見。說自己在這問題上,如果說我理解不對,這個可以。但是自己也確實想到,我們黨的歷史上出現過失誤,我剛才同意公訴人對我這個事情分析和指控,就說過去有誤失誤,那說原因之一就是有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就是其中之一吧。也就是好多意見得不到反應,一想到你說又關係到黨和國家這麼樣一件大事,是吧?建國40年來碰到這麼一件大事,說從心裏來講,確實希望好,我覺得這一點全黨的同志恐怕都是這樣一個想法啊,當然某些側重點可能不完全一樣,都希望處理好是吧?把這樣一種願望完全當成問題來指責,這個是不是完全妥當啊?這個請予以考慮。是吧或不是、或者說就是提出這個問題完全是從個人利己主義出發,我覺得這個似乎也有點過分。當然鄧主席確實講過,就說不要怕這個什麼社會反應、不要怕輿論不好、不要怕名譽不好,就是這意思出了流血事件以後,你不要怕這個怕那個,這個在自己思想上是有,但是更多的,那麼更主要的還是我們這個黨啊、還是我們這個軍隊啊,是吧?黨和軍隊當時是考慮的側重點,是吧?建國40年來我們出現過一些失誤,如果說大事情,恐怕這是一件最大的事情啊。其他的事情哪有這麼大?那是最大的一件事情。當然還有十年動亂,那也是比較大的一件事。所以從內心,確實是希望把它處理得很完滿,但是考慮的角度、考慮的高度、考慮的深淺這個自己可能都不對啊但是願望和動機目的,還是從我們黨和國家長治久安考慮,那雖然當時沒有正式討論過,我覺得有的時候,這個因為正在讀書,從大家這個願望有時候講一講,還都希望處理好,當時領導同志也講,對國際上這個反應也認為這是比較好的啊。
傳達的時候啊,也講到這個問題,所以自己反反覆覆的想說,過去有過一些失誤,自己看出來了,但是不敢講,反正事後檢討,感到三中全會以後,我們黨恢復了實事求是思想路線,撥亂反正,有些問題看出來了,就或者自己認為,自己認為這個問題有啊,這樣妥當或者不那樣不妥當,把它講出來。我這次講出來了,還是講錯了啊講錯了。因為自己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對、高度不對、深淺程度也不對。不是站在中央的角度來考慮的,所以自己提出這些問題,發表這些意見啊,那和上級所想的所決策的可能是謬之千里。
最後一點意見,就是我自己這個問題吧,這個能否當成罪、罪輕罪重,我覺得這個思想問題和政治問題、錯誤和罪行沒有不可跨越的鴻溝,有些問題是思想問題,但是也可以轉化為政治問題;有些問題呢,是錯誤也可以過了一定的度,就可能變成罪行。所以自己的問題啊,現在處於什麼樣的狀態,因為正式逮捕我的時候,已經給我講了,你對這問題怎麼認識的?我也講到這個意見,所以我對自己的問題的嚴重性,還是有足夠的認識,指控我的一些事實,除了我申明的、講到的幾條以外,我覺得也是符合當時情況的,有些是不完全符合。這道鴻溝怎麼畫?那麼說究竟是錯誤還是罪,究竟是思想問題還是政治問題。我相信法庭會根據這個事實、會根據法律來做出判斷。這點只是作為個人一點希望吧,講一講。至於自己對這件事情前後過程,只把有關的一些情況向法庭再陳述一下,不是最後陳述,就是說一說自己當時出這些問題、這個情況,就是從5月上旬以後,因5月初最後一次執行任務,和軍區讀書班5月11號結束,大家感到這個情況好像基本上完了,說下一步做作工作就結束了,但是這裏面一個最大的背景出現了,我們黨內出現了這個分裂黨和支持動亂這個錯誤,發生在趙紫陽的身上,當時各種輿論,以及一些領導同志講話,調門都不完全是一致,有的時候側重於這個方面,有的時候側重於那個方面,這個思想就是沒有一而貫之下來,這在自己的思想上也產生一些影響。鄧主席的講話,「四二六」社論以及以後其他的一些領導同志講話,趙紫陽的不再說了,那是支持動亂和分裂分裂黨,黨中央出現這些問題,影響到下邊這些問題,而應當實事求是加以分析,就是不能把這些問題就完全歸罪於一個集團軍軍長身上,因為一個集團軍軍長了解的情況也是非常有限的,是吧?除了傳達一個鄧主席講話、一個「四二六社論」,還有就是接受任務時候講那麼多,其他情況也並不是什麼也不知道,其他情況也都講過,什麼民主法治軌道解決、有的要用監察部什麼來解決、有的要通過民主對話來解決,講過好多的意見呢。而且講的一些意見都是,正確的一些東西都是受到歡迎的,但是以後這些事情好像沒有繼續下去,當然我不是說現在這些事,把動亂、暴亂的原因歸罪於我們工作沒有做到家,不是這樣的,因為它遲早要發生,那就說敵人在這塊巡視鬧事,但是如果不出現這個分裂,要一而貫之,這個貫到底,那麼可能問題也就不至於這樣嚴重啊。所以這個問題啊,我想請予以適當的考慮吧,這種環境背景。第二點呢,我是從五月十五日發病,是吧,五月十八日中午去執行任務,中間這個病的挺厲害,我是在病中啊,做着處治去接受任務的。如果我對這個任務還是很消極,是吧,當時總院的醫生們就不讓我去,我說我還是要去,我說你們想辦法幫我處治處治,我就說我還是要去,我沒有找任何託詞,我去打滑頭仗,當然這個任務去了以後思想引起很大震動,思想有很多不同,那是另外的問題,那是自己的問題。