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臥須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
20年了,這句話貌似還在拷問社會倫理和道德的底線。
當年,到底是誰在撒謊,案件的當事人彭宇真的是做好人好事被誣告的麼?
那個被扶起來的徐壽蘭真的是恩將仇報、誣陷好人嗎?
那個問出「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的法官王浩,庭審中到底存在什麼問題?
一、爭議的緣由
我們把時間線拉回到20年前,2006年的南京。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半左右,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發生了一場意外。
64歲的退休女職工徐壽蘭在等83路公交車。
當時,有2輛83路公交車一前一後同時進站,前面那輛車停在徐壽蘭面前,但前面那輛車人多,後面那輛人少一些,所以,徐壽蘭趕忙跑向後面那輛車。
但是,就在她經過前面那輛公交車後門的時候,意外發生了,摔倒了。
我們換到另外一個當事人的視角。
26歲的彭宇乘坐83路公交車,公交車到站後,他第一個從後門下車。根據彭宇後來對媒體的說法:他一下車,就發現一個老太太,也就是徐壽蘭,跌倒在地,他趕忙去扶起來,等到徐壽蘭的家屬趕來後,彭宇和徐壽蘭的家屬一起把老太太送到醫院,彭宇還代付了200塊錢的醫藥費。
經診斷,徐壽蘭摔傷致左股骨頸骨折,需要住院做髖關節置換手術,費用需要好幾萬。徐壽蘭聲稱,她是被從公交車後門衝下來的彭宇撞倒的,要求彭宇賠償。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先後報警,接警的單位是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雙方都做了筆錄,但就賠償問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警方調解失敗。
這警察就管不了了,這屬於民事糾紛,如果調解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了。
一個半月之後,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在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彭宇提起訴訟,要求彭宇賠償,各種費用加起來共計人民幣136419.3元。
二、案件的過程
案子是在2007年1月12日起訴,一共經過了3次開庭審理。
4月26日,一審第一次開庭;
6月13日,一審第二次開庭;
7月6日,一審第三次開庭。
三次開庭,彭宇的說法不太一樣。
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彭宇沒出庭,他的妻子作為代理人出庭。
第一次開庭時,徐壽蘭稱,她是被彭宇撞倒的,她說在當天警察做筆錄的時候,彭宇自己也承認雙方發生碰撞了。
但彭宇這邊聲稱,在警方詢問筆錄中並沒有承認和徐壽蘭發生碰撞。彭宇認為,徐壽蘭受傷並不是彭宇造成的,所以他不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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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李臥須|人非你撞,為何要扶?彭宇扶不扶案20周年
作者:李臥須
發表日期:2026.2.28
來源:微信公眾號-李臥須
主題歸類:南京彭宇案
CDS收藏:公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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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後,法院到城中派出所想調取雙方當時報警的筆錄,當時的派出所所長盧生榮(註:一種說法是派出所所長叫盧昌斌,盧生榮為問話的民警)說,筆錄丟了,因為前一段時間派出所裝修。
所以,法院找到了事發當天出警的民警沈富根。根據沈富根警官的回憶做了一份談話記錄。記錄的內容是,彭宇當時在派出所做詢問筆錄的時候,確實承認和徐壽蘭發生碰撞了,只不過,彭宇認為自己不是撞人,自己是被徐壽蘭撞了,他是被撞的一方。
在第二次開庭的時候,法官出示了民警沈富根的談話記錄。徐壽蘭對這個記錄沒有異議,認為這個記錄的內容和當時的筆錄是一致的。
但彭宇發現原始筆錄丟失了,對這份後補的記錄不認可。
彭宇一方則認為:
談話筆錄是處理事故的民警對原、被告在事發當天和第二天所做詢問筆錄的轉述,未與詢問筆錄核對,真實性無法確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同時,彭宇在這次庭審中和第一次庭審相比有一個重要的變化,在這次庭審,他援引見義勇為作為抗辯事由,第一次提到,之所以去扶徐壽蘭,是為了做點好事。
請大家注意兩點:
第一點,彭宇在這次庭審,也就是第二次庭審的時候發現原始筆錄丟了,他第一次提到,扶徐壽蘭是為了做好事。之前,無論是事發當天的警方筆錄里還是在第一次庭審,彭宇都沒有這樣講過。
第二點,徐壽蘭的兒子潘輝是公安系統的,當時據說是另外一個派出所的小領導。徐壽蘭兒子的身份曝光後,遭受了彭宇和很多媒體極大的猜疑,認為徐壽蘭的兒子存在利用公權力影響本案的嫌疑。
