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本來就是一個名義,所謂「地之主」也。在傳統中國社會,人們皆抱着樸素的「小農意識」——有地即穩。沒有地,那哪算是有出息的人呢?所以不管是在京城當大官,還是在小縣城裏做師爺;不管是富可敵國的大老闆,還是天天賺些蠅頭小利的小販;甚至煙花巷裏的脂粉小姐、宮裏頭的大小太監都會或多或少置點田,買點地。帶有公共性質的寺廟、會館、義莊、公學也會將多餘的錢去買些田產,大概有點類似今天買基金吧,有點人甚至也不想圖多少利,有塊地在那裏,且當成是買了塊保險吧,或者地產升值,也算是一點長線投資。所以當「地主」的不僅有個人,也有團體,甚至公眾。
但是突然有一天,「地主」變成了一個天大的罪名,有地皆「主」,是「主」皆惡,僕人既然翻了身,舊社會的「主人」當然沒有好日子過了。從沒收財產到人身批鬥,不僅家傾產盪,一生名譽也掃於地下,甚至肉身難保。記得當時曾以全國之宣傳力量,塑造了無數「惡霸地主」的典型。以至於最後,在當代國人通俗文化中,「地主」完全成為一個極富多種貶責、諷刺、挖苦意義的詞彙,而完全沒有了此前那種帶有自豪的讓人欽羨的色彩。唉,其實哪個層級的人中沒有品質差別呢?有地的主自然不乏為富不仁者,當然也有更多心地善良、樂善好施之輩。而無地的貧民難道又天然地都良善之輩?從概率論以及中國人的文化傳統來講,「地主」中的善輩未必要比「貧農」中要來得少。現代中國人喜歡講「飽暖思淫逸」,其實在當時可能「倉稟實而知書禮」更是社會時尚吧。當然,現在這話卻要反過來了,城裏的有錢人(包括那些圈了大片地的「官商」)多半沒有公益慈善意識,山溝里沒有受太多「現代文明」污染的貧民倒有那麼些些樸素真誠。
然而,在「舊社會」,地主究竟是什麼樣子的人?地主與農民究竟是什麼關係?他們最後能收到多少租?官府對他們是什麼態度?「封建社會」的法律是否真的是維護他們的地位?看了高王凌《擬解地租率》這篇文章,大概會對回答這些問題有一些幫助吧。雖然這篇文章題目似乎很專業,但作者提出的看法卻相當明快乾脆,他告訴我們的是,中國地主其實只能收到他租出的地上收成的30%,佃戶抗租時,官府經常是站在後者的立場,法律也往往對這些「地主」們非常不利。
樂之,2007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一個悲天憫人的日子。

「解放」後貧下中農鬥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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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擬解地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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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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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史》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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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友陳支平教授曾在不少場合感嘆:中國作為一個有幾千年歷史的以農立國的國家,以至於今,「歷史學界居然越來越少有學者對地主——農民這一最基本的問題有興趣!」《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的出版,「真是喜出望外」。
?? 這本小書里說的是擬解租佃關係的核心——「地租剝削率」的問題。
?? 說起租佃關係,不免要連帶引出許許多多的相關問題,使人目眩,我們不妨從一個簡單的角度入手。
?? 農民起義和農民鬥爭,過去有一段時間曾經是史學界的熱門話題,可惜的是,農民大起義很少觸及地租問題,「文革」時期有一本小冊子《罪惡累累的孔府》,卻與眾不同,談到了農民的抗租鬥爭:
?? 一七五八年(清乾隆二十三年),滕縣佃戶四十餘人,代表各村佃戶,開會決議「共同一局,搶劫官場」,把被孔府霸佔的勞動果實,全部收回,絕不留下一顆一粒。七月,秋谷成熟,孔府派來了爪牙進屯分谷。沒料到,各村一致行動,將穀子全部運回自家場內。爪牙們氣急敗壞、聲嘶力竭地阻擋。佃戶們擺好陣勢,圍住他們,有力地警告說:「絕不分給一柴一粒!」
?? 由於這場大規模的有組織鬥爭的勝利,佃戶們認識了自己的力量,此後這裏的抗租鬥爭更是不斷發生。一七七七年,二十年前領導過抗租的老將陳榮,又串聯二十多戶佃戶,在一個夜晚把地里的麥子,全部收回農民家裏;他們把反對孔府的鬥爭傳統,親手傳給了新的一代。……
?? 文章中的幾個小標題分別叫作「組織起來,抗租抗差」,「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集體齊退佃,餓死寄生蟲」(山東大學歷史系、曲阜師範學院歷史系調查組編寫,《學點歷史》叢書,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四年)。這樣的文字在今日已不多見,語句也十分典型。但問題也出來了,農民的鬥爭,既然是這樣成功,他的成效表現在哪裏?顯然,農民的反抗和反抗的結果,在這裏被割裂了。
?? 如果說反抗的結果,我想,首先就表現在地租率的下降上。
?? 在近二十年的時間裏,有不少前輩學者利用各地發現的地主家的收租簿,做了地租「實收率」的研究。他們發現,清代以來,地主實收地租,差不多一直是在下降,總括起來,大約下降了二十多個百分點(其中也包括山東孔府,它在十八世紀下降了一半)。同時,契約上的規定租額也有相應的下調而不是上升(詳見第二章)。這當然是一個重要的發現!
