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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23條確立了香港經濟金融遺址地位

—【杜耀明評論】國家安全難保經濟 放棄歐美復甦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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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度的國安立法實施後,中港的公權力制度進一步靠近,亦與民主國家進一步分開。歐美陣營國家一是關注國安法涉及的關鍵內容如「國家秘密」、「境外干預」等,定義空泛,導致犯禁界線不確定,二是擔心當局執法權力過大(如可延長拘留時間、禁止會見指定律師),削弱受查者的應有權利,影響他們的國民在香港的活動範圍和法律保障。

基本法》23條立法兩星期完工,有說速度驚人,其實不外反映政治現實,因為在特區當局全面掌權、中央對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之下,不該感到意外,反而立法是否多此一舉,又能否達到預期目標,更加值得商榷。

經濟上,特區當局急推立法,據稱目的是儘速完成憲制任務之後,便可以專心致志「拼經濟、謀發展」,商界及企業也能在安全環境下從事經貿活動。不過,「港區國安法」2020年7月實施以來,特區當局早已控制大局,但香港經濟受疫情影響,由2022年開始卻步入衰退,可見國安法不敵疫情,所謂國安法促進經濟增長,只是一種傳說。

到去年初,疫情逐步遠去,清零政策解除,但香港經濟依然復甦乏力,最大關鍵是由於香港對大陸經濟倚賴程度高,但大陸經濟低迷,受制於人口及勞動力下降、房地產及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消費不振、物價通縮三大因素,經濟困難重重,資金持續外流,短期內難以改善。加上中國與美國為主的民主國家陣營關係緊張,導致科技禁運及貿易關稅,都打擊大陸經濟增長,香港更無法獨善其身。

因此振興香港經濟,必須面對上述四個方面,務求改善辦法,例如保持香港對外自由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起碼將由大陸外流資金留在香港。但老實說,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對任何一個方面都於事無補,當局固然可以立法,但若說國安法之後便帶來經濟好景,未免是穿鑿附會、異想天開。

剛巧相反,國安立法只會利淡香港經濟發展。首先,香港與大陸兩地的制度差距隨着立法而大幅縮窄,結果是外國對兩地的經貿關係亦趨同,與香港逐漸疏遠。回顧北京頒佈的「港區國安法」實施將近四年以來,本港主要反對黨派領袖不是被囚禁就是流亡,批評政府的媒體東主及高層人員可以因言論而入罪,而民間組織紛紛解散,不要說大規模社會運動不再出現,反政府的抗議行動銷聲匿跡,甚至勞動節的和平遊行集會也受到阻攔。這些制度驟變,都令美國陣營另眼相看,並且調整對香港的經貿政策,香港過去因為中港兩地差異而得到的特殊對待(如高科技轉移)逐步消失。

第二度的國安立法實施後,中港的公權力制度進一步靠近,亦與民主國家進一步分開。歐美陣營國家一是關注國安法涉及的關鍵內容如「國家秘密」、「境外干預」等,定義空泛,導致犯禁界線不確定,二是擔心當局執法權力過大(如可延長拘留時間、禁止會見指定律師),削弱受查者的應有權利,影響他們的國民在香港的活動範圍和法律保障。

再者, 中共外交部沒有具體回應他們的提問,以釋除疑慮,更指斥批評者干預中國內政。不過,用主權來堵塞言論,不僅不能化解分歧,更印證他們的憂慮屬實。香港內部權力失衡,他們早已看到,因為由區議員到立法會議員,都由官定的「愛國者」出任,全部議員支持國安立法,並不為怪,但外國使節提出的疑問,其實是不少外商的疑慮,今日被斥為別有用心,毫無討論餘地,他日外國人在香港遇上國安問題,看來也與在大陸犯禁無異,同樣是肉在砧板上,有理說不清。

因此,單憑新國安法的基本內容,加上官方對疑問者的強烈反應,歐美國家對香港的制度評價肯定比現在差。再看立法最後階段當局臨場加料,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加入富有人治色彩的條文,更可斷定他們絕不會替國安法背書,因為草案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訂附屬法例,從而「更有效地實施」國安法。奇怪的不僅是行政機關可按需要自行制訂法律規範及執法權力的細則,也在於獲授予的權力可以超過授權的條例,用於另一條法律—「港區國安法」涉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

因此,歐美國家對投資者的忠告不是避之則吉的話,也不可能一切如常,最樂觀的打算,也只能是抱觀望態度,先看清楚特區當局會否手下留情,立法嚴執法松,又或者是否虛張聲勢,最後向現實低頭,給予外商特殊待遇。但歐美投資者繼續觀望下去,中國經濟又陷於泥沼之中,疲軟乏力的香港經濟,除了憑着國安法帶來的好處,又靠什麼一步走到「由治及興」?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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