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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謎團之十:誰是最真的英雄——王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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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謎團之十:誰是最真的英雄

六四的時候,如果最終共產黨的江山不保,有些人是要被殺掉的。這些人就是所謂的六四黑手。共產黨曾經有一份秘密通緝令,名單如下:嚴家其、陳一咨、萬潤南、蘇曉康、包遵信、陳子明、王軍濤。

這七個人,前面的四個人都被黃雀行動營救到歐美,後面三個人,在六四開槍後陸續被逮捕。王軍濤是最後一個被抓到的,也是最有可能被殺掉祭旗的。

他做了什麼?把朋友們送走,自己留下。

王軍濤和陳子明的"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是體制外最具規模的獨立思想團隊。運動爆發後,他原本主張研究所不要直接介入——他比誰都清楚,自己這種"有色彩的人物"一旦出面,反而會害了運動。

但當統戰部長閻明復請他出面斡旋、當中科院老科學家葉篤正打電話拜託他去勸說絕食學生時,他沒有推辭。他後來說:"老一輩科學家對國事和青年的關懷使我深受感動,這是比中央來找我兩次邀請更有影響力的道義命令。"

5月19日,他和陳子明聽到趙紫陽已被罷免、戒嚴迫在眉睫的消息,連夜起草《告人民書》,號召召開人大常委會,罷免李鵬。

5月23日,他主持成立"首都各界愛國維憲聯席會議",打出"愛國維憲、社會協商"的旗幟——他想做的,從來不是顛覆,而是把這個國家從懸崖邊上拉回來。

他一次次跑到廣場勸學生撤離。最讓人動容的是六四之後的那幾天。

整個北京處於失控狀態,機場車站人滿為患,所有人都在逃。但王軍濤沒有逃。他給自己定了一條規矩:在沒有把朋友們安頓好之前,決不首先離開。

他和畢誼民開着麵包車,一趟趟出入腥風血雨的北京城。送走劉剛,送走張倫,送走老木和楊濤,把包遵信、王丹安頓在京郊……

直到6月8日,朋友們大都安置妥當,他才離開北京。

10月20日,他在長沙火車站被捕。

把所有罪責自己扛

1991年,王軍濤被以"陰謀顛覆政府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是所有六四知識分子和學生中判刑最重的。

法庭上他沒有為自己辯解,反而為別人承擔。後來他說:

"王丹做的事我必須承擔。周舵、曉波也是和我站在一起的……我必須為此承擔責任。"

中國有句古話,除死無大事。1991年六四審判的時候,蘇東巨變,共產黨政權一朝垮台,羅馬尼亞的獨裁者齊奧塞斯庫,被直接槍斃。如果北京的政權出現垮台的徵兆,王軍濤、陳子明作為六四的「黑手」是一定要被殺掉的。這是所有的人都知道的邏輯,但是王軍濤敢於站出來說:一切責任我來負,如果有人說這件事是我乾的,那就算我乾的,以他們說的為準!

王軍濤的律師張思之先生後來說,王軍濤是所有六四學運領袖中最勇敢、最真實的英雄,他是真的把生死置之度外,把活的機會讓給了別人的人。

附錄:判決書與辯護書節選

一、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節選(1991)

被告:王軍濤,男,32歲,河南省鞏縣人;前《經濟學周報》副總編輯。

本法庭認為,在一九八九年北京嚴重動亂期間,王軍濤勾結陳子明煽動反革命情緒,建立非法"護憲會議",煽動、組織、策劃和領導各非法組織佔領天安門廣場,抵制實施戒嚴令,目的是推翻人民政府。這些行為構成陰謀顛覆政府的罪行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的罪行,必須依法懲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一百零二條和六十四條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王軍濤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的罪行,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有進行反革命宣傳和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即從1989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19日),並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

二、辯護人張思之、孫亞臣辯護書節選

關於"四月二十三日會議"的指控:

四月二十三日會議主題是"對過去十年的評價和對目前形勢的評估"。這個討論題早在一九八八年就由王軍濤所屬的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擬定了。會議主席閔琦一開始就宣佈:"這次會議的準備花了二十多天時間,它可以說與學生的遊行示威毫無關係。"……把前一年擬定的討論題和四月中旬開始的"北京動亂"聯繫在一起顯然是很勉強的。

關於"五月十五日發言"的指控:

公訴人引用王軍濤的話:"如果確實是要建立政黨的話,那麼在幕後操縱也是可以的。"——但起訴書省去了後面緊跟的話:"它應當是在法律範圍內。只要它不號召群眾放火或推翻什麼,它也是可以的。"最重要的要點被割掉了。引用被告的話時離開上下文,這無疑是意圖強加罪名。

關於"五一七聲明"的指控:

包遵信確實宣讀了"五月十七日聲明"。但:包出席五月十八日會議是偶然的,他是在討論中間來到的,簽了名後就離開;包的聲明是早先和閻明復一起起草的,王軍濤事先不知情;作為會議主席,王軍濤沒有理由禁止他發言,且事先並不知道他發言的內容;王軍濤不同意聲明中所表達的某些觀點,特別是對待小平同志的態度問題——在過去十年中,王支持鄧的立場是一貫的。即使包在會上徵求簽名,檔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王軍濤簽了字。

按照刑法原則,刑事責任應由罪犯自己承擔。本案被告王軍濤不應當承擔別人犯罪的責任。

關於"維憲會議"的指控:

在五月二十三日成立"護憲會議"的會上,王軍濤反覆明確指出它是一個"聯席會議,不是一個組織"。其主要功能是提出討論題目、組織討論、作出建議、協調各部分。對"天安門廣場指揮部"來說,協調意味着"僅有建議權而無決策權"……

從一開始,王軍濤就極力主張使學生儘早離開廣場。對此案卷中有大量的證詞。他後來後悔他說服學生的工作失敗了。最後的結果只能稱之為"調停無效",無法完成統戰部負責人指派給他的任務,但決不能把它解釋為起訴書所指控的"抵制實施戒嚴法"。

律師結論:

起訴書以"北京四月動亂"的煽動者和"黑手"的罪行控告王軍濤,沒有可信、可靠的證據……起訴書還沒有達到它的結論所要求的水平,即事實清晰,證據可靠和充分。

——辯護人張思之、孫亞臣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

謹以此文紀念六四三十七周年,致敬王軍濤先生,致敬所有在那個春夏之交以血肉之軀捍衛良知的人們。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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