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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聯合國六專家批評無懈可擊 特區當局無力招架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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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六位人權專家同時批評,「國家安全」觀念含意廣闊,加上不少國安罪行不涉及實際傷害也可入罪,造成控罪的罪門檻低,方便當局箝制批評政府的言論。例如「境外干預」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以某些作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特區當局要提出比他們更權威更令國際信服的反駁,近乎不可能的任務,因此至今沉默是金,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外間批評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北京香港當局不時都顯得義憤填胸,痛斥批評者惡意中傷,並且予以嚴厲譴責之類,其實不難理解,隨着香港與國際社會的文明差距拉闊,除了指責喝罵,看來只好對批評視而不見。

聯合國六名人權專家上星期致函中國政府,指香港的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牴觸國際人權規範,正是一例。人權專家直言,北京為香港頒佈的《港區國安法》比本港其他法律更有權威和效力,可以凌駕本來受國際人權公約保護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因此除非改革本港的憲政和法律架構,確保可以保障人權自由,訂明不會受制於國家安全法規,否則今次新國安法出台將會照板煮碗,當「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不一致的話,前者凌駕一切,後者形同虛設。

人權專家的嚴厲警告,建基於他們對《國安法》的幾點批評。一是關鍵法律觀念內容空泛,欠缺明確定義,違背法治精神。例如「國家安全」的含意,包括「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等大致上沒有危險,也免受內外威脅。什麼有損「人民福祉」,什麼危害社會持續發展,又如何才算「損害」,不同人有不同看法,法律有需要詳加界定,否則便失去其明確性,失去指引行為的具體標準,也失去法律的應有作用。

尤其是刑法,涉及刑事檢控、拘捕扣留、監禁、調查權力及程序,聯合國人權專家認為,法律定義太過空泛,執行上必有風險,令執法者可以濫用手上權力,按其偏見執法,用來針對某些性別、宗教取向、政治觀點的群體以至公民社會,結果使國家安全措施失去合法性。

空泛的法律觀念也會導致荒謬的結論:參加聯合國的活動也會牴觸《國安法》。例如「勾結境外勢力」屬於罪行,其中「境外勢力」,包括「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但何謂「政治目的」、「國際組織」,沒有明確界定,那麼聯合國轄下的人權組織及相關活動,定期監察香港的人權表現,又是否等於「追求政治目的」的「境外勢力」呢?

在這些人權專家來看,新國安法不僅取締香港人或組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作,他們參與聯合國人權組織的活動,也同樣可視為「勾結境外勢力」。過去兩年,聯合國轄下人權組織多次要求特區當局澄清,究竟參與他們監察人權的活動是否需要承擔國安法的刑責,每次都不得要領。換言之,當局對香港人能否參與聯合國人權活動不置可否,除了增加《國安法》不確定之處,也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聯合國會員所應盡的責任。

聯合國六位人權專家同時批評,「國家安全」觀念含意廣闊,加上不少國安罪行不涉及實際傷害也可入罪,造成控罪的罪門檻低,方便當局箝制批評政府的言論。例如「境外干預」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以某些作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

不過,專家指出,由於「干預效果」可以指影響特區當局的政策或決定,「配合」包括參與「境外勢力」策劃的活動,而「不正當手段」只須「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因此參加聯合國人權組織舉辦的論壇或活動(配合外國勢力),針對當局、立法會、司法機構發表批評意見(損害某些人的名譽),向政府施壓(意圖帶來干預效果),最後可能被指為犯罪行為。

由始至終,六位人權專家都視法律的基本觀念不清,是國安法對人權法治的最大威脅,在卡壓言論自由上尤其如此。例如「國家秘密」的相關罪行,涉及的資料包括「重大政策」、「經濟或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等等秘密,並「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但兩大定罪元素定義寬廣,因此專家指出,涉及公眾利益的相關資訊,包括已經公諸於世的傳媒報道,都可能被指為非法披露國家機密。

又如煽動罪,行為帶有煽動意圖,包括引起香港人對「國家根本制度」、「特區的憲制秩序」及相關機構的「憎恨」、「藐視」、「對其離叛」,即罪犯國安。不過,人權專家指出,這些關鍵觀念內涵不清卻不加定義,當局可以隨意發揮,加以誤用及濫用,對付不同政見者。例如在公眾地方呼喊某些口號,是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也被指損害國家安全。

專家的批評不勝盡錄。關鍵是,六位均是國際人權法的最權威代表,特區當局要提出比他們更權威更令國際信服的反駁,近乎不可能的任務,因此至今沉默是金,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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