在第二次開庭之後的7月4日,彭宇電話聯繫了一個人,這個人是西祠胡同南京零距離網絡論壇的版主,當時的網絡論壇如日中天,流量很大。彭宇說自己做好人好事被誣告,扶老太太結果被誣告被起訴,希望得到媒體的關注。這個版主馬上聯繫了南京十多家媒體記者,當天,彭宇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准許媒體記者旁聽審判。
第二天,彭宇就和現代快報的記者見了面。現代快報在當時是江蘇省銷量非常大的報紙,受眾很廣。之後,越來越多的媒體開始依照彭宇的口徑報道這個案件。
7月6日,一審第三次開庭。
這次開庭的時候,處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新的證據,這個證據就是派出所弄丟了的原始筆錄的照片。
這個照片是誰拍的呢,就是徐壽蘭在公安系統里工作的兒子潘輝。這個原始筆錄的照片也被當時做筆錄的警察沈富根確認了,確實就是原件的照片,但是原件找不到了。筆錄記錄了彭宇供述的兩人相撞時的情況,內容是:彭宇稱他沒有撞徐壽蘭;但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
但彭宇方不認可,主要是兩個理由:
第一個理由,這個是照片,不是筆錄的原件,無法確認照片的真實性。第二個理由,這個案件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因此,這個筆錄的照片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
由於之前彭宇申請媒體記者介入,所以旁聽的還有媒體,媒體記者也質疑這個照片的真實性。
這個照片是怎麼來的呢?怎麼原始筆錄的原件丟了,第一次和第二次開庭的時候沒有拿出這個照片,到了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拿出來了呢?
一開始的時候,城中派出所的盧榮生說,這個照片是他的手機拍的。但是,彭宇和他的律師很聰明,他們在核對照片格式的時候對照盧榮生的手機,發現,這個照片並不是盧榮生拍的。迫於壓力,盧榮生才改口承認,這個照片是徐壽蘭在派出所工作的兒子潘輝在事發當天警察詢問做筆錄的時候拍的。
所以,對於這個照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和正當性,彭宇方都提出了質疑。
但是,最終,法院認定這張照片作為證據有效。
9月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告徐壽蘭是被彭宇撞倒致傷的。同時,法院指出,這個相撞,原告和被告都不存在過錯,原告徐壽蘭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和被告相撞,被告彭宇下車的過程中因為視野受限,也無法判斷後門的情況。因此,這次事故,雙方都不存在過錯。法院依照民法公平責任原則,對於原告的損失,判定雙方共同來分擔,判決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即判決彭宇向徐壽蘭支付45876.36元。
這個一審的判決結果雙方都不滿意,都提起上訴,上訴到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通過調查,查到了當時雙方報警時的登記記錄,當時雙方都報警了,在「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彭宇在報警時寫的也是兩人相撞。所以,這個證據成為認定彭宇和徐壽蘭存在相撞事實的重要佐證。
2007年10月,在二審即將開庭的時候,雙方在開庭前達成了和解,和解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3條:
1、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
2、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
3、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事後彭宇也表示,當時他和徐壽蘭確實發生了碰撞,對於這個法院調解的結果,他表示滿意。
案件到這裏就結束了,但是,網絡上關於這個案子的討論並沒有結束,而且愈演愈烈。
原因主要有4點:
1、彭宇最開始聯繫媒體和網絡,對外說自己沒有撞徐壽蘭,之所以去扶徐壽蘭是自己做好人好事,是見義勇為。我扶你,你訛我。
調解結案的時候,彭宇雖然承認是和徐壽蘭撞了,但由於調解協議的保密條款,這個事實在其後的幾年被封存了,當事人對外不能披露,網上流傳的還是彭宇做好人好事被誣告的版本。
2、這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王浩說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被網絡傳播,激起了網友的極大憤怒。
3、一審判決書曝光,判決書中的文字描述出現了大量的經驗判斷推理內容,這與大眾所理解的舉證責任存在一定的出入,引發網友對於判決公正性的質疑。
4、徐壽蘭的兒子潘輝作為公安系統的工作人員,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涉嫌影響案件走向,法院在流程上引入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並且採信潘輝的照片作為證據,這種做法的公正性讓人質疑。
三、案件的焦點
(一)彭宇到底有沒有撞倒徐壽蘭?