去接受任務,是在那樣一種情況下去接受任務的,這是第二點具體情況。第三點具體情況,我首先是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是從黨內生活來說,把一切說在明處,那麼說即使錯誤,還是個意見?現在就是把這個意見、錯誤和罪行、指控都在一起,而且現在呢就是把這個說到的一些意見已經變了樣了,不符合我原來說的意思,那這個話這個事情將來怎麼樣處理?這個作為個人來講,只能把這些想法說出來,因為怎麼變的沒有想過,頭腦里就沒有的東西,他怎麼就出來了、變了形了?這個就不清楚怎麼回事了。
第四點,我是在這個首長們講完了,詢問了一些不清楚的問題,以後才講的意見,而且講的意見也不完全是消極的。講的意見,那麼說有也有值得考慮的地方,那麼現在這些問題呢,起訴書裏邊都沒有反映啊,好像首長沒講完了以後,我就「蹬」就出來了,以後就是不同意他,不是這樣的情況,那麼既然詢問了這個一些不清楚的問題,我還是有做傳達的準備,如說思想上、在這時候因為時間很短,頭腦裏頭反應不了這麼快,有一些考慮的角度也不一定恰當,但是畢竟有這種準備,那要傳達就別傳達錯了,把這個事情得弄清楚。第五點呢首長們說了幾次,說你還是傳達吧,是吧?就原原本本傳達了。首長並沒有在當時也沒有太說更多的話啊,因為當時這個氣氛呢,不是那麼很緊張啊,固然我自己這種想法發表出這種意見,當時可能首長沒有想到,我自己思想也沒有準備啊,但是經過講了幾次,我還是傳達了。再一點就是,十八號晚上到十九號上午以及二十號早晨,這個做了啊,勉強參加這個表示也做了,具體什麼時候去的這個表示,去以前,也曾經給指揮所打過電話,當然中間這些變化,像今天上午出示這些證據,那些細節,我就鬧不清楚啊。那麼從我自己來講,18號晚上是比較勉強,以後為什麼我就沒有再說這個跟軍區直接報告呢,因為當時王福義同志講,他說我跟軍區首長報告了,我現在那就報告了吧,報告了第二天早上再跟我落實一下子,這就完了啊。這點確實沒有再釘死啊,如果說他沒有報告,那我就再委託他報告,是不是啊。那麼已經報告了,說當時自己這個台階也下不來,所以自己也沒有再打電話,但是這種表示是肯定有的,而且首長們也知道我要去,因為20號早晨打電話,給我打了幾次電話,我打了電話,完了以後吳潤忠又給我打電話說不讓你去了,你就擱那塊住院吧。今天上午這些證人證言裏面也講到了,是吧,要切斷和我聯繫。那就是這時候我要去的,表示那軍區首長還是知道的呀,至於說通過什麼渠道知道,那我就不清楚了。當然軍區首長採取這種措施,我認為也必要,因為當時對我思想不摸底嘛,你思想通不通,你究竟去怎麼樣執行這次任務啊,那去了以後還要按上級指示辦,但是當時上級摸不清你的底啊,所以我沒有埋怨上級的意思啊,因為這個原因還是自己導出來的,還是自己引起的嘛。最後一點要說明的呢,這個當時我自己是處在一種非常痛苦和矛盾的心情當中,做了個人不參加的表示,因為從4月下旬以來,是吧?碰到這些事,有些問題想不通,有些問題呢,就說了以後呢,好像沒有做,所以這時候呢,自己有想法,作為個人來講,你不管你怎麼想不通,是你個人的問題。但是我有想法,這不能影響單位、不能影響38集團軍黨委常委,當然事實上一點影響沒有,這個是不可能的,情緒上是吧、心理上、精力上這都是有的,但是自己啊,覺得個人和組織,這畢竟是兩碼事,你個人是個人,你組織是組織,不能因為你個人就影響到組織,影響到這個單位,這是當時的一點考慮;當時第二點考慮呢,就說個人這個怎麼辦?或者是直陳己見吧,把自己意見呢痛痛快快都講出來,說自己都講了,當然自己當時也可以有另外一種態度:沉默不語吧,可是我前面已經說到了,說不能老沉默不語,有些意見還能講出來吧,也許這個意見上級聽了以後,有點道理呢。所以自己還把這意見這個講出來啊。所以自己就是沒有別的辦法是吧,好像只能夠採取就是因為對這個事不通,你又不能採取別的辦法,不能影響單位,所以只能夠作出就是不願意參加、自己不願意參加這樣一種表示,而且我離開這個85樓的時候啊,給劉政委打了電話啊,做了報告啊,一方面確實是從醫院出來的,當時也有病啊,另外一方面自己思想上也確實是不通,是吧?說明明白白的,把這些事你是不通你還是怎麼回事,是吧?都說清楚。所以以上這些情況,我相信公訴人、法庭也都有所了解,所以這些事情呢,本來不必要在辯論的時候再講,但是既然有這道程序啊,這個審判長允許我講一講,那麼我就再講一講啊。供參考。完了。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審判長、審判員,軍區法律顧問處接受了被告人徐勤先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徐的第一審辯護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開庭前,我們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情況和
