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庭指黎智英《國安法》實施約一周後開始的「Live Chat」節目,形容中國為西方世界「敵人」、每一集充滿黎的反中立場,舉例黎曾提及「如果我們不改變中國,就將被中國改變⋯⋯美國現在是在單獨對抗,當德國、歐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識到無法靠自身抗衡中國時,就會慢慢加入美國的聯盟」,是隱晦地請求外國與美國合作,對中國採取行動。法庭又指,黎的 Twitter在「灰色地帶」運作,如他於8月評論美國制裁中港官員的新聞,提及「那些取消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呢?他們應該為決定負責任嗎?」,是隱晦但清楚地請求制裁選舉主任。

法庭認為,黎智英《國安法》前請求外國制裁的行為,在《國安法》後沒有停止,黎即使知道有法律風險,仍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其唯一調整是形式而非實際上,由《國安法》前公開直接請求、改為較間接和隱晦地請求,但其意圖依然如故、繼續推進串謀,協議亦持續至《國安法》後,裁定罪成。
公司被告對串謀知情且願參與
三間《蘋果》公司同時面對控罪一及二,法庭裁定兩罪串謀得到各公司被告配合,而黎智英和六名高層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動體現,他們身為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故他們就控罪所具意圖,也是各公司意圖,裁定公司被告對串謀知情且願意參與。
控罪三:黎智英有否與陳梓華、李宇軒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黎對 IPAC及 SWHK等工作知情
控罪三指控黎智英與「重光團隊」勾結外國勢力,法庭指,無疑《國安法》前後,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等人有協議,進行國際遊說,尋求國際支持在港的抗爭運動,並有意將請求外國制裁納入其行動之一;黎智英亦一直意圖請求外國制裁。那黎智英是否這協議的一分子?
法庭指,控罪三主要依賴陳梓華證供及黎智英訊息,法庭接納陳的證供,包括陳供稱黎知道「G20」眾籌,並透過 Mark Simon給予財政支持;黎望團結「勇武」與「和理非」,藉陳梓華與「勇武」連繫;黎又指陳可透過 Mark Simon聯絡他,Mark Simon會盡力協助和滿足其要求,法庭認為如非黎的指示,看不到為何明顯是大忙人的 Mark Simon,會不怕麻煩與陳梓華見面、幫助他及給意見。
法庭又接納陳梓華稱,Mark Simon建議 SWHK(Stand With Hong Kong)加入 IPAC,認為考慮到黎與 Mark Simon的關係、對 IPAC的認知和對尋求國際支持的重視,黎「本質上不太可能」從未被告知 SWHK加入 IPAC;亦接納陳稱在 Mark Simon協助下成為 SWHK US的成員,組織幾乎每周向 Mark Simon匯報。法庭認為,若 Mark Simon非黎的「左右手」,不可能有如此影響力,唯一合理推論是 Mark Simon得到黎的同意處理 SWHK US事宜,黎全部知情。

指 Mark Simon向黎匯報遊說活動
法庭又認為,黎智英知道李宇軒、陳梓華和劉祖廸在《國安法》前後也有參與國際遊說,當中 Mark Simon作為「耳目」,向黎匯報香港對美遊說的活動;陳梓華亦供稱,黎智英知道李宇軒2019年12月與 SWHK成員訪美之行,又在台北叫陳和劉祖廸與較低級別的「台底」外國官員建立連繫。法庭亦裁定,黎智英知道 IPAC及其工作,當中《蘋果》曾大篇幅報道「攬炒巴」加入 IPAC、又曾訪問「攬炒巴」,黎 Twitter亦有分享訪問及向他致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