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即使2019年10月撤回修例,文章仍呼籲公眾公開反抗香港政府;在《國安法》實施前,公開要求制裁政府高級官員;《國安法》後仍間接但易於理解地表達希望實施制裁。法庭認為,其中17篇文章均客觀上具煽動性,旨在引發對政府憎恨、藐視及挑動對其離叛。

2019年4月28日的反修例遊行。(資料圖片)
持續削政府合法性、遠超法例容許範圍
針對有否串謀發佈的協議,法庭認為,黎智英與高層案發時均知悉文章具煽動性,該些文章與黎的政治觀點一致、亦獲黎的同意,黎批准發佈是希望讓抗爭運動持續。法庭認為,須從黎的政治立場解讀涉案文章,並進一步裁定,黎是利用《蘋果》實現其反中國的議程。
法庭指,黎認同西方價值,視中國堀起為對世界威脅,並認為西方應團結對抗中國,其「終局之戰」(end game)是要改變中共政權。法庭形容,黎沉迷於將中共價值改變為西方價值,以制衡中國影響力;又認為中國是獨裁政權,希望中共不再執政、或至少習近平下台,目的爭取美國及西方支持,動搖中共管治。
法庭認為,涉案文章普遍支持黎的議程,黎是有意識地利用《蘋果》和其個人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運動,意圖削弱中央及特區政府合法性或權威,及損害中港政府與香港居民關係的目的,遠超出煽動罪第9(2)條免責辯護所允許的範圍。
指高層成為協議一分子黎智英為主腦
就《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等從犯證人供稱,涉案文章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旨在改變認為錯誤的政府政策,包括希望撤回修例、不要濫暴等,法官認為,高層完全知道黎智英反中立場、及望損政府合法性的議程,但他們仍願意隨黎行事、成為協議一分子,同樣超出法律範圍,裁定案發時存在協議,黎智英為主腦,其他人知情及願意參與發佈煽動刊物。
控罪二:黎智英有否與《蘋果》高層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請求」可明確或隱晦、毋須實質致制裁
至於黎智英另面對的兩項勾結罪,控辯雙方早前就何謂「請求」爭議。法庭裁定,按一般及普遍意思,「請求」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亦可以是明確或隱晦(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重要的是作出請求的人,意圖由外國實施制裁。法庭不關注制裁措施的有效性,而是相關措施是否針對中港政府;亦認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科技禁運亦可算作「封鎖」或「敵對行動」。
法庭續指,就勾結的控罪元素,僅包括被告作出請求、該請求是向外國作出、目的是制裁中港,並不要求行為實質上導致任何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發生,罪行是「行為罪」而非「結果罪」。法庭亦不同意,須證被告知道協議是違法,因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黎「意志堅定、大膽和不服從」
控罪二指黎與《蘋果》高層勾結外國勢力。法庭指,無疑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透過《蘋果》、Twitter賬戶、訪問等公開請求制裁,亦與《蘋果》高層達成請求制裁的協議,問題是《國安法》後,協議有否繼續?
法庭考慮的,包括黎智英的性格。法庭指《國安法》後,黎智英無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高層亦嘗試減低風險,但與此同時,從黎對個人背景的自述、以及《國安法》前後不同場合的公開發言,可見黎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有強烈看法、且不會輕易放棄的人,如被捕後曾受訪稱,如知道將發生的事仍會做同樣選擇,因這是其性格。法庭指,黎塑造的形象,是雖年紀較大,但「意志堅定、大膽和不服從」,為其目標奮鬥至最後一刻,「此形象與我們對他52日出庭作供的觀察完全吻合」。

黎《國安法》後仍間接隱晦請求制裁
法庭續指,大量證據顯示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及請求外國制裁,只是透過較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激烈言辭。例如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當天,報章列出兩頁政府高官等肖像、指為「歷史紀錄」;7月4日論壇版主題「國際棋盤上的香港」,有三篇文章支持制裁;黎智英〈時間就是武器〉、〈大時代快將來臨〉稱美國制裁不會減少;黎12月受訪稱,希望美政府會以人權、法治等作為與中國貿易談判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