?? 在租佃關係研究中,有幾個問題,比如地主到底佔有多少土地,地租量究竟有多少等,都是研究的重點。有的已獲得了一些進展,有的則成為了「老大難」,其中最難解的就是這個地租率問題了(詳見第一章)。
?? 過去許多學者都曾試圖解開這一問題。他們找到了許多地租契約,以了解地租率是如何規定的。可是卻忽略了,所謂「規定」並不等於它的「實施」,所以,千件萬件地讀下來,在那些幾乎千篇一律的契約面前,地租率的研究仍然無法突破。
?? 關注到地租「實收率」,是改變研究狀況的一個關鍵。但可惜的是,地租實收率的研究卻沒有與租佃關係聯繫起來,而是把它歸結為糧食畝產量的下降。這在一時間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並在學術界引起了好一場爭論。如果清代農業生產能力有着如此的下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那又如何解釋清代中國人口巨大增加?清代糧食畝產量即使有所下降,幅度也不會很大,或者是升是降尚在兩可之間。這就發生了一個問題,一個略有升降(產量),一個是超過二十個百分點的下滑(地租),這兩條曲線怎麼能「合」得起來(詳見第三章)?
?? 如果我們承認,地租量的下降與農業生產能力的升降沒有什麼關聯,只是由於地主、佃戶兩者之間的關係,那麼,農民是怎樣使地租量下降的?本書用了很大的篇幅來回答這一問題(詳見第四章)。
?? 不過,如果了解到:過去農民給地主交租的「實收率」只有七八成,地主(特別是清代的那些小地主、土地主)也不能隨意「增租奪佃」,至於「打官司」呢,往往也討不了好去,……面對這些薪的素材,對舊社會的租佃關係如何理解?
