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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是誰挑動香港人仇恨政府?

最令人討厭政府的,不是「煽動」文章而是源自政府的施政本身,並非制止批評者發聲便可以消除。例如特首林鄭月娥五年來的施政惹人反感,乃自取其辱,與人無尤。二○一九年修改「送中」條例,二百萬人上街,加上警方鐵腕鎮壓,令反修例運動一發不可收拾,而林鄭政府既不立即撤回修例,亦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問題,再到今年第五波疫情的抗疫政策弄得生靈塗碳,市民由反感而生憤恨的話,特區政府又怪得誰?

資深傳媒人區家麟被捕翌日,香港黨媒指名道姓,指出他那幾篇文章屬於煽動作品,還列述其後出現法官遭到恐嚇的多宗事例,當然是要暗示罪行與其文章有關。

這篇所謂報道顯然是以結果為目標。報道摘取區家麟文章的片言隻語,卻沒有探討其文字與恐嚇事件有何因果關係,不外是帶出預定的結論—文章引起罪行,報道至此也達到目標了。黨媒大膽假設、沒有論證也提出這種說法,當然是希望大家相信,區家麟的言論已超出言論的界線,成為推動罪行的力量,可見當局只是把他繩之於法,絕非以言入罪。

儘管黨報未免是含血噴人,甚或有誹謗之嫌,不過它主張的入罪原則(言論若引致其他人犯罪也須負上刑責),卻值得特區當局好好學習,然後痛改前非。反觀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單憑犯罪意圖,已可將言論入罪。該條例規定,只要有任何行為,包括發表文字,若其意圖是引起憎恨特區政府,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罪行。換言之,當局只需按被告人的行為判斷其意圖是否有煽動成分,無需考慮該行為或言論是否導致任何公共秩序的破壞,又或者煽動意圖能否實現,即可予以起訴,罪成更可判監兩年。

單憑文字的意圖即可入罪,除了牴觸國際人權規範,更是兩面不討好——既毫無疑問是以言入罪,也掩蓋了深層次矛盾,無法從根源上消除市民對政府施政以至司法機構的不滿,以至仇恨。

不用多說,煽動罪下,言論即使不造成任何影響,甚至無人置信,只要當局認定有煽動意圖,即可以立即執法。不錯,「刑事罪行條例」列明四個抗辯理由,例如文章的目的若有建設性,如旨在矯正政府、憲制、司法的錯失或缺點,或鼓勵市民以合法途徑改變現狀,則不算煽動。又即使評論文章如《明報》那樣標明目的,是為了「矯正或消除(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的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但警務處長有言在先,不承認這些免責聲明,因為警方自有執法判斷,是否煽動就交給法庭裁定。

不過,煽動案件由起訴到審結,如譚得志(快必)一案,經歷一年半,但不等於事情告一段落。譚得志一案,法官陳廣池並沒有在判詞詳細分析「刑事罪行條例」的抗辯理由是否足以保障言論自由,而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之間又是否取得平衡,亦欠缺應有的論證,看來仍有待案件上訴時再作澄清。再者,按照終審法院的決定,被控「煽動罪」者,與被控國安罪行者相同,必須符合嚴苛的要求才批准保釋,否則將被還押至案件審結。換言之,就算最後勝了官司,失去的言論自由也無法補償。

其實最令人討厭政府的,不是「煽動」文章而是源自政府的施政本身,並非制止批評者發聲便可以消除。例如特首林鄭月娥五年來的施政惹人反感,乃自取其辱,與人無尤。二○一九年修改「送中」條例,二百萬人上街,加上警方鐵腕鎮壓,令反修例運動一發不可收拾,而林鄭政府既不立即撤回修例,亦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問題,再到今年第五波疫情的抗疫政策弄得生靈塗碳,市民由反感而生憤恨的話,特區政府又怪得誰?

再如一些市民對司法的怨憤,不是別人的煽動所致,而是法庭本身的表現惹人非議。例如立法會初選案四十七人去年三月初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已經事隔超過一年,依然審訊無期,大部分被告不准保釋(僅十三人可保釋),至今還押候審。如此未審先囚,是否代表香港遠遠偏離過往無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更且,法庭不准報道被告人保釋聆訊的內容,公眾又從何了解法庭是主持公道、言之成理,還是偏幫政府而犧牲市民的人身自由?

事例當然還有不少,總言之,位高權重者即使沒有人相信他們有任何煽動意圖,不過只要他們的言論和行事一而再偏離核心價值和公眾期望,而且欠缺合理解釋,甚或再附送一堆歪理的話,只會註定犯眾憎,由此招惹民憤民怨,勢所必然,再祭出這條由殖民政權遺留下來的「煽動罪」,究竟可以制止還是挑起市民更大的反感?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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