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五經》,或稱《妥拉》,系《聖經》的前五卷。其為我們所熟知的文本形式,大概形成於公元前9世紀到前5世紀之間。它描述了摩西帶領人民走出險地後,如何設定關於敬拜、獻祭和祭祀的規範,以及一套極其複雜的飲食規則。這些規定禁止以色列人吃「可憎惡」的東西,即不潔的牲畜魚鳥,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此後一直困擾着教法學者。希臘哲學家懷疑這些規定是出於醫療目的而制定的,意在防止猶太人食用不安全的肉類。但是,為什麼打着健康甚至口味的旗號,就可以要求以色列人避免進食蜥蜴、鼴鼠、鱷魚和大多數帶翅膀的昆蟲(儘管不是全部)?食用野兔又招誰惹誰了?偉大的猶太神學家邁蒙尼德對尋找其意義感到絕望,宣稱「那些費盡心機為這些詳細規則尋找理由的行為,在我看來,是毫無意義的」。另一些人則認為,這些教法條文當屬早期規則的混合體,起初帶有衛生、審美或宗教目的,甚至可能只是一套規訓體系,要求虔誠的猶太教徒遵守紀律、不假思索地服從。但《利未記》的作者顯然熱衷於推動建立一個有序的社會,那麼,他們為什麼要制定這樣一份不合邏輯的言行條目呢?答案只有從更為宏觀的立法目的中才能覓得。例如,不少猶太教法規則都提倡身體的完美,所以殘疾人不能擔任祭司。這些規則還要求信仰的純潔性。比如猶太人必須以正確的方式吃飯、睡覺、穿衣乃至做愛;又比如戰士營地必須與軍事工程分開,以避免被污染、影響;還比如猶太人被告知,他們不應該把牛和驢拴在一處,也不應該把羊毛和亞麻織在一起。這都是為了避免混淆不同的類別。也就是說,法律告訴以色列人如何通過分門別類,從物質和精神層面區分潔淨和不潔,從而過上神聖的生活。
從宏觀目標的角度,就可以理解猶太教法對潔淨與不潔的區分。在猶太人生活的地區,作為基本食材的肉牛、綿羊和山羊,都屬於反芻類偶蹄動物,因此,它們的特徵被猶太祭司作為定義動物潔淨與否的分類標準。於是,一些野生動物也被列入潔淨的範疇,比如羚羊和山羊。但不是所有家畜都能獲此待遇,其中最重要的例外便是豬。祭司還宣稱,沒有鱗鰭的魚,會飛的四足動物,用手一般的肢體行走的動物,以及任何成群結隊的動物,都是可憎惡的。在他們看來,牲畜就應該行走,魚兒就應該游水,禽鳥就應該飛翔;跳躍近似於行走,因此蚱蜢、蟋蟀和某些蝗蟲是潔淨的,但成群飛舞的蟲類基本是不潔的。無論上述決定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對於規則制定者而言,區分潔淨與不潔,遠比避免猶太教徒進食不潔之物重要得多。藉此,可以將猶太人作為遵行神聖立法的族群,與非猶太的外邦人區分開來。在這些區分背後,是一個自視為被上帝選中的民族的宗教願景。
在發展自身宗教傳統時,印度教、猶太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學者均制定了詳細且廣泛的教法。在中世紀的歐洲,政教之間存在裂痕,結果是將現代法律與宗教律法區別開來。但對於這些世界主要宗教的早期立法者(early lawmaker)來說,這種區分顯然毫無意義。
受到上述文明的啟發,其他一味追求政治目標的立法者,在一系列似乎同樣不切實際的法律中,提出了建構社會秩序的願景。在7、8世紀,居住在中國西部廣闊高原上的吐蕃,尚處於動輒彼此交惡的部族割據狀態,後來,松贊干布橫空出世,統一各部,遠交近攻,最終開創了吐蕃帝國,並設立了司法及行政機關。幾乎可以肯定,在制定法律時,松贊干布和他的繼任者都深受中原帝王治國理政之策的啟發。我們對這一時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敦煌藏經洞裏保存的文件。敦煌是絲綢之路南線的重要驛站,而這座藏經洞從11世紀開始一直保持封閉狀態,直到20世紀才被當地的學者發現。1907年,原籍匈牙利的英國探險家奧雷爾·斯坦因抵達敦煌藏經洞,發現了近4萬份用漢語、藏語和亞洲其他語言書寫的檔案文獻。這位英國人欺騙了當地的看守,從而獲准進洞。他花了好幾天時間在燈籠與火把下翻閱書卷,最後將其中最重要的文獻洗劫一空。流落他鄉的敦煌文書如今大多收藏在巴黎和倫敦的博物館。在這些珍貴的文化寶藏中,歷史學家發現了一些古老的吐蕃法律。
有兩條吐蕃律令規定了某人在獵場受傷時應被支付的賠償金,包括一長串根據犯罪者和受害者的身份進行分級的賠償條目。在犯罪者和受害者身份等級相差不大的前提下,殺死大尚論,需要支付賠命價一萬兩;殺死佩戴玉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六千兩;殺死佩戴金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五千兩;殺死佩戴頗羅彌告身者,需要支付賠命價四千兩;殺死佩戴銀告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