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審判員XXX」和「審判員XX」在裁判文書網上分別進行檢索
雖然檢索存在一定偏差,並非全部文書都進行了法官隱名,但情況基本準確。在時間上,隱名文書大多集中於2025年,尤以12月、下半年為多;在地域上,河南、浙江、四川等地法院的隱名文書數量較多。

前述檢索中「法官隱名」判決的主要地域和年份
事實上,有關裁判文書的公開問題呈現出間隔性的關注熱潮,以媒體報道為引,公眾的討論反映出對司法公開問題的一種永恆憂慮。2023年8月前後,網傳人民法院案例庫似將取代裁判文書網、文書上傳數量大幅減少,同樣引發熱議。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案例庫與裁判文書網是「互為補充、相得益彰」的關係,並非「以庫代網、此開彼關」,回應了公眾質疑。

人民法院案例庫檢索界面,目前共收錄案例5000餘篇
裁判文書網自2013年7月1日上線開始運行,至今已十餘年的時間。其累計文書超過1.6億篇,不僅是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書庫,也被視為中國司法改革和司法公開取得的標誌性成就之一。它的作用不止是法學學者、學生與實務工作者進行案例檢索的工具,也是大眾監督司法的有效形式,甚至成為一種司法運轉的日常。「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一推論的反面也隱含着這樣一重表達——怕見陽光的必定已經腐爛。在此意義上,任何司法公開形式的改變與削減都可能引發海量關注,讓大眾萌生一種「正義打折」的幻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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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法官隱名」背後:公眾永恆的憂慮
作者:W
發表日期:2026.1.12
來源:微信公眾號-W的公法世界
主題歸類:中國裁判文書網
CDS收藏:公民館
版權說明:該作品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中國數字時代僅對原作進行存檔,以對抗中國的網絡審查。詳細版權說明。
如果對裁判文書網的發展歷程進行梳理,我們大致可以將其劃分為如下三個階段:
2010-2014年是裁判文書網的動議草創期。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法發〔2010〕48號),其中指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公佈」,可以算作裁判文書網的雛議先聲。2013年7月,裁判文書網正式上線,同時集中公佈第一批案例。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3〕26號)發佈,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前述規則,實踐開始運轉。
2015-2017年是裁判文書網的快速發展期。2016年,全國四級法院全部實現生效裁判文書上網公佈機制,案件類型全覆蓋、法院全覆蓋。同年8月,最高院對此前的司法解釋進行修訂並予以公佈(《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釋〔2016〕19號,以下簡稱《規定》),這一解釋也是目前全國各級法院開展裁判文書上網工作的主要依據。此外,民族語言裁判文書也在這一時期被納入公開範圍並設置查詢專欄,網站的APP手機客戶端同步上線,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相互關聯跳轉,這些舉措都進一步便利了大眾查詢,也讓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件量呈幾何倍數增長。
2018年後至今是裁判文書網的持續調適期。由於案件數量激增,法院面臨現實壓力,且出於保護當事人權利、防範網站安全等的考量,最高院持續推進裁判文書網的調適。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公眾對裁判文書網的態度從此前一片叫好更多轉向憂慮質疑,尤其是2023年案例庫的出台、近年來網站上傳案件數量的波動,都反覆牽動大眾關於司法公開程度的敏感神經。

裁判文書網檢索界面
仔細思量,裁判文書網之所以會被大眾持續關注並熱切討論,恰恰反映出其背後所代表的司法公開問題。網站只是因其集合、前端的外觀屬性而被置於台前,幕後則需要更多的機制完善。須知,裁判文書公開遠非司法公開的全部,還有許多環節有待完善。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印發《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將公開審判的憲法原則細化為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六個方面的具體要求。其中對文書公開的要求如下:
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採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制宣傳、法學研究、案例指導、統一裁判標準的需要,集中編印、刊登各類裁判文書。除涉及國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個人私隱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案件和調解結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當事人對於在互聯網上公開裁判文書提出異議並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在互聯網上發佈。為保護裁判文書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利,可以對擬公開發布的裁判文書中的相關信息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人民法院應注意收集社會各界對裁判文書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的參考。
自此之後,司法公開工作持續推進,「裁判文書網」也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而成為公開的有力抓手。與此同時,其他環節的司法公開也藉助互聯網技術得以進一步落地,比如一些地方法院選擇社會關注度高、依法公開審判的案件進行庭審網絡直播或微博直播,收穫上億次觀看,極大地推進了庭審監督的公眾參與。此外,最高院還陸續開通了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庭審公開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四大公開平台」,修改了《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全面深化司法公開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庭審直播公開渠道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其中對於「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作出明確要求:
(四)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進一步健全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司法活動的外部監督。公開是公正的重要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公開取得顯著成效,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普遍提高。同時要看到,隨着互聯網技術特別是大數據、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司法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以及國家經濟社會安全的關係日益複雜,司法公開的範圍、方式、程序亟待進一步規範,既要發揮司法公開的監督制約作用,又要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
在此之下,裁判文書公開工作更要連貫和慎重,並對每一份判決保持應有的嚴肅。如果說輿論與司法之間的關係自藥家鑫案開始被國內大眾關注,並在此後衍生出「輿論裹挾司法」亦或「不平則鳴」的爭辯,那麼裁判文書公開的規範性與實效性,則是這一爭辯的「前提」。
對問題的討論首先需要問題被看見,最高院的回應迅速而果決,態度值得讚揚,但出現「隱名」問題背後的機制也需要關注。這種關注不是一邊倒地肯定所有文書必須公開,而是對整個公開機制進行考量,諸如法院的現實案件數量、法官的工作壓力、法律的基本要求、公眾的合理期待等等,否則只是單純要求整改,無法避免之後公開中可能發生的更多問題。公眾的憂慮需要回應,但也需要理性判斷,否則完全回應型的司法公開機制未必奏效。只有機制本身具有操作可能性和制約性,才能有效、穩定地長期運轉。
學界有部分聲音表示研究制定《司法公開法》,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司法公開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邊界,或許也是一種值得討論的思路。不過這種呼籲更多是在「隱名」當事人與代理人的維度進行權衡,至於審判員、書記員等則不在此列。歸根結底,對審判工作人員更大程度地公開是監督司法工作的需要,此時的「隱名」處理,不止是對制度的一種整體性破壞,更容易讓大眾在直接觀感上作出否定性評價,顯然不足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