?? 其實,這些事在過去都不是什麼秘密。如乾隆初年工科官員衛廷璞奏:「邇來人情驕恣,即豐稔之年,亦有抗租不交者。……臣生長粵東,由江南知縣行取到部,所見大率如此。」
?? 秦蕙田在一篇經筵講義中說:業佃之間「始也患業戶之侵凌,今則憂佃戶之抗欠。蓋業戶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吞聲飲氣無可如何者」,「此皆臣平日所親見」。
?? 應當看到,影響到地租增減的,並不是那些暴力反抗和武裝起事,也不是抗不交租,而是農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起眼的行為。
?? 其中首先就是少交租、遲交租、拖欠敷衍等。章有義先生將其歸納為:一是「硬抗」,即不用任何藉口,硬行不交或少交;二是「軟磨」,即拖延償租日期,到時不了了之。佃戶常常不肯繳足,這就是「硬交不讓」之定額租制下的常情,趙岡先生也說,可見地主對佃戶並無絕對優勢,無法使用暴力逼租,只能開列名冊,並無實力去處分刁佃。
?? 據一些學者看來,在定額租下,農民比較容易拖欠。但在分成租下,地主為了保證剝削收入,對佃戶生產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要親自監督,直接干預。特別是到開鐮收割之時,地主或代理人還要親臨現場「臨田監收」,似乎就無法「作弊」了。但在實際上,這一制度是否更為「有效」,恰面臨了如下的一些問題:
?? 首先,臨田監收麻煩多、代價高、矛盾大。它固然可以起到一種保證作用,但同時也增大了與農民面對面直接摩擦的機會。因此分成租中已有許多並不臨田監分,而是由佃農自行收割。特別重要的是,不管在什麼租制之下,農民仍有辦法偷割私分(今天的話叫「瞞產私分」)。如莊稼熟後,「先自赴田割稻一擔充飢」,「先把好麥割了一半」,「私將穀子割了幾把」等等,說的都是這種情況。
?? 因此,把歷史上抗租鬥爭的發展歸之於實物定額租的普遍推行,或以為在分益租制為主流的時代,抗租欠租的事情很少發生,恐怕未必正確,甚至可能是倒因為果了。
?? 在這中間,我們還不難發現在農民心裏存在着一種「抗欠有理論」,在他們心裏,地租似乎就是不應或不必全交的,多少有一些積欠,倒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在許多時候(如因災歉收,或青黃不接及農民家庭困難時),田主的「逼討」,往往被視為「為富不仁」。
?? 此外,農民還可以恃強,罷種、逃租、轉佃,交「濕谷」、「癟谷」,或使用「壓產」等方法,來對付田主。
?? 讀者也許會問,對這樣的農民,地主不會把他趕走——「奪佃」麼?
?? 但是佃戶的田是否就那麼容易退掉?他們又能否輕易就範?退田以後又有何處可去?……這些都是在事實上不能不考慮的問題。因此,業主要求退佃通常須有「正當的」理由(例如「自種」),不許「無故退佃」;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田也不是那麼好退的,佃戶也總有他的許多理由和許多的「反措施」。據史書記載,佃戶「一遇退耕,不曰原得批錢,便稱奪佃奪命」,以致「業主雖有田產名,而租戶反有操縱之實,甚至拖欠累累,連年不結」,甚至出現了「久佃成業」的說法。
??即使一個田主達到了退佃的目的,又能怎樣呢?「懲戒」前一佃戶的目的也許達到了,但對新來的佃戶來說,其行為很可能一如舊慣,如史書記載,「無論荒歉,總歸拖欠,另欲更佃,仍同故輒」;「曾不數年,而新佃之抗欠視舊佃為更甚」。
??還有一種說法:凡佃戶租種田畝,先給田主保租銀子(押租錢);「若有欠租,便可扣抵」,好像這樣就可以對付佃農的欠租了。但實際上,佃戶「既將攬佃銀兩抵還欠谷,若下次再欠,就沒得扣抵了」。所以趙岡先生說:地主往往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租約,甚至連退佃都辦不到。
?? 費孝通先生在《江村經濟》裏也講到,退佃並不那麼容易。他說:逐出佃戶的實際困難在於尋找一個合適的替換者。因此,抱着將來收回租子的希望,寬容拖欠是符合地主的利益的。
?? 「要是碰上那些子事,地主難道不能去打官司?」——這是讀者會進一步提出的問題。
?? 研究農民抗租,當然要涉及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法令的問題。遺憾的是,歷史上政府有關主佃關係的法律和政策,一向是研究的一個薄弱點,並沒有受到適當的重視。
?? 就說打官司吧,與一般認為「官府受理詞訟必然偏袒某方」的認識相反,過去處理主佃問的糾紛,並不是政府的責任。這種狀況到清代雍正初年才有所改變,當時鑑於「田主苛虐佃戶」,制訂了一個條例,同時考慮到另一方面的情況,加上了「佃戶欺慢田主之例」。其主要內容,是規定佃戶欠租,業主不得擅自責罰;另一方面,佃戶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則官府皆可出面追究。從《清實錄》所載的為數有限的幾個案例來看,它主要是懲治了官紳地主。
?? 據史書所說,業戶之中,「其田連阡陌者百無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戶,其勢本弱,一遇強佃抗欠,有忍氣吞聲無可如何者」;「情極送官,未嘗不追,然皆有名無實。況田主一經涉訟,未免有守候之盤費與往返之耽延,計所欠之租,即使如數追還,尚然得不償失,況告官未必即追,追而未必全還乎?」而「地方有司,又未免以業富佃貧,量追了事,究之應得之租十無一二」。地方官府的傳統職責,一向不過是「征糧」、「聽訟」,其中並不包括徵收田租,所以朝廷新的規定無異給地方官員平白增添了許多負擔,而與他們應負的主要職責沒有多大關係,以故「告追每置不問」,仍如舊慣;若遇佃戶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顧,曰:吾但能催賦,豈能復催租」,仍被置於一個較次要的位置。
?? 清代法律實行的效果如何,畢竟還要看各級政府對待增租、奪佃以及一般租欠等問題的具體態度。它正是政府處理主佃關係時會遇到的主要問題。
