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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四千年:人類如何運用法律締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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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8世紀,居住在中國西部廣闊高原上的吐蕃,尚處於動輒彼此交惡的部族割據狀態,後來,松贊干布橫空出世,統一各部,遠交近攻,最終開創了吐蕃帝國,並設立了司法及行政機關。幾乎可以肯定,在制定法律時,松贊干布和他的繼任者都深受中原帝王治國理政之策的啟發。我們對這一時期的了解,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敦煌藏經洞裏保存的文件。敦煌是絲綢之路南線的重要驛站,而這座藏經洞從11世紀開始一直保持封閉狀態,直到20世紀才被當地的學者發現。

,需要支付賠命價三千兩;殺死佩戴黃銅或紅銅告身者,分別需要支付賠命價二千兩和一千兩;而殺死兩類平民,則只需要支付賠命價三百兩和二百兩。但是,如果你殺死了地位顯著高於自己的人,或者對方只是受了傷(儘管傷勢的嚴重程度似乎沒有影響),又或者如果你能證明這一切純屬意外,情況就大不相同了。身份區分的邏輯顯而易見:貴族的生命比奴僕的生命更有價值。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賠命價的差異似乎過大,細節更複雜到不切實際的地步。儘管吐蕃的國王們都希望效仿他們的中原鄰居,但吐蕃社會顯然無法按照如此森嚴的等級來劃分。在遼闊的高原上,統治者只能依靠部族頭領來管理人口,並通過騎兵的接力傳遞,遠距離傳達命令和收發信件。由此,這些法律只象徵着吐蕃人想要建立的等級制度,以及他們想像中的治理模式。藉助立法,他們描繪出一個更為宏大、更為統一的文明。但這只不過是未來文明的願景,而非現存秩序的白描。

在法律表面功用的背後,往往隱藏着更為宏大的願景,古代如此,現代亦然。美國憲法最初的目標僅僅是在各州之間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協調和治理體系,但它很快就被塗抹上神話色彩,成為美國夢的象徵。有時,它被描述為「公民宗教」的根基,其原稿被小心翼翼地保存在華盛頓的恢宏建築中供人瞻仰,後者甚至被一些人形容為「聖所」。美國憲法所象徵的,是美國的基礎和秩序,而它也啟發了世界各地的仿效者。在成功爭取獨立之後,大多數後殖民國家為了保護羽翼未豐的民主,也制定了全新的憲法。每一部新憲法,都在彰顯新政府的合法性及其參與重塑當今世界秩序的主張。這些新興國家往往缺乏法院系統、專業資源和執行憲法條款的政治意願,然而,他們所擬訂的法律文本,卻清楚無誤地展現出國家在政治層面的成熟、主權層面的獨立,也表明其領導人可以成為聯合國的座上賓。這樣一來,憲法制定,與古代國王在石板上鑿刻冗長的法律條目(似乎名存實亡)昭告四方並無太大區別,實質上也與中世紀統治者的做法類似—後者在百姓普遍大字不識且紙張昂貴的情況下,特意委託專人謄寫抄本列出不切實際的詳細賠償條目。所有人,都在渴望建構某種更為宏大的秩序。

即使是為應對社會現實問題而制定的當代法律,也並非總是像政府試圖讓我們相信的那樣就事論事。當槍擊事件或惡犬傷人等悲劇發生時,或者當媒體對逃脫制裁的罪犯表現得過度亢奮時,政客們就會爭相立法。但新法律往往不切實際或無法執行。例如,許多學者認為,作為當前英國議會辯論熱點之一的禁止仇恨言論的立法,即使有可能制定完成,也幾乎無法推行。但關鍵在於,必須讓大家看到政府有所作為。通過立法,政府可以給選民一種印象,即政治人物仍然掌控大局。以不那麼憤世嫉俗的立場來看,立法起碼也表達了整個社會的某種道德上的厭惡情緒。法律規定了文明社會的道德標準,而統治者聲稱他們可以創造這些道德標準,這是他們對恪守正義、捍衛秩序的承諾。

並非所有社會都制定了法律。歷史上,曾有人結成社會團體,管理社群成員,並在沒有任何法律的情況下解決爭端。成群結隊的狩獵者和採集者會採取迴避而非對抗的策略;部落宗族有仇必報,聯合起來對抗敵人,但又允許調停人通過補償來處置對手;同質化社群內部傾向於和解了事,試圖找到令各方都滿意的妥協方案;那些臨危受命的領導人則更習慣大權獨攬,發佈號令,黨同伐異。情勢變幻莫測、循環往復,但這些社群都在缺乏明確立法的情況下,維持着穩定且持久的秩序形態。

甚至一些複雜且成熟的社會也缺乏成文法典。古埃及、中美洲的阿茲特克帝國、南美洲的印加帝國,以及撒哈拉沙漠以南盛極一時的非洲王國,都曾秩序井然,而據考古學家考察,這些文明並沒有創造出成文法體系,也未將判決記錄下來作為判例。留存於世的古埃及銘文表明,兩千年來,法老統治着複雜的財政系統;官員保存着關於財產的歸屬、神廟、財政基礎和收入的詳細記錄;書記官記錄下王室發表的敕令;法官審理案件,判決犯人服勞役,而這些都是在沒有制定任何一般性法律規則的前提下進行的。古埃及曆經古王國、中王國和新王國等不同時期,從公元前3000年中期到公元前600年持續繁榮發展,其官僚機構卻規模有限,效率低下,軟弱鬆散。高級官員通過捐買或世襲獲得職位,同時必須應法老的要求履行各種各樣的職責。一則存世銘文描述了維齊爾的職責,讓人感覺法老更像是仁慈的師長,正在將個人智慧傳授給他的學生一般。想必古埃及存在某種為各方所接受的行事方式乃至斷案原則,但歷史記錄顯然強調的是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權。直到公元前6世紀,波斯皇帝大流士一世才下令在埃及進行法律編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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