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毅仁則主張:「在憲法中明確宣佈『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給予機關、企業、集體、個人土地使用權,發給土地使用證』。另外還應當規定『土地不准買賣和轉讓』,『國家需要徵用土地時,依照法律規定,給使用單位以補償』。」榮毅仁認為,把國家的土地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不好,集體只能是永久使用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楊秀峰認為,「土地所有權問題很複雜,各地情況也不一樣。現在,對城市土地再不宣佈國有,不得了。」
在4月15日的討論中,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昌照說:我國人口太多,污染很重,要建衛星城,要開發資源,要建港口,現在規定了土地是集體所有,將來就會扯皮。建議寫明:屆時國有。
全國政協常務胡子嬰說:應規定全部土地歸國家所有,人民公社有使用權。國家挖礦藏,都在草地下面,勝利油田、遷安鐵礦,挖掉一棵樹就要給農民1000元。那不行。還要求把他們全部老少都包養到老。勝利油田給農民蓋了房子,安了電燈,每年還鬧個沒完。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應該國有,使用權可以固定,以利於鄉村建設。
榮毅仁再次表態說:我是贊成土地國有的。
1982年4月22日憲法修改委員會向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包括草案第十條關於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規定。
同一天,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彭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說明》[38]的報告。不過,彭真在報告中並沒有提及憲法草案關於土地問題的規定,更沒有提到《五四憲法》沒有對土地制度做出規定、這次制憲必須補上一事。
1982年11月26日下午五屆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大會堂開幕,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受葉劍英主任的委託,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39]。這一次彭真談到了土地所有權,強調了這些原則規定,對於保證國家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特別是保證農業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具有重大的意義。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憲法修改草案。表決結果是,到會代表3040名,贊成票3037張,棄權票3張[40]。
筆者在此需要指出的是,1978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新憲法,稱《七八憲法》;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次會議又通過了一部新憲法,稱《八二憲法》。通過這兩部新憲法的是同一批人大代表,制定這兩部新憲法的憲法修改委員會主任都是葉劍英。
十、《八二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標
其實,《八二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為了滿足建設征地的需求,這是藉口是謊言。無論是《五四憲法》、《七五憲法》還是《七八憲法》都對徵用土地做出規定,並沒有遺忘。為什麼征地困難?因為中共一直否認土地價值、土地市場的存在,在征地過程中不遵循市場原則,一味依賴行政命令。
《八二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標,實現了城市土地國有,邁出了土地全面國有化的一步。實現土地國有,是中共的初心,也是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標。文化大革命紅衛兵抄家、抄地契、打死人,奪取私有房地產所有權,背後站的是中共。
中共中央1966年9月23日轉發的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和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41]提出:「最近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橫掃「四舊」,解決了一些多年來沒有解決的問題。這是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革命創舉。他們在有關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也提出了許多革命性的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當採納辦理。」因此提出如下建議:「公私合營企業應當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資方代表一律撤銷,資方人員的工作另行安排。關於取消定息,將有國務院提請中共人大會議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後實行。在未通過前,暫停支付。」雖然該文件沒有直接私人房地產中的出租房問題,而只是建議將公私合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取消公私合營的資本定息。根據馬克思的理論,資本的利息和土地的租金,都是資本家和地主剝削人民的工具。當資本的定息被取消了,房地產的租金也被取消了;公私合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私人所有的房地產也就屬於國有了。
1967年11月4日國家房管局、財政部稅務總局頒發了《答覆關於城鎮土地國有化請示提綱的記錄》[42]。這其實這是通過自問自答的形式公佈有關政策的規定。記錄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是城鎮土地國有化,由中央還是由各省、地市一級機關宣佈執行?回答是:對土地國有化問題,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則指示,主管部門應抓緊時間研究具體的辦法認真貫徹執行。到10年後的今天提出要把土地收歸國有不是太早而是太晚了。第二個問題是城鎮私人土地收歸國有的範圍,是否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的私有土地。回答是:對土地國有化問題,63年研究過一次,有兩種意見,一種是所有城鎮土地一律收歸國有,另一種是先解決空閒的出租的土地收歸國有,各執一詞,不得解決。65年又進行了調查,當權派的意見是分兩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間造反派的意見要一次解決,並批判了原來兩步走的意見。關於土地範圍問題,無論什麼空地(包括旗地)無論什麼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
從這個文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國有這就是中共的初心,城鎮土地國有化,中共圖謀已久,不管什麼人的土地(包括剝削者、勞動人民)都要收歸國有。但這都不是從憲法層面來解決,而是藉助革命運動來實現。問答中所提到的中央在1956年已有原則指示,是指1955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撰寫的《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43]。這本是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撰寫的一個調查報告和提出的建議。不在這裏展開討論。
有法學界人士認為,《八二憲法》中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源於「文革」中紅衛兵的「革命行動」[44]。筆者認為,《八二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完成了文化大革命未完成的目標,也是實現初心的一步。
十一、什麼是城市的土地?
1982年憲法第10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短短的十一個字留下了許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問題。就是彭真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做解釋時也說:「這裏需要說明一下,草案第十條中原來是把鎮的土地和農村、城市郊區一律看待的。全民討論中有人指出,全國各地情況不同,有些地方鎮的建制較大,今後還要發展,實際上是小城市。因此刪去了有關鎮的規定。鎮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處理。」
首先,什麼是城市?
該條文對「城市」沒有明確的定義,是按行政區劃還是按自然地理特徵來界定?在北京這座城市裏,最準確的具自然地理特徵的「城」是「紫禁城」,因為它保留了城牆。那些沒有了城牆的城市,其邊界在哪裏呢?三環以內還是四環以內?將來還有五環、六環。不管城市的界線在地圖上怎麼圈,不可否認的是,城市邊緣地帶有大量的城鄉結合部,那裏既有農田,也有農業建築,還有農民的宅基地,那麼農田、農業建築、農民的宅基地是否也屬於狹義的「城市」呢?顯然,按自然地理特徵來界定「城市」,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可操作性。而按行政區劃來界定「城市」,則會造成憲法不同條款之間的彼此矛盾。比如,北京市近郊區(比如海淀區)的鄉鎮有大量農用地,如果把這些地歸為國有,那麼就違反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顯然,所謂「城市的土地」事實上就沒有明確的範圍界線,制定憲法的參與者或許不懂,或者就根本不想知道,他們不過是按照執政黨的黨內分工,完成撰寫、通過憲法條文的工作任務而已,並不必為憲法條文如何實施操心。這樣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憲法條文,居然就長期成為中國的「根本大法」的一個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