?? 增租,在這一問題上,清政府的態度通常並不准許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隸總督孫嘉淦說:若業戶添租,「租銀既重,逋負必多,一遇歉收,棄地而逃,並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對加重租息。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雜租及大斗苛求。對于田主向佃戶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準的。
?? 政府的這種態度,在對旗地的有關處理中表述得最為清楚。為此曾幾次議定「禁止增租奪佃」。
?? 清代還屢次蠲免田賦,並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徵佃戶田租。到乾隆年間,竟超出了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議者的批評也多集中於指責清政府沒能強迫地主減租)。
?? 清政府為何不許隨意加租?在昭褳一案中,有一條上諭明確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賦」之則,一般地主業戶豈可隨意增收地租?!這也許是一條很有分量的說明吧(詳見第五章)。
?? 還有學者提出,從租佃契約內容來看,無非是規定佃戶交租必須如額交足,「而沒有任何限制地主保護佃戶佃耕權的規定」;是「容許地主單方面恣意妄為的『契約』」;「完全體現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農民的抗欠行為,可能就會產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歷史上,大量的現象是,田主(以及債主)一方的這種「權益」很難(完全)保障,它已經成為一種基本的事實,所以需要在契約中反覆強調(反覆申述也表明了其議而不行的一面)。
?? 另一方面,我們也可從現代契約的簽訂中了解這一類租約的當與不當(如你自己把成千上萬元錢付給對方後,在合約上應寫些什麼……)。
??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說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 為回答這一問題,還有許多事情應該交代。就拿通常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來說,其實它是指土地的「主產物」(或「正產物」)而言,並不包括全部產出的。也就是說,過去和現在計算畝產量的方法很不一樣。如果算人後者(最明顯的例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過去都不計租的),則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實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樣子,這樣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結果:40%×75%=30%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裏會有百分之五十呢!
?? 這個結論,是不是會與以下說法——如人口增加導致競爭激烈、剝削強化說,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說——發生矛盾呢?
?? 張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農理論》裏說:隨着某一地主土地由個別佃戶向着更多的佃戶出租,地租率將會下降,而總產出卻可能上升。如果在這句話前邊加上「隨着人口的逐漸增加」,後邊所發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國的歷史事實嗎?這也許就可以回答那些勞動過密,以及過密只會使佃農更為不利的觀點了。
??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這種現象的達成,究竟是由於農民的「鬥爭」,還是地主的「讓」(情讓、忍讓),即中國傳統儒家理念作用的結果?為此,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一次演講中,與會學者(農村所、經濟所、社會學所、北大、清華等)曾為此發生了有趣的爭論。
?? 我在調查中也遇到過訪談者(業主)說,無論豐歉,租子是絕不會收足,總歸是要減的。為什麼呢?是因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戶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絕。費孝通先生也曾寫道:佃戶可能很窮,一開口就要求免租或減租,地主則會因人道主義教育的影響,而不願意勒索佃戶。
??那麼,究竟是應把它稱為「階級鬥爭」呢,還是某種「情讓」(或所謂「道義經濟」)的結果?抑或是市場上「交易雙方的一種日常性調試」?——對此人們一定會有不同的看法和爭論,也很難給出一個斷然的回答(詳見第六章,全書共六章)。我則希望有更多的同仁關心這一問題,和參加到討論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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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載《讀書》(京),2005.11.6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