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立法者所做的事情多少不同以往。雖然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可能僅僅涉及簡單的懲罰條目、賠償金,以及關於契約和離婚的基本規則,但它們不再僅僅是一種管理技術或審判案件的手段。美索不達米亞國王承諾伸張正義,中國的歷代君主宣告要維護寰宇秩序,印度婆羅門則孜孜不倦地描述自身的教法體系。創製之初,他們的法律就代表着文明的世界秩序。與不識字群體的習慣、部族衝突的調停,以及埃及法老發佈的敕令不同,這些新生的法律設置了客觀標準,明確規定了普通人可以參考和引用的規則。這些法律可能自有其生命力。
美索不達米亞的早期立法者曾把他們所制定的法律鐫刻在石板和泥板上,只為讓其永存於世。然而,即使泥板破損,銅器熔化,貝葉變質,人們也能記住規則並再次將其書寫出來。這樣的法律是永久性的,而且確實比立法者的權威更為持久。
法律為統治者提供了維持秩序、控制社會的工具,也為普通人提供了尋求正義、抵制濫權的權利根據。一旦法律變成白紙黑字,任何人都有機會閱讀參考。中國統治者制定法律,將其作為管理公務、臨民治事的實用工具。然而,在書寫着法律條文的竹簡被公開展示之後,即使是普通人也可以援引法條來抗辯官員濫權,或對不公判決提起申訴。顯然,這會讓某些地方官員如坐針氈。在印度,學者、法官和訴訟當事人會在審理案件時查閱法律文本,並就如何分配財產進行辯論。法官必須遵守規則,不能簡單決定何為不法、何為正義。這樣一來,法律便具有客觀性與權威性。
這就是為什麼看似簡單的立法技術,可以為普通人提供有力的論據。行走各國的商人早早地認識到,在實踐層面,法律引導言行方式,讓複雜的關係變得更容易預測。法律定義階級、職業和社會關係,並將行為歸類為允許或禁止、有效或無效。法律為道德行為提供規則支撐,法律為人們提供可以參考的標準和決策方法。根據法律,法官和律師可以對案件發表意見。他們可以對爭端的應然結果十分篤定,闡釋從先前裁判中總結出來的原則,從而創造出一套以普通法為核心的判例制度。成文法和判例法都可以在缺乏現成執法手段的情況下,確立層次分明的規則體系。立法從概念和事實兩個方面建構了世界秩序。本質上,這是所有法律都要完成的任務。一旦成為明確的條文,被寫在貝葉或刻在泥板之上,法律就會獲得客觀性,它們可以是行使權力的工具,也可以是使權力合法化的手段,以及抵抗濫權的依據。
君主或政府一向利用法律鞏固權力,擴大領地,約束人民。美索不達米亞法律中頻繁提及死刑;中國的皇帝則利用法律認可的徭役組建起一支召之即來的軍隊;婆羅門支持印度國王推行的政治議程;哈里發強制推行嚴刑峻法,聲稱這與伊斯蘭教法並行不悖。法律幫助統治者徵收賦稅、窮兵黷武、徵用土地、攫取資源、開疆擴土。利用法律建構複雜的官僚機構並管理不斷擴大的疆域,並非中國歷代統治者的專利。歐洲列強也將法律置於其殖民計劃的核心。當波斯、莫臥兒和奧斯曼帝國在18世紀和19世紀走向崩潰,法、英等國軍隊推翻穆斯林蘇丹和印度皇帝統治之時,殖民地管理者宣稱他們的法律將把文明帶到「專制」的東方。是法律,給他們的征服企圖罩上了一層「正當」的遮羞布。
但法律從來不僅僅是權貴手中把玩的工具。普羅大眾也會引用法律條款挑戰政府決策,抵制權力濫用,尋求公平正義。4000年來,人們一次又一次地相信,法律能讓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神職人員、鄉紳族長和部族領袖,以及改革者和活動家,在尋求維護道德秩序、解決衝突或滿足追求正義的雄心壯志時,都制定了法律。美索不達米亞國王、中國皇帝和印度婆羅門的創新之處,在於他們創造了自有生命力的法律規則。一旦這些法律落筆成文並被公佈於世,人們就可以藉此尋求正義。孤注一擲的獨裁者可能會撕毀白紙黑字的立法,但也只能背人耳目,免得引發公憤。當代人權法,只是一系列旨在遏制不當使用權力的法律文本中的最新篇章,並的確在某些情況下達成所願。這就是和法律本身一樣古老的法治。
法律從來就不是簡單的規則。法律創造了複雜的文明圖景。它們遠非就事論事,從不局限於世俗生活,而是在其發展歷程中,呈現出一定的社會願景,承諾踐行正義,貫徹宗教規範所指引的道德規範,確立民主和人權原則。法律雖然確實屬於權力的工具,但也常常被用作制衡權力的手段。然而,法治既不普遍,也非必然;千百年來,統治者從不甘受法律的約束。法治自有其流變過程。如果想了解法律是什麼,法律的作用是什麼,以及如何更好或更壞地治理我們所生活的這個世界,都需要對這段歷史有所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