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原則如何塑造美國民主
現在又經過了近兩百多年,對美國制度和民主的研究和認知,已經不斷提高,比托克維爾當年的認識也高了幾個層次。對「平等」概念的認識,不再是托克維爾當時籠統認為是「身份平等」,而是作了多層次、多維度的深入考察,充實了這個概念的豐富含義,包括了以下各個方面:
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每個人作為一個獨立的人,在法律和政治共同體中具有同等的基本人格地位,每個人在尊嚴、價值和道德的地位完全相同,不因出身、財富、地位或種族的不同而存在高低貴賤之分。
2、權利平等:「人人平等」意味着每個人都要作為權利主體,每個人相同地擁有和享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基本權利與自由。後來美國制訂的憲法及其修正案將《獨立宣言》中將《獨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轉化為可執行的法律規範,在第十四修正案明確規定:「任何州不得拒絕給予其管轄範圍內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護。」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不論在國家的任何一個地方,每個人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政府和司法機關不得選擇性將部分人排除在保護之外。
3、法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話,法律把每一個人都當作具有獨立人格的權利主體,都擁有一系列申請法律保護的權利:擁有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具有簽訂契約的能力;具有訴訟權和司法救濟的權利;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任意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侵權發生。這些權利,不但是指法律實體享有《權利法案》規定的各項同等權利,而且也享有程序正義的同等權利,真正實現了「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套法律制度適用於所有階層和個人,真正超越了傳統的「刑不上大夫」那種等級特權制的不平等。
4、機會平等:每個人在獲取教育、就業和晉升時,參與社會的政治和經濟領域競爭時,都擁有不受歧視、沒有分別對待的同等機會。
5、福利平等:當社會經濟發展到富裕的時期,每個人在遭受生活和工作變故而出現經濟困難時,如失業、喪失體力、年老失能等嚴重問題時,有同等接受社會求助的機會。
回來再觀察美國制度,不難發現「平等原則」從一開始就奠定了制度的基礎,用現在流行的話來說,就是設定了「底層邏輯」,或者說建成了自己的制度基因,只有從這個角度去觀察美國的制度和架構,才能把握美國制度從零開始、從小苗發芽長成為參天大樹的內在秘訣,理解美國快速超越了有千年歷史的歐洲舊大陸、反過來成了世界學習的民主榜樣。下面我們來拆解美國制度後面隱藏的邏輯:
1、為了保護平等的個人權利,建立起龐大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
《獨立宣言》不但認為「人人生而平等」,而且平等地包含有豐富的天賦人權:擁有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等個人權利。這些人權並不是像馬克思主義者所認為的,只是抽象、空洞的權力,只是屬於資產階級和富人的權利,與工人階級和窮人無關。實際上,美國通過憲法和法律制度保護了個人權利,不分社會階層的身份都得到同等保護,並通過具體的司法手段對每個人都起保護作用。這主要體現在由憲法前十項修正案構成的「權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組成了保護個人權利的系統閉環,當個人權益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時,每個人都需要得到社會法律體系的救濟,如果缺乏這些外部的司法救濟,人人平等、個人權利這些才會成為一句空話,會真正淪為無法兌現的空話。美國擁有全世界最龐大和複雜的法律體系,如果歸根結底看,其實都是為了保護人人平等和保障個人權利建立的保護網。
所以,美國從獨立開始,將完善法治當為第一和優先制度建設的目標,現代法律秉行公正原則的審理和執法原則,這樣才能有效成為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2、用三權分立制衡防止政府暴政,保護平等的個人自由和各項人權。
在傳統君主制和其他專制國家中,「君權神授」鎖死了社會的階級流動性,少數的特權階級與權力繼承綁定,坐享社會的大部分財富,絕大多數民眾淪為沒有人權和被盤剝的勞動階級,僅能勉強維持着生存,君主和貴族要世代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必須通過政府實行暴政,所以,政府暴政是個人平等權利的頭號大敵。
為了保證個人權利免受來自政府暴政的侵害,美國制度中設計和建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創新性的,通過把國家權力分解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來限制政府出現暴政:
立法權制訂新法律,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的國會行使;
行政權由總統牽頭組成的行政團隊行使;
司法權受理和解決社會出現的爭議,由地方和聯邦法院行使。
三個獨立的權力中心實行彼此相互制約:
總統可以執行法律法規,但不能自己制定法律;
國會可以制訂法律,但又不能自己執行自己制訂的法律;