公訴人的發言,我們認為:徐新先作為一名集團軍軍長,本應堅決執行命令,而徐卻向軍區首長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任務,不去執行命令,問題的性質是嚴重的,但考慮到本案中的一些具體情節問題,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徐勤先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向上級和上級首長和組織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屬於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一種較輕的形式,如徐勤先在受領任務後,在首長的責令下,還是按要求打電話給集團軍王福義政委,傳達了軍委和軍區賦予38集團軍的具體任務;在傳達後,他向軍區首長表示:「任務已經傳達下去了,自己回總院住院去了」,以後這事就不要再找他了。這些事實,與他所述的自己並不想影響所屬部隊執行命令、而僅想自己個人不參加執行戒嚴命令的目的是一致的,應屬於指揮員個人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的認識,我們可以分析一下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基本形式。
譬如按照行為發生的時間,可以分為在受領、傳達戒嚴任務階段、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奉命出發開進階段以及實行戒嚴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很明顯,由於上述每後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都比前一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更直接侵害集體個體。因此其危害程度,後者大於前者。所以,發生於授令傳達任務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的危害輕於發生於後面幾個階段的不執行命令的行為。
再如,按照所採取的方式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雖向下傳達命令,但向上級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第二種是陽奉陰違的利用指揮員職務,妨礙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行為;第三種是扣押上級命令,控制所屬部隊抗拒執行命令的行為。顯然,上述第一種方式的行為的直接後果,因能夠使上級及時發現並委派新的指揮員,去組織完成戒嚴準備工作和戒嚴任務,一般不會貽誤戒嚴時機和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是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行為的較輕的一種;而第二種方式的行為因具有一定的欺騙性,和對所屬部隊執行命令的妨礙性,將導致上級發現晚、可能會貽誤戒嚴時機,或者直接影響戒嚴任務的完成;而第三種方式的行為,是最為嚴重的一種,會對戒嚴任務的完成發生直接嚴重的影響。
從上述分析中看出,就指揮員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看,徐勤先的行為無論是在時間階段上、還是在採取的方式上,都屬於較輕形式的不執行戒嚴命令的行為,這一點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給予考慮。
2、徐勤先在戒嚴準備階段曾向組織表示自己要參加執行戒嚴任務。經過法庭調查證實:1989年5月19日,當副政委吳潤忠同志受38集團軍常委的委託,到軍區總院做徐的工作時,徐表示自己參加執行戒嚴令,並向吳提出了要部隊搞好執行任務動員及開進途中應注意問題等三條建議。這裏需要說明的是,軍區雖於19日上午已通知38集團軍,切斷徐與部隊的聯繫等,但由於吳潤忠十九日早晨已離開集團軍,趕往軍區總院,不知軍區的通知精神。故當徐問軍區能否同意他參加執行任務時,吳曾答應軍區是會同意的。因此,徐的這種表示應視為是直接向本級組織和間接向上級組織的意思表示。由於徐知道其部隊奉命應於20日開進集結,他表示參加執行任務時,尚處於組織動員和物資準備階段,並且有開始履行職務的言行,這些應視為徐勤先對自己原表示個人不參加執行命令行為的一定程度的終止情節。這一點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注意。
