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權合作下同坐一條船的司法不公義及武力逼我認罪。(大紀元製圖)
這條船的確太大,除了寫信申訴,我已想不到其它能還自己公道的辦法。
我於2025年12月6日(星期六)於家中被國安處拘捕,主要罪名是我在YouTube上的影片,批評政府及中央以致各類政治問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的「煽動意圖」罪。次序源於普通法及寫在原《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從來存在於香港法例之中,包括存在於我41年的評論生涯之中。
奇怪的是從來存在的法律,據基本法23條而立的《維安條例》亦早於2024年3月立法。為何我評論41年不犯法,2024年評論不犯法,現時指控我的只限2025年一年的影片?從來不犯法的事情,一場大火後就變了犯法?
更令我憤怒的是我認為的言論自由也好,控方指控的「煽動意圖」也好,都只屬思想與治見(自見)的問題,並不涉及金錢犯罪的問題,為何國安處於12月初就凍結了我兩個生活所必須的銀行戶口?(滙豐銀行,東亞銀行)。更過分的是並無通知過本人,直到今天!我是直到2026年1月28日,被捕後7星期,才知悉戶口已被凍結。(獲親友告知)
我在1月28日馬上寫信給國安處要求解釋及解凍本人銀行戶口,至今未獲隻字回應。我同日也寫信給申訴專員公署,回復是公署無權受理,建議我寫信給警察投訴課,我也馬上寫了信,不敢期待有回覆。我在2026年2月23日庭上要求夏令我被關押3個月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協助查詢國安處在庭的官員,蘇官說不關他的事。
我也算是中產階級,在社會上有一定人際關係,更有相當學歷,面對政府濫權,司法不公,亦只能淪落到要靠寫「告地狀」式的信尋求公道,一般小市民碰到不公義事情時的憤怒及無奈,可想而知!基本法不是說會保障居民的私有財產及人權自由的嗎?當三權同坐一條船之事(時),基本法明明就只是白紙一張而已。
本人為72歲獨居、一切靠自己生活的長者,並無家人代交管理費、水電媒、手機寬頻等費用。我一直大量依賴自動轉賬服務,現時簡直一團混亂!還有,我戶口被凍結如何交保釋金?如何購買?新電腦重置寬頻上網工作準備自己的案件?如何購買新手機與世界聯絡?若我沒有法援如何自費請律師打這場官司?
讓我再強調一點,國安處對我的指控,只限有關於言論的問題。(已收到法庭文件)並無涉及洗黑錢,或收取金錢利益作政治宣傳之用。我5年內未收過任何來歷不明的金錢。(其實一生也沒有)收入只有YouTube的廣告收益及長者生果金。凍結我銀行戶口4個月,國安處尚有什麼事情尚未查得一清二楚?
這是在辦案,還是借斷水斷糧逼我認罪?!在結合律政司及國安法官不需理由不合情理地拒絕我的保釋申請,無限期地關押,目的只系逼我認罪!保證了國安法在這場官司的必勝而已。
張舉能領導下的司法機構也相當配合,四度已「莫須有」的理由拒絕我的保釋申請。更過分的是完全漠視我對法庭違反自然公義的投訴。我在2026年1月5日寫信給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我曾經多次在影片中猛烈點名批評高院法官陳仲衡及總裁裁判官蘇惠德,由他們處理我的保釋申請明顯違反自然公義原則;i.e.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anifestly be seen to be done。到今天我未獲張舉能法官的回覆。公眾及我本人皆未能肯定他們拒絕我的保釋申請是基於法例還是報復我對於他們曾經作過的猛烈批評。
我在2026年1月20日出庭時,質問蘇惠德知否我曾經寫信投訴他?他說投訴法官有既定機制,與案無關他不知道。我在2026年2月23日出庭時再問他既定機制下結果?為何沒有通知我?
我再三質問,案件調查已經完結,正在轉介地院過程,文件我已收到。現時傳媒報道事件不應再有限制,否則本案變成秘密審訊。我直接問蘇官,我寫信給張舉能抗議法官審理本案違反自然公義原則,這些事件與查案及保釋審理過程無關,理應不受限制報道。我更建議傳媒若無出席。我案件4次審理過程,可自由訪問曾經出庭或有探訪我的朋友,是否如此?!蘇官並無也無法駁斥。我的說法。事實上我最少見到2026年2月24日的SCMP有不錯的報道,只是欠缺詳情,而我也可安心寫下這份申訴書。
我自從42年前從事批判性評論以來,一直有因言論自由而被檢控的心理準備。我輸得起官司,輸不起是控方而已。我不能接受的並非囚禁生活,是三權合作下同坐一條船的司法不公義及武力逼我認罪而已。
(作者王岸然,本名黃覺岸,香港時事評論員,生於香港,籍貫廣東中山。為香港人民廣播電台創辦人、《信報》專欄作家、《新報》專欄作家兼DBC數碼電台時事節目主持。疫情期間個人創立「On8 Channel王岸然頻道」天天評論時事施政。)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