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華盛頓特區,聯邦最高法院大樓。一場持續15年的案件可能會對追究公司在國際人權侵犯方面的責任產生廣泛影響。(Madalina Kilroy/《大紀元時報》)
(英文大紀元記者Eva Fu撰文/張紫珺編譯)4月28日,相關人士在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舉行的聽證會上強調,若免除總部位於加州的科技巨頭思科公司(Cisco)在協助中共侵犯人權行為中所涉嫌的共謀責任,可能會助長更多企業為牟利而背棄商業道德。這起名為「思科系統公司訴眾人案」(Cisco Systems v. Doe I et al.)的案件指控,這家科技巨頭明知故犯地為北京開發了一套監控網絡,用於追捕法輪功學員。自1999年以來,中共政權一直殘酷迫害法輪功這一精神運動。
這起始於2011年的曠日持久的訴訟案件指控,思科公司及其高管協助並教唆中國各地對法輪功學員實施強迫失蹤和系統性虐待。最高法院將裁定,1789年的《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簡稱ATS)和1991年的《酷刑受害者保護法》(Torture Victim Protection Act,簡稱TVPA)是否允許對國際人權侵犯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思科公司稱這些指控毫無根據,並要求最高法院限制法律的適用範圍。
法輪功原告的律師保羅‧霍夫曼(Paul Hoffman)表示,思科的做法將使企業免於承擔責任,無論「他們在這其中起到了多麼重大和直接的作用」。
他向大法官們解釋,「按照思科的理論,即使是向納粹焚屍爐提供毒氣的企業行為者,根據這兩項法律中的任何一項,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霍夫曼說,「這種荒謬的結果在國際法中沒有任何依據。」他指出,法院「不應為美國企業從美國境內協助外國政府實施酷刑或法外處決的行為開綠燈」。
中共「金盾工程」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於1992年在中國首次傳出,教授以「真、善、忍」為修煉的基本原則以及打坐煉功功法。法輪功在中國境內迅速洪傳,吸引了數千萬人修煉,深受民眾歡迎。然而中共認為法輪功的迅速傳播對其政權構成威脅,於1999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始了對法輪功學員的全面迫害。
原告法輪功學員認為,思科公司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參與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訴訟稱,該公司設計並定製了「金盾」(Golden Shield)監控平台,中共安全部門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訪問該平台。
原告包括十幾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美國公民,他們表示自己曾經因為思科公司為中共提供技術協助而遭受拘留、酷刑和其它虐待的迫害。
2008年泄露的一份思科機密營銷展示文件顯示,思科公司將「金盾」宣傳為一種監控公共網絡的工具,文件的其中一部分提到目標是「打擊法輪功」。
思科公司的律師坎農‧山穆加姆(Kannon Shanmugam)指出,在涉及《外國人侵權法》(ATS,1789)的大約300起案件中,只有6起案件的原告成功獲得了金錢賠償。
霍夫曼律師隨後回應說,他本人曾經親自參與過6起以上的勝訴案件。
人權法律基金會(Human Rights Law Foundation)的特里‧馬什(Terri Marsh)表示,她相信4月28日聽證會上提出的論點為大法官們提供了「他們所需的信息,以便追究思科公司在中國侵犯法輪功學員的人權的責任」。人權法律基金會是一家非營利組織,曾代表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公司。
「我們希望大法官們允許我們的訴訟進入實體審理階段,並期待他們的裁決。」她向《大紀元時報》表示。
《大紀元時報》已聯繫山穆加姆律師請求置評,但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廣泛影響
在口頭辯論之前,共有18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提交給法院,以支持法輪功原告方,其中包括國會議員、人權組織、法學學者、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監督員,以及前美國戰爭罪行問題和全球刑事司法事務無任所大使(ambassadors-at-large)等。
思科公司和美國副檢察長(Solicitor General,簡稱SG)D‧約翰‧紹爾(D.John Sauer)表示,允許此案繼續審理可能會損害美國的商業活動。然而,耶魯大學法學院(Yale Law School)國際法教授哈羅德‧洪柱‧科赫(Harold Hongju Koh)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陳述(amicus brief),他認為商業損失的說法「嚴重誇大」(vastly overblown)。
科赫曾在美國國務院擔任法律顧問和人權事務助理國務卿。他在數字法律期刊《正義安全》(Just Security)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表示,在國務院任職的三個任期內,他見證了美國致力於推動確立「協助與教唆責任」(aiding-and-abetting liability),以此追究前南斯拉夫、盧旺達等國以及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審理案件中實施國際罪行的肇事者的責任。
科赫表示,思科案中的指控遠不止於現成產品的銷售或常規的公司活動。他在簡報中寫道,這些指控似乎表明,一家美國公司已經越過了「被動供應商」(passive supplier)的界限,變成了「知情教唆者」(knowing abettor)。
代表川普(特朗普)政府出席聽證會的副檢察長柯蒂斯‧甘農(Curtis Gannon)表示,下級法院在允許此類訴訟進行方面「過於寬鬆」(too permissive)。聯邦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遜(Ketanji Brown Jackson)和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似乎對他的論點持懷疑態度。
傑克遜大法官指出,美國政府並未認為援助和教唆指控本身會造成外交政策問題。
「為什麼思科公司能免於承擔責任,而原告卻無法獲得賠償?僅僅是基於對外政策擔憂的推測嗎?而美國目前甚至都不願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這種情況真的會發生。」大法官說道。
國際人道主義組織樂施會(Oxfam)也在一份由兩位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簽署的簡報中站在原告一邊。
樂施會的簡報指出,促進企業社會責任不僅不會使美國在經濟上處於劣勢,反而會提升美國公司的聲譽,對政府和社區更具吸引力。
總部位於加州三藩市的電子前沿基金會(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簡稱EFF)指出,思科案具有廣泛的影響。
該組織在3月份的一份簡報中指出:「在數字時代,專制政府很少單打獨鬥侵犯人權。他們有同夥——包括擁有專制政府所缺乏的成熟技術和專業知識的科技公司。」
該基金會表示,遭受美國技術支持的侵權行為的受害者在自己的國家尋求補救的途逕往往寥寥無幾,因此《外國人侵權法》允許他們尋求救濟。
基金會還指出,法院不應將他們「拒之門外」。
最高法院預計將於6月底對此案作出裁決。
原文:Supreme Court Urged to Allow Human Rights Case Against Cisco to Proceed 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