3、對徐勤先一案中其他情節的意見。一是徐勤先入伍40年,在革命戰爭和部隊建設中,曾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二是1989年5月上旬以前,徐曾兩次帶部隊進京完成了軍委下達的維護首都秩序的重要任務;三是他於5月16日患病住院後,在客觀上缺乏對動亂真相的深刻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當時錯誤輿論導向和中央兩種聲音的影響,
這些客觀情況,也請法庭在處理本案時予以全面考慮。
審判員:公訴人對被告人、辯護人在辯論中提出的問題,有什麼不同意見?有什麼要說的?
公訴人蔣繼光:審判長審判員,剛才辯護人、被告人就犯罪的事實性質提出了辯護意見,我們注意到了辯護人所提出的犯罪的性質屬於犯罪的終止這一點,說已經構成犯罪,作為有罪的辯護,這一點與我們的認識是一致的。但是就被告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犯罪的終止?我們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犯罪的終止。按照法律規定:犯罪終止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被告人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主動停止犯罪。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或者未遂階段,在既遂階段,也就不存在着犯罪的終止問題。這是犯罪終止的一個條件;終止的第二條必須是自動的終止。也就是說,犯罪分子本可以將犯罪進行到底,按他的意志自動終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第三條必須是徹底的終止,也就是說犯罪分子必須是徹底放棄了犯罪。
縱觀被告人徐勤先的所作所為,不符合這犯罪終止的三個條件。第一,被告人5月18日公開向軍區領導表示拒不執行戒嚴命令,犯罪已經完成。而且在5月18日晚上7時許,再次打電話向劉政委表示:「任務我已經傳達下去了,以後的事不要再找我了」,劉政委也明確的講到你就住你的院吧,以後你也不要再管部隊的事了。這都說明領導對徐勤先所表的態度也是明確的,徐勤先講的再清楚不過了。這是既遂了的犯罪,十九日雖然經軍裏面領導做工作,徐始終沒有向任何領導表示過願意執行,這說明徐的違抗戒嚴命令是實行中了的犯罪,根本不存在什麼終止的問題;第二,雖然徐在十九日曾經向集團軍吳副政委表示過願意執行,但徐本人也清楚他接受的任務是軍委調三十八集團軍進京執行戒嚴的命令,這個命令不是軍區的、也不是集團軍的,命令一旦下達,絕非兒戲。徐已經明確表示了拒不執行命令,如果再要參加執行的話,決定權不在軍裏面,也不在軍區,而在軍委。因此5月19日的表示,並不影響違抗戒嚴命令的構成。第三,按照終止的第三個條件,犯罪分子必須是真心實意的,徹底放棄犯罪。而被告人直到5月24日被撤銷軍長職務時,還向政治部的領導表示「錯不錯,要歷史來檢驗」,言外之意,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是正確的。請問:這又怎麼叫徹底犯罪終止放棄犯罪呢?又怎麼能稱得上是犯罪的終止呢?這是我要答辯的第一個問題。
另外剛才辯護人提出了被告人犯罪時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受上級、受這個當時社會條件的兩種聲音的影響,對這個問題,我們認為,這個就是說當時社會各種方面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但是決定的因素還在被告人主觀上,這不能作為減輕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一種理由。第一,雖然任何事情的發生、發展和變化,都受當時當地的社會條件外界因素的影響,但這不是本質的。馬克思主義認為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被告人違抗命令是受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想的影響、世界觀改造不徹底、在關鍵的時刻與黨離心離德、政治立場不堅定造成的,這才是本質的東西;第二點,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服從命令是軍人的天職,違令者有殺頭之罪,這是一個普通軍人起碼的常識。