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黎智英案,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成,案件將於明年1月12日求情。法官裁定,黎智英是所有串謀的「主腦」,指他長年對中國懷有怨恨和憎惡,藉口「協助香港」、邀美國助令中國政府倒台,而不論《國安法》生效前後,其唯一意圖和最終目的,都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代價是犧牲中港人民利益。
法庭又指,黎有意識地利用《蘋果》和其個人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運動,意圖削弱中央及特區政府合法性或權威;即使黎智英在《國安法》後未有公開直接請求制裁,但仍有間接隱晦地請求,意圖依然如故。
法庭說,黎智英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指他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他意圖將思想化為行動、並作出違法行為便是完全另一回事。855頁的判詞,到底法庭如何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罪成?又為何指黎智英證供「不足為信」?《集志社》為讀者梳理判詞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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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黎智英對中共深切怨恨導致今天審訊
2官:黎智英非因政治信念受審
3證人是否可信?
4控罪一:黎智英有否與《蘋果》高層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5控罪二:黎智英有否與《蘋果》高層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6控罪三:黎智英有否與陳梓華、李宇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7結語:黎為串謀主腦、唯一意圖令中共倒台
引言:黎智英對中共深切怨恨導致今天審訊
官:黎對中共怨恨憎惡使其走上荊棘之路
全長855頁的判詞,詳列黎智英背景、雙方證人供詞、黎與外國連繫、在《蘋果》的參與等。法庭先於引言部分總結黎的生平和對其評價,判詞首句便指「這宗案件的核心主要在於一個人,他就是黎智英」,並指要理解黎,就要回到起點。據黎的說法,他1947年生於中國大陸一個富有家庭,因政治動盪令家道中落,黎母被送往勞改,黎10歲便要工作養家,並於12歲偷渡來港。
法官指,黎的故事為真正「白手興家」的成功故事,憑其勤奮與決心,終建立非常成功的紡織生意,黎將之出售後投身媒體,創立《蘋果日報》,他曾形容覺得做生意很悶,而媒體事業讓他有為所愛而戰的理由。法官指,黎「無疑是一名非常精明的商人,但不幸的是,他對中共的深深怨恨和憎惡,使他走上一條充滿荊棘的道路(thorny path),最終導致今天的審訊」。

官:黎荼毒讀者、信逃犯條例修訂為「惡毒陰謀」
法官續指,《蘋果日報》於1995年創立,是以狗仔隊及娛樂報道聞名的受歡迎小報,2014年佔中運動不久,黎在制定編採方針上更積極,利用《蘋果》鼓勵市民追求民主、上街反抗,此分水嶺令《蘋果》「蛻變」成一份反對特區及中國政府的報紙,黎開始望報紙傾向「黃色」立場。法官指,有編採立場並無不妥,但從證據可見,它遠遠超出了這個範圍。
法官形容,黎智英將一批志同道合、同樣熱衷於拉倒中共的人聚集在身邊,首要是「神秘人物」Mark Simon,雖然黎不太清楚其背景,卻讓他全權管理自己的金錢和部分公司。在此背景下,證據揭示《蘋果》管理的情況,及黎如何將《蘋果》定位為反共、其後再反中及反特區政府的立場。法官又指,黎在專欄「成敗樂一笑」荼毒讀者思想,並邀請寫手在《蘋果》撰寫有關中國的「惡毒言論」。
法官形容,黎沉迷將中共的文化價值,改變為「西方價值」,並令中國屈從於美國和西方的權力,使中國成為順從西方的僕人(make China subservient to the might of the US and the West, turning China into a lackey of the West)。黎相信《逃犯條例》修訂是「惡毒陰謀」,是刻意策劃、以將像他一般的中共政權反對者「送中」,故借出500萬元全球登報、到華盛頓演講請求美國支持港人抗爭,又熱心招募和培育年輕人參與其抗爭,包括從犯證人陳梓華和「攬炒巴」劉祖廸。
法官續指,黎對中國的憎恨堅固,即使被捕後不准離港,仍要求 Mark Simon安排他於華盛頓與高層會面,並於2020年6月向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隱瞞擬進行的會面,「幸好」其申請失敗。法官指,黎對中共有強烈憎恨,即使出庭作證時也仍然強烈。

官:黎智英非因政治信念受審
稱黎非因政治信念受審《國安法》前言行只構成證據背景
法庭於判詞強調,黎智英並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他可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他意圖將思想化為行動、作出違法行為是完全另一回事。而法庭須了解其立場,以確認他案發時的意圖和目的,包括他多大程度準備好和決心利用《蘋果》為平台,傳播其政治理念和實現其政治議程。法官又指,黎在《國安法》前的言行,並非控罪主體,只構成控罪相關證據的背景。
證人是否可信?
官裁從犯證人誠實可靠
針對控辯雙方證人的口供,辯方曾批評,從犯證人陳梓華是「連環說謊者」。法庭指,共謀者或有動機說謊換取較低刑期,會留意有否文件支持其證供,考慮到他們與黎智英和 Mark Simon之間的訊息,很多時亦支持其供詞,而證人經深入盤問亦無動搖,裁定所有從犯證人均是誠實可靠證人、證供清晰有力。
批黎智英多處前後不一、不足為信
至於自辯的黎智英,法庭則批評他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亦不接受他是因事情久遠、記憶力衰退、壓力過大或年老所致,拒絕接納其證供。法庭舉例,雖然大部分控方證據為文件證據,但黎答問題時沒表示不記得,而是完全否認指控,認為黎刻意在作供時冒險,希望不會有短訊推翻其證供,但當控方提出證據反駁,黎便會給予不可能或牽強的解釋。

稱與彭斯等會面非預先安排惟與證據相反
法庭舉例,黎稱從未向人付費影響外國對中港政策,但證據顯示他曾向美國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支付2,300萬元為時任台灣總統蔡英文提供諮詢的費用,認為黎是主張利用台灣作為「槓桿」對抗中國,影響外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