直到現在,還有不少人把彭宇案當成是做好事被誣告的典型。這是對這個事件的重大誤解。
徐壽蘭確實是在經過公交車後門的時候,和第一個下車的彭宇兩人相撞撞倒的。彭宇扶起徐壽蘭也並不是他口中所說的為了做好人好事。
關於這個事實的確認,前面已經提到了,細節就不再講了。
這個案件的真相由於調解的保密協議,未能充分披露讓公眾知曉,經過長時間的網絡發酵,這個事件反而成了社會道德滑坡的典型。
2012年,南京政法委書記劉志偉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專訪時對這件事的真相進行了披露。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旗下的人民法院報再一次提到了彭宇案的真相。
但這個案件已經過去10年了,被彭宇誤導的事實也被誤傳了10年。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是否有問題?
這個案件屬於人身權的侵權責任糾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
過錯責任原則: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承擔侵權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承擔侵權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依照公平原則,對於損失,由雙方來分擔。
這個案件適用的就是公平責任原則,在這個案件中,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有兩個前提:
一是認定彭宇和徐壽蘭確認存在相撞的事實,二是確認雙方都不存在過錯。在這兩個前提的基礎上,本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個人認為問題不大。
(三)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
很多人說,這句話讓社會道德倒退了幾十年。
也有人說,這句話其實並不是在正式的庭審過程中說的,而是王浩和彭宇私下探討案情時問的。我們假設這句話就是庭審過程中的正式詢問,那法官這樣問有問題嗎?
這裏要跟大家講一下,法官在法庭上的其中一個作用是通過詢問確認案件事實,確認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查明行為背後的原因和動機。
所以,這句話,單純從內容上來看也不能說是有問題,你可以理解為這是一種為了確認事實和確認行為動機的詢問技巧。
這句話之所以被批判,是法庭上法官的技術性提問,被大眾理解為世俗上的道德性質問。當這句問話傳到網上的時候,變味了,變成了一種對做好人好事動機的「質疑」。這種變了味道的道德審判是大眾所不能接受的,也和傳統文化中的主流宣導的價值觀不相符。
(四)法院的證據質證流程是否有問題?