作為集團軍的軍長徐勤先對這一點是清楚的,當時徐曾以不怕撤職、不當軍長來表示抗命的決心,這說明他的主觀的故意是明確的,而且也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第三點,如果說受兩種聲音影響,那麼在當時,受兩種聲音影響的絕非徐本人一個,其他同志在關鍵的時刻為什麼能夠堅決執行命令、出色完成任務呢?我覺得最根本的是這些同志在政治上過得硬、在行動上才能夠與中央保持一致性;第四點法律所追究的,是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以及這個行為給我們國家給我們的黨、給社會所造成的危害,對於說思想上受什麼種種原因的影響這都是思想動因上的東西,這不影響犯罪性質的認定也不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不是法律上從輕的條件。
下面我答辯第三個問題,剛才辯護人、被告人都講了:在提出不執行命令時是以個人身份,好像就是說我個人沒有代表組織,沒有代表部隊抗命的,這個情節較輕。我認為這個問題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這個軍區通知38集團軍的軍長,到軍區接受命令,這說明軍區授予命令是給38軍授予的,絕不是給徐勤先一個人授予的,徐勤先來接受任務當時也是代表38軍來接受任務的,所以徐勤先當時違抗命令是以軍長的身份,而不是以個人什麼名義,況且說以個人名義也不允許違抗命令。另外,徐雖然向部隊傳達了命令,但徐的行為本身對38軍也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從這一點來說呢,徐本身這個以個人身份違抗命令,說減輕是可以減輕罪責,這也是不能成立的。至於說被告人在接受任務時,提出了可以撤銷我的軍長職務,這說明他是以個人名義。我覺得這當是恰巧表現了被告人堅決不執行命令的決心。並不能說明徐勤先當時抗命時,是代表個人的身份去執行命令
去違抗命令的。
另外,剛才被告人在這個自我辯護當中,講到了很多證言和自己記述不一樣,這個意思是講這些證言不客觀,我覺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沒有根據的。首先,根據刑事訴訟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而且這些證人證言都是根據當事人,根據當時的事情的事實做出的,經過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並由檢察院審查核實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點根據法律規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也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證據的不能定案,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當時在場的人不止徐勤先一個人,也不是在場的當時這一個兩個證人,而是很多人當時說,這個證人所出示的證言是客觀的。本案起訴書在認定的犯罪事實上,每一句話都有兩個以上的證人證言作證實。所以,我們起訴書上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客觀的,這些證人證言也是起到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定案的根據的。
剛才辯護人和被告人也都提到了,要全面看待被告人歷史的表現情況,對這一點我們在公訴詞中已經講到了,為了把這問題進一步再講一下,現在我想講這麼點意見:我們黨內歷來政策是獎懲嚴明、功過分開,既不能因被告的功績而掩蓋其犯罪,也不能因犯罪不考慮一生的歷史。這個在公訴詞中我們講得很清楚。被告人徐勤先在工作中確實表現不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連續由一個團職幹部提升到集團軍的軍長,這說明黨對徐勤先的工作是肯定的,而且該給予的也都給予了,但是不能因為被告人工作表現不錯,現在犯了罪就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是被告人自己不珍惜黨對自己的信任,不珍惜自己的榮譽,不注重從政治上解決與中央一致的問題,導致了在關鍵的時刻不能夠衝鋒陷陣而違抗了軍令,這是黨紀國法所不容許的。今天法律所追究的,也正是被告人違抗軍令,給黨和國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的行為。
