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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天霾: 不要迷信代議制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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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尚民主制度的人,認為以民主方式立法、選擇領導人、制定重大政策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手段。但是他們眼中的「人民」是一個抽象的集合概念,似乎人民總是目標一致、對所有問題都鐵板一塊,或者個人行動和生活就像民主機制中的選擇題二選一那樣簡單。

他們可能也會認識到民主制度存在「多數暴政」的危險,於是又將「憲政機制」作為最後的救命稻草。但不可迴避的是,「憲政機制」面對洶湧的民意也會節節敗退,剝奪少數人權利的事情以更加隱秘的方式進行,最終使憲法成為一紙具文。

例如福利制度。美國憲法從來沒有說過人們可以從政府手中拿走稅金,將整個社會變成一場瓜分他人財富的逐鹿場,但是羅斯福以降,兩黨政客競相通過福利收買民眾,在強大的民意之下,即使憲法不允許,也有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但最終卻擋不住福利政策的不斷出台。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觀念形成的公眾輿論,影向了最終決策和歷史走向。

每當說到這裏,他們總是攤開雙手說:那也是「最不壞的制度」。這就是他們的認知天花板。他們似乎忘記了自己心目中民主的燈塔美國,那些建國先賢們追求的從來不是民主,而是自由。

民主制度歸根結底是一種群體決策,奉行多數決原則,不論在這個制度上打多少補丁,都改變不了對一部分人施加了強制、侵犯其自由的本質。這一點可以從代議制民主的發祥地英國的幾次重大政治決策中看得清清楚楚。

在2014年的蘇格蘭獨立公投中,蘇格蘭選舉委員會給選民的是非此即彼的「是和否」兩個選項。公投結果,反對獨立的佔55.8%,因此,支持獨立的44.2%投下的票成為無效票。

鬧得沸沸揚揚、換了幾任首相的脫歐公投也同樣。英格蘭人要脫歐,蘇格蘭人要留歐,前者人數佔優,所以蘇格蘭人即使希望留在歐盟,也必須服從多數人的意願離開歐盟。

這是直接民主的多數決,不論怎麼說,它好歹還尊重多數。在代議制民主下,則連其宣稱的多數決都做不到。

假設英國有5000萬人,劃分為500個選區。選舉500名下院議員,實行簡單多數當選。那麼獲得51%票數的候選人當選,意味着另外近一半的人的投票毫無意義。議會下院實行比例代表制、立法和重大事項決策實行簡單多數決。這時就出現了一個明顯的問題:在議會中佔有少數席位的蘇格蘭民族黨或者北愛爾蘭民主統一黨發起了一項議案,獲得了全體議員51%的同意通過。這意味着:49%的議員所代表的人口並不同意該議案,而同意這個議案的議員本身又有49%人不同意他們當選。因此,這個議案理論上的實際支持人數是5000萬*51%*51%=1300.5萬人。

這就是約翰·斯圖亞特·穆勒在《代議制政府》中揭示出的真相:「政治問題可能會由多數中的多數來決定,而他們可能是,並且常常是整體中的少數。」然而由於有了代議制這種形式,議員們卻可以因自己「代表多數」而向真正的多數發號施令。

不可否認,這是一種極端的理論計算,議員會和選民互動,議員之間會折中妥協,有些議案也可能並不會對一部分人造成直接傷害。但是這些對於我們的分析都沒有什麼意義,因為這更多不過是一種「技術」活動,改變不了其強制的本質。

英國議會投票轟炸敘利亞,那些不同意的人被強制性地代表了。這還不上算,他們還必須為一項自己不同意的決策繳納稅金。你明確不同意,但是還得為不同意的事情付錢。你付多少錢,也不是你自己說了算,而是英國政府的單方強制定價(稅率)。

因此民主即強制。

99%的人強制1%的人,與一個人高高在上命令所有人,沒有什麼本質不同;一個邨鎮,1萬人同意,1個人不同意,也不構成強制這1個人與他們保持一致的理由。因此,民主決策的強制本質與人數多寡沒有關係。

而且,任何形式的「多數決」,都是在人為製造對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思想、意願、目的,在此事上屬於此群體,在彼事上卻可能屬於彼群體,將他們強行捏合成某個單一價值觀的群體,實際上就是無視每個人的個體意志。

當加入某個多數群體意味着可以強制少數群體服從自己的時候,每個人都會爭相加入對自己有利的群體而無視他人的利益。相反,當投出相反選項的民眾的意見被作廢,必須按照多數人的意見生活時,他們被施加了強制,違背了其自由意志。他們對立法和決策不會有發自內心的認同,只會在以後想方設法成為多數以強制他人。

這就是人與人之間的「戰爭狀態」。

所以,民主立法與決策並不是「最不壞」,而就是「壞」。因為所有通過多數決立法的形式組織社會的行動,都內含了一個前提:若不是通過這種以暴力為後盾的立法活動,人們根本就不會這樣做,其目的根本就無法達成。

那麼,這種立法活動本身與「宣戰」是同一性質:不通過平等自願的協商來達到目的,而是採用暴力強迫手段。

從這個意義上說,福利制度就是一種「戰爭狀態」。窮人無法通過說理和論辯的和平方式拿走富人的財富,於是發揮自己人數上的優勢,通過多數決制定成文法的形式,以暴力為後盾,強行拿走了富人的財富。

我們要思考,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民主的手段?

公有制的情況下。只有在公域之內,才需要民主。你的私有財產,需要民主嗎?不需要。

當國家佔有了大量「公共資源」的時候,要麼由這些公共資源的代管人制定規則,要麼就要採用民主的手段。這時候它就可以以很「文明」的方式對每個人實施強制;當它控制了所有資源的時候,就是計劃經濟,就沒有了財產權,人們就會別無選擇。

所以我們說,自由就是財產權。民主就是可以對他人的財產公開地主張權利,就是侵犯財產權。

民主和自由,是反義詞。

把自由帶來的好處歸到民主頭上,是一些知識分子慣用的伎倆,他們沒有受過經濟學訓練,搞不清楚社會經濟進步的根本原因,因此就胡亂地錯誤歸因。而有的人,最擅長的就是混淆概念,搞語言腐敗,以便從中謀求自己不可告人的利益。

各自保有財產權,自我決策、自我負責、自由選擇、互不侵犯就好了,我們並不需要所謂的民主。

因為你永遠都不知道,自己在什麼時候會處於少數。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漫天雪798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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