我個人認為是有問題的。正如彭宇方所提出的,這個案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對於證據,原則上是當事人主動去收集和取證,公安機關一般不應當主動介入。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聯繫公安機關主動提供證據,法院在質證的流程上是存在瑕疵的。
再加上徐壽蘭的兒子是公安系統內部的工作人員,不管他的身份是不是派出所的小領導,也不管有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徐壽蘭的兒子潘輝影響司法,但是,城中派出所在提供潘輝的照片作為證據的時候確實一開始撒謊了,這就不能怪大家起疑心。
所以,對這個案件判決的評價,要分兩個角度來說:
對於一審的判決,從判決結果來說,尤其是最終的調解結果,是沒什麼大問題的。
但是,法院對於證據認定的流程,以及法官的言辭(無論上庭審過程中「人非你撞為何要扶」的措辭,還是判決書中大量經驗式的推論描述)都存在一定的瑕疵。尤其是判決書上,寫的內容本質上都是沒問題的,但不應該這麼寫。
四、各方的結局
主審法官王浩因為這個案子,職業生涯發生了徹底改變。
他畢業於南京大學法學院,是鼓樓區法院最年輕的審判員之一,工作很認真,據說還是法院系統的重點培養對象。
因為這個案件,王浩的個人信息,包括照片、家庭住址、車牌號等被網友扒出來,作為一個法官,他迎來的是社會大眾暴風驟雨般的網暴。
這個案件之後,他從原來的審判崗被調離,調到了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後被安排到的挹江門司法所做司法調解和法律諮詢工作。
但還有一種說法,說王浩被調離並不是因為這個案件的影響,是因為和他前女友感情糾紛被前女友一直舉報。總之,從法院到街道辦,這對王浩而言是一個巨大的落差。之後的那幾年,王浩為了重回法院也做過一些努力。
2013年,南京中院搞「法官回爐」,他報名參加,筆試第一,但面試的前一天被臨時告知條件不符合要求。
2016年江蘇高院遴選審判業務專家,他再次報名,又因他本人具有的「輿情風險」被一票否決。
彭宇,這個「扶不扶」事件的當事人,在事件發生的6年後,2012年,中國好人網評選了首屆「攙扶老人獎」,將攙扶老人獎的委屈獎頒給了彭宇,這個獎的獎金是5000元。另外,平台還給彭宇頒發了特別獎金2萬元。不知道他拿到獎狀和獎金的時候,內心作何感想。
但是,隨着其後幾年事件真相的披露,彭宇本人開始迎來了網暴的迴旋鏢,以至於他無法繼續待在南京,最後辭去了工作,在接下來的十幾年輾轉於無錫、上海、深圳,做過程式設計師,賣過保險,開過奶茶店,還有人看到他送過外賣。
徐壽蘭一家也受到了網暴,那幾年,家裏的門鈴常被人按,有人堵他們家,甚至有人送花圈。據說後來,一家人被迫搬離了住了很多年的夫子廟。幾年後,徐壽蘭因骨折併發症去世。
徐壽蘭的兒子潘輝,案件發生的時候他是南京一個派出所的警察,據說是個小領導。2010年,潘輝因違規違紀被開除公職,據說後來做了保安,2022年,被人拍到在一個小區做門衛。
五、最後的結語
關於這個案件,至今網上都在流傳一個說法:
「不是你撞的,你為什麼要扶?」這句話讓社會道德倒退了幾十年。
如果我們假定,社會道德的倒退是一種事實(雖然我個人認為這是一種事實,但是也不想將這種悲觀的看法強加於人,畢竟不是每個人都這麼認為,所以我們在這裏做一個假定),那麼,釀成這場道德倒退的毒瘤,是王浩法官的那句靈魂拷問嗎?
我想不是的。
彭宇不負責任的言論,法院帶着瑕疵的判決,最終在輿論風暴中助長了媒體的流量之惡,將一個正常的法律案件調教成一個「道德審判」。
事實上,社會大眾常年不息的討論和反思扶不扶的問題,這也正是人內心的良知在面對社會的公平正義無法保障,面對這一困境時,內心無奈的折射和投影。
本質上,這是一種社會生存狀態下的不安全感,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無法被保障的不安全感。
扶不扶的背後,體現的是人內心的不安全感,以及對追求公平和正義這一永恆話題的悲觀體驗。
然而,一種社會的感官和體驗,並非是一日之功。
那麼,到底又是什麼導致大家心中的這種不安全感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