再一點就是被告剛才講到:我是在發揚民主,我是在正常的提意見,不是要違抗軍令。
企圖以此來抹殺其違抗軍令的實質,這是不能允許的。發揚民主與違抗軍令,是性質不同的兩碼事。首先二者的性質不同,發揚民主是在集思廣益的基礎上達到統一思想、統一步調、統一行動,目的是為了取得更大的勝利。而違抗軍令,無論是戰時還是平時,都是極端無政府主義的表現,結果只能是損害革命,給革命的事業造成重大的損害。其次,二者的發生的背景和條件也是不同的,發揚民主是在平時黨內的正常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一種表現,而違抗軍令,是在上級的決定已經下達以後,必須要無條件執行的問題。
第三,二者發生的結果也不一樣。發揚民主可以得出好多種結果,也可以使一個意見得到否決,或者得到更加完善;違抗軍令只有一個結果,這就是說給革命事業造成損害。由此可見5月18日被告人在明確了軍委下達調38軍進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時,拒不執行命令,無論在什麼意義上講都不是在發揚民主,而是違抗命令,被告故意將兩個性質不同的問題混為一談,目的在於推卸責任,這是不能允許的。
另外剛才被告人講到,我是認真做了這個記錄的,從我思想上來講,我是個人不想轉達,是我個人不想執行,部隊還是要執行的,從而呢一是想說明他對中央的決策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而不是反對的。事實恰恰相反,經常被告人當場確實做了記錄,也確實核對了有關的數據,但是這不能說明被告人對軍委的命令是擁護的、是執行的。我們判斷一個人,究竟如何,不僅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被告人當今不僅明確表示了自己不知情,而且在行動上也沒有執行軍委的命令,這怎麼能夠說在思想上是想執行的?在這個行動上,只是執行不堅決的問題呢?
剛才被告人還提到了關於後果的問題,認為社會上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傳說,這個與自己沒有關係,不能把這個責任都歸到自己的身上。請被告人應該注意,我院在剛才發表的公訴詞中,已經講明了被告人所造成的後果,這些後果是由被告人的行為所引起的,並沒有說,這些後果都是被告人所造成的。但是我們注意到這樣幾個問題:一是5月18日前社會上確實存在着不少關於部隊包括對38集團軍和徐本人的傳說、傳聞,經過查證,在這期間,尚未發現被告人與社會非法組織有組織上的聯繫,也沒有發現徐將自己將不執行命令的想法和打算向社會上流露。這一點呢,這個剛才我們已經講清楚了。社會上的傳聞,在十八號之前與徐勤先無關,這段時間的傳聞當中,也沒有明確點到38軍徐軍長的名字,因此5月17日,解放軍報就此專門發了闢謠的消息;第二點經過調查,徐在五月十八日違抗戒嚴命令前,徐對社會上的一些傳聞和一些謠言是知道的,按說你作為一個高級的指揮官,聽到社會上這麼多關於自己的政治謠傳,本應提高警惕、嚴防上當,用自己的堅決執行命令的行為來闢謠,這樣才對黨對人民、對革命的事業更為有利。而事實恰恰相反,徐勤先在5月18日當着眾多軍區領導的面,公開拒絕執行命令,用自己的行為把謠傳變為現實。由此可見,被告人主觀的惡性並非一般;第三點,被告作為一名高級幹部,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在關鍵的問題違抗軍令,應該到位而不到位,這本身就把自己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公開暴露於社會和部隊。大家知道,謠言並不可怕因為謠言可以用事實來戳穿,而被告人違抗戒嚴命令的行為,在社會上暴露的事實卻是難以用輿論加以澄清的,這種行動的影響和造成的後果可想而知了;第四點更主要的是,徐的行為客觀上迎合了國內外敵對勢力的需要,給我們黨給我們的國家、給我們的軍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上午法庭所列舉的國內外的一些事實就已說明了這些,這裏我不再一一列舉了。
綜上所述這些事實都說明,被告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他不僅干擾了首腦機關的工作部署,在部隊內部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亂,而且在客觀上支持助長了動亂分子的囂張氣焰,為他們樹立了一面旗幟。徐的行為且還向世界輿論公然宣佈,在中國確實發生了一個將軍抗命的這樣一個事實,這些難道不都是後果嗎?我就答這麼多。