法院可以獨立審案判案,不受總統的干預,總統不能直接向法院下令、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意願判決;
而法院又可以受理對政府機關的訴訟,審查政府的行政行為,如出現重大的涉憲法的爭議,最高法院還可以進行合憲性的審理和裁決。
三權分立又相互制衡,從而使政府權力受到有效約束,只能用於服務人民、而不是隨心所欲地欺壓人民,同時又保證了政府在行政時保證權責相當,如果當總統的行政出現重大失誤導致國家損失時,人民就有依據在國會中提出彈劾或在下屆的總統大選中投票撤換總統和他的政府。
3、用定期選舉來防止暴君出現。
美國制度中設立了選舉制度,這是民主的重要標誌。由人民選出代表組成國會和總統,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民主投票選舉制度不但解決了「主權在民」的權力合法性的來源,而且由於人人平等地參與投票,是平等權利的具體和真實的體現。將民意表達制度化、選舉定期化和民選官員任期制,有效清除了暴君產生的土壤。
總統雖然在擁有強大的行政資源和權力,但由於要面對定期選舉和受任期限制,這些具體措施使總統的權力不再是永久的、甚至是世襲繼承的,總統的施政必須接受選民的監督和評議,一旦民意反轉,在新一輪的大選中就會落敗、失去權力,所以這些民主制度建成了保護平等和個人權利的防護堤,是民主共和制最堅強的保證。
歷史上許多國家曾經建立過民主的共和制,但非常容易受到強人的顛覆,復辟成為專制或現代的極權國家。例如納粹政權顛覆了德國的魏瑪共和國,通過授權法案,大權獨攬,其中一個重要的標誌就是廢除了定期投票的選舉制度、授權法使希特拉擁有了自動持續掌權的權利,復辟了暴君政治,這一切的內在邏輯就是徹底否定了人人平等原則、剝奪了個人的天賦人權。
4、防止出現「多數人的暴政」,美國國會設計了兩院制。
設立議院是建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標,議院中廣開言論、收集民意,不同的利益集團可以在表達和辯論中交鋒、論證和妥協,可以和平地達成共識,然後作出決策、制訂法律,這是民主活動的基本要求。但在議院的議事和決策中,不可能事事做到百份百的贊成或反對,只能以「少數服從多數」作為決策的規則,一般情況下,這個民主規則是有效的,但仍然有可能出現極端的漏洞:如果大多數選民被非理性的情緒、偏見、民粹主義或煽動家所主導時,會出現國會通過的法案損害少數人權益、結果破壞社會秩序的結果,這就是「暴民政治」,是民主制度的噩夢。為了避免這種暴民政治的出現,美國制度的設計者在國會中的眾議院之外,又設立了參議院,讓國會兩院之間相互制衡。
之所以在眾議院之外設立參議院,是因為在涉及議員的具體制度安排,眾議院中的議席是以人口數量來劃定的,但各州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的州經濟發展快、人口聚集多,議員名額分配就多;有的州地處內陸,經濟發展相對緩慢,人煙稀少,獲得議席數量也少。如果只有一個議院,就有可能在議會中討論和表決有爭議的法案時,議員多的州始終有優勢,為了自己州的利益,只通過對自己有利的法案,居民少、議員少的州處處被動,在利益博弈中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出現對弱州的不公平,最終是對這些州中的人民剝奪了平等的權利。
為了防止這種暴民政治的出現,美國人創新性地在眾議院之外設計參議院,規定每州擁有兩個議員的名額,五十個州共一百人共同組成參議院,體現州與州之間、不同地區的人民之間的權利平等,通過對兩院的職責範圍的具體規定,使參議院與眾議院相互進行制約,有效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暴政的出現。例如法律在國會通過的流程一般是:法案由眾議院提出並通過,然後再由參議院審議並通過,最後才由總統簽署成為正式實施的法律。法案在審議過程中,眾議院和參議院都有權否決對方提出的法案,只要有反對意見、達不成一致,法律就無法通過。
這樣的兩院制運行起來,增加了制度運行的難度,降低了制訂法律的效率,也減慢權力運行的速度。事實證明,這種效率的犧牲是必要的,增加複雜性就是一種防止貿然作出決定導致朝令夕改,也能防止權力橫衝直撞的被濫用,這樣的制度確實能保護了個人自由和平等,是優良的制度設計。相比之下,中國人以講究制訂政策和行政施政的高效而自傲,但實際上,施政效率高,出錯的機率也大,一旦中央出現決策錯誤,也「高效」地很快漫延成全國性的災難,造成對社會財富和個人權益的大面積破壞,這種專制下的錯誤決策會藉助行政高效,掀起一場又一場的人為災難,這是專制政府不可避免的。兩種制度相比較,孰優孰劣不難分別。
5、防止中央政府的集權,設計出強大的地方自治,實現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間分權。
對於國土遼闊的大國,中央和地方永遠都在爭奪財富和權力,是一對此消彼長的矛盾,但本着平等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定各自管理的權限,地方擁有成為高度自治的州權,負責當地的社會管理和發展,中央則是負責軍事和外交,維護國土安全,這樣各行其事、各盡職責,聯邦政府與州政府是平等的關係,沒有上下級的領導關係。這樣防止職權混亂引起越權干政,也避免了將權力不是全部集中在聯邦政府,出現中央集權的專制政府。
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治,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如果說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是橫向的分權,那聯邦與州的分權則屬於縱向的分權,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是職權不同、又相互影響作用的關係,這樣的制度作用是把國家的權力拆成很多板塊,讓任何一個權力中心都難以擁有全部權力,這樣的分權最終保障了個人平等的權利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