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視頻:
一、核心事實(監控為證)
•時間:2025年3月15日
•地點:福建莆田
•人物:兩名14歲初中女生(未滿16歲);騎車摔倒女子(非老人)
•經過:女子避讓白色轎車自行摔倒→女生路過看見倒地後上前攙扶→女子稱「被嚇到摔倒」
•定責:交警以未滿16歲騎電動車、轉彎未讓行,認定女生次要責任
•索賠:對方起訴索賠224307元;實際醫療費僅約2.67萬元
•開庭:2026年2月26日莆田靈川法庭

二、家長發聲:孩子心理受嚴重創傷
•孩子原本開朗,現在沉默寡言、不敢出門、不敢上學
•害怕路口、害怕陌生人,不敢再做好事
•家長明確:絕不妥協、不接受不合理賠償
三、關鍵法律與定責真相
1.扶人≠擔責
攙扶在摔倒之後,救助行為無過錯,不適用追責。
2.交警定責≠法院判決
責任認定書只是證據,法院可獨立審查、不予採納。
3.必須有因果關係才賠
監控實錘:無接觸、無驚嚇、摔倒在先,違規騎行與摔倒無因果。
4.好人條款兜底
《民法典》184條:自願救助不擔責。
四、輿論與律師共識
•索賠22萬遠超實際損失,明顯不合理
•交警將「交通違規」與「摔倒」強行關聯,邏輯不成立
•法院大概率駁回原告訴求,保護善意
五、核心法律依據
1.民法典「好人條款」
《民法典》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適用點:
•學生是事後攙扶,屬於自願救助
•全程無接觸、無碰撞、無驚嚇
•就算有交通違規,也和本次摔倒無關,不影響好人條款適用
2.民法典「侵權責任三要素」
要讓學生賠錢,必須同時滿足:
1.學生有過錯
2.女子有損害
3.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
六、本案關鍵點:
•監控證明:摔倒在先→扶人在後
•女生未接觸、未靠近、未乾擾行駛
→無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
七、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交警認定書只是證據之一,不是最終判決
•法院可以不採納交警不合理的責任劃分
•必須審查: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
.醫療費僅約2.67萬,索賠22萬明顯過高
學生年齡證明
◦未滿16歲,屬未成年人,心智、心理影響應考慮
八、庭審核心辯論要點
1.摔倒與學生無關:女子自己避讓不當摔倒,扶人在摔倒之後。
2.無接觸、無過錯、無因果:不滿足賠償條件。
3.適用好人條款:救助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擔責、不賠償。
4.索賠金額嚴重虛高:醫療費僅2萬多,主張22萬缺乏依據。
5.交警認定不當:把「未成年騎車」與「摔倒」強行關聯,無事實依據。

據悉,該案將於2月26日上午在靈川法庭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