公訴人:我補充大家一個問題,剛才被告人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當時他在違抗命令的時候的動機是好的,是在關心國家的事情,因此不構成犯罪。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是被告人對犯罪構成的一種錯誤認識。一般地說,所謂的犯罪動機是指驅使犯罪、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地說動機不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只有那些特殊犯罪,動機才是構成這一個罪的條件。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同一個犯罪可能出現不同的犯罪動機。被告人徐勤先違抗戒嚴命令的動機,也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動機。既有因對中央決策不理解產生的擔憂和抵制這樣一種動機,也有因怕承擔責任這樣的動機,同時也有政治立場不堅定這樣的問題,因此對被告人的動機不能簡單的用好與壞來評價,但是有一點可以說清楚,從現在我們查證的情況來看,徐勤先沒有反黨反社會主義的動機因此我們認定他是違抗戒嚴命令罪,是一種職務犯罪,那麼僅有動機不是構成違抗戒嚴命令,這一個犯罪的必要條件,所以就本案來說,無論徐勤先是出於何種動機,並不影響對其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的認定,但是考慮到被告人當時犯罪的動機是一種錯綜複雜的動機,因此我們也提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到這個問題。我就補充答辯完畢。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發言。
公訴人王昌生:我再補充答辯一個問題。剛才被告人在進行自我辯護的時候,其中提到了一個問題講到他在問題發生之前,正在住院。當時身體狀況不大好,這個對他的這個思想有一定的影響。這個需要說明一下,根據我們調查了解掌握的情況來看,在5月18號的中午38集團軍的副參謀長唐明洪,在通知徐勤先到軍區開會的電話中,已經詢問了他的身體情況。當時問到被告的時候,被告人明確地表示身體沒有問題,可以到軍區參加會議。
第二是5月18號的下午,當軍區領導同志看到被告人徐勤先講話,情緒不大對頭,他這個也表示不執行命令的時候,有的領導又問到被告人,是否身體有問題?被告人當場再次聲明說身體沒有問題。這是案發前,和徐勤先在違抗戒嚴命令過程當中,他對自己身體情況所做的回答。案發以後、問題發生以後,也就是在解放軍檢察院對本案進行偵查的時候,
解放軍檢察院負責偵查的同志也曾再三問被告人:問題發生的時候身體怎麼樣?被告人在回答訊問的時候,也是這樣回答的,說不是身體問題,是思想問題。今年的元月8號,也就是本院根據解放軍檢察院的委託,正式受理了對本案的審查起訴,以後蔣副檢察長又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訊問的時候又問到了他的身體,不執行戒嚴命令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當時被告的回答也講到,主要是思想問題。因此綜合上面的事實說明,被告人把不執行命令的問題說成是病魔纏身等原因造成的,是不能自圓其說的。他今天這種說法,與他問題發生時和問題發生後的多次表態,也是不一致的,是自相矛盾的。
審判長:公訴人還有什麼意見?下面由被告人發言。
徐勤先:有些問題請律師為我辯護。我個人要回答的問題是這麼幾個,我剛才沒有講病魔纏身,我就講我去接受任務的時候,意思我就沒有用身體不好作為藉口,不去接受任務,
或者來推脫自己的問題。整個問題發生,剛才這個檢察員講的也對,幾次我都講到這問題,身體當時是不好但是它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思想問題。我不想因為這個問題是你推到別處去,本來是個問題,你把它偷梁換柱,不是這麼回事。唐明洪給我的時候打電話能不能去,我說身體好些了,能去啊。什麼身體究竟好不好,那個只有醫生來說當時那麼個情況,所以這個事,我沒有用這個來推脫我的過失罪責。沒有這個意思啊,這剛才我沒有什麼反駁的意思啊,我說明一下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在這個社會上這個一些後果、一些傳言哪,那麼十六號住院,十八號中午,這經過了十六號晚上、十七號一天、十八號就沒人了。說就這一天半啊,來來回回,反正到我那去的人、看我的不少。有人說我撤職了,說這個說那個,因為當時在病中啊,你說這個事確實也聽到一點,但是沒有十分在意,因為當時身體也不允許我去和他們討論這些問題,這是很痛苦一種狀態,但他有的說到了以後,我偶爾也聽到一句,是吧?有的也沒有答言,也沒有討論這個問題,這是第二問題;第三問題呢,關於我在聽完了首長傳達完的任務,講的情況,並不是否認我這個問題的存在,不是這個意思啊,而是說我做記錄、詢問這些問題,
