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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扶人被索賠22萬」事件完整事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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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視頻:

一、核心事實(監控為證)

•時間:2025年3月15日

•地點:福建莆田

•人物:兩名14歲初中女生(未滿16歲);騎車摔倒女子(非老人)

•經過:女子避讓白色轎車自行摔倒→女生路過看見倒地後上前攙扶→女子稱「被嚇到摔倒」

•定責:交警以未滿16歲騎電動車、轉彎未讓行,認定女生次要責任

•索賠:對方起訴索賠224307元;實際醫療費僅約2.67萬元

•開庭:2026年2月26日莆田靈川法庭

二、家長發聲:孩子心理受嚴重創傷

•孩子原本開朗,現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門、不敢上學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家長明確:絕不妥協、不接受不合理賠償

三、關鍵法律與定責真相

1.扶人≠擔責

攙扶在摔倒之後,救助行為無過錯,不適用追責。

2.交警定責≠法院判決

責任認定書只是證據,法院可獨立審查、不予採納。

3.必須有因果關係才賠

監控實錘:無接觸、無驚嚇、摔倒在先,違規騎行與摔倒無因果。

4.好人條款兜底

《民法典》184條:自願救助不擔責。

四、輿論與律師共識

•索賠22萬遠超實際損失,明顯不合理

•交警將「交通違規」與「摔倒」強行關聯,邏輯不成立

•法院大概率駁回原告訴求,保護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據

1.民法典「好人條款」

《民法典》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適用點:

•學生是事後攙扶,屬於自願救助

•全程無接觸、無碰撞、無驚嚇

•就算有交通違規,也和本次摔倒無關,不影響好人條款適用

2.民法典「侵權責任三要素」

要讓學生賠錢,必須同時滿足:

1.學生有過錯

2.女子有損害

3.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

六、本案關鍵點:

•監控證明:摔倒在先→扶人在後

•女生未接觸、未靠近、未乾擾行駛

→無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

七、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交警認定書只是證據之一,不是最終判決

•法院可以不採納交警不合理的責任劃分

•必須審查: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

.醫療費僅約2.67萬,索賠22萬明顯過高

學生年齡證明

◦未滿16歲,屬未成年人,心智、心理影響應考慮

八、庭審核心辯論要點

1.摔倒與學生無關:女子自己避讓不當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後。

2.無接觸、無過錯、無因果:不滿足賠償條件。

3.適用好人條款:救助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擔責、不賠償。

4.索賠金額嚴重虛高:醫療費僅2萬多,主張22萬缺乏依據。

5.交警認定不當:把「未成年騎車」與「摔倒」強行關聯,無事實依據。

據悉,該案將於2月26日上午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案例指南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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