有向軍裏面傳達的表示,就說有這個準備。但是說思想上,有想法嗎,思想有想法,但是有這個準備,所以這樣話呢,就詢問了一些問題。這個準確的、這個核對了、這個記錄是這樣一個意思,並不是用這個核對來否定我有問題,不是這個意思。剛才我的辯護也不是這個意思啊,問題歸問題,就說當時思想上有哪些想法啊,如實地向法庭陳述,因為你既然有這個要傳達,要傳達你就得傳達準確。我要不想傳達了,不想傳達了你管他準不準?你乾脆你就那就是一種堅決對抗的姿態。實際上不是這樣的啊,就當時認真的做着記錄,有些記錄地方不準的就把它核對準。核對準的目的,那就說在我向軍區講這個意見以後,軍區讓我傳達,我仍然是要傳達的。只是說明這個問題,並不是推脫我問題的存在,這是第三點;第四點呢,我沒有講到關於,不是說發揚民主這個問題,而是說在這個會議上,我是講到了一些意見,的確那天開會也沒有說咱們發揚發揚民主,大家再提提什麼意見,是這樣的,我是認為在這個會議上按照黨章、按照準則,就說可以提出一些意見,說我這意見錯誤、說我不該提、提的場合不對,是吧,這個都可以,但是不能夠把這個提出這些意見,這些事統統都歸到一起,我的意思是這個意思啊,並不是說藉口。說咱們黨內有正常的民主生活啊,好像我講這些問題,這個問題就不存在了,不是這個意思。因為一開始我就講到了,我說這麼大的問題,這麼大的群眾性政治事件,應該政治、主要用政治辦法來解決。調用軍隊。非要用武力不可,還有衛戍部隊、公安、有武警啊,非要用野戰軍,把它調到北京郊區保持威懾啊,建議誰誰誰來開會啊,結果現在建議誰誰誰開會,這個中間都劃掉了好幾個,所以我不想用發揚民主來推脫我自己的錯誤、我自己的問題。問題歸問題是吧,是罪責就是罪責。但是我把這些情況說明,就是說中間有這麼一段過程,我是作為意見來講的啊,至於說這些意見怎麼樣認定是吧,這個法庭上可以考慮啊,那麼今天作為就辯論階段說說,也有還有點合法權益,可以講一講,那我就把這個意見講出來啊。至於說怎麼樣認定,那就怎麼樣認定。我也不認為這是一個發揚民主這個會啊,但是在我的觀念裏頭呢,你說上級講了什麼樣的任務,有什麼不同的意見好像還可以提一提,至於說你提錯了、提不對了,你這個該承擔什麼責任你承擔什麼責任啊。我只是想說明這麼一點;第五點,這個事情反正按照法律程序,我是沒有辦法,這個怎麼說呢,沒法說了,是吧?反正我不是那麼說的,比如說實實在在不是那麼講的,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說,實實在在也沒有那樣想。那麼說現在,許多證人證言證明我是這麼說的,那就從法律這個角度來講,怎麼樣認那就怎麼樣認定啊,但是要從事實來講,我看總有弄明白那一天。因為他沒有講,他根本就沒有想這個事,你說一個普通常識是吧?你可以說,現在不用說你是一個高級幹部了,你一個初級幹部是吧,一個這個基層指揮員也懂得這個軍隊是黨絕對領導的,也不能夠說這個黨的名義發佈不合適,也不能說這個完了以後,你讓這個什麼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去討論,一下子把這個中央和中央軍委都撇到一邊去。這是一個常識範圍內的事啊。這就是說情緒激動,他也不會激動到那個那個地方去。說這個事情,我不想說更多的話,因為首長們很多啊,這個而且大部分是這樣說的啊,但是我也確實沒有那樣講,我也確實沒有那樣想,沒有那樣想啊,這是一個問題吧?其他的問題,我請律師給我辯護吧。沒了。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剛才公訴人談到,犯罪構成與犯罪終止的問題。講到犯罪終止,影響犯罪構成剛才被辯護人不是這個含義、不是這個意思,終止並不一定影響構成,犯罪構成和犯罪終止是兩個不同概念。第二點,我國刑法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的終止。對於我國刑法這一條款怎麼樣和徐勤先在5月19日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終止的意思表示,本辯護人不想多說,試想分析一下,徐不參加執行命令的行為,是否尚處在持續的過程中?
(錄像視頻到此處結束,庭審並未結束,一直都沒有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