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本不是我承辦的案子,但因一些特殊的際遇讓我介入了,又因為它的發展變化,讓我久久不能遺忘。
1955年上半年某月,有一天老院長把我叫去說有重要任務,我走進院長辦公室,看見老院長表情嚴肅、沉重,覺得有些不平常。老院長是位仁厚長者,總是一副溫和慈祥的面容,一向與世無爭。我們同住在法院的院子裏,我住單身宿舍,與老院長只有一牆之隔,平素晚飯後或假日他經常到我的房間來聊天。他是1930年入黨的老革命了,原是一所師範學校的校長,據說他把全部家產都捐出來從事革命活動了。那天老院長看見我走進院長室,就遞給我一個卷宗和一份《人民日報》,對我說:你仔細看看這個卷宗和《人民日報》上的文章,按照文章的精神寫個檢查報告。我聽了有點吃驚。接着他又補充說:「以法院的名義寫。」
卷宗的案由欄中寫的是「重大責任事故」,已經在1954年結案了。報紙上的文章是公安部部長羅瑞卿關於開展肅清內部反革命分子的動員報告。我一看就明白了,因為這篇文章我已經看過了。這是一篇整整佔了第二版滿版的大塊頭文章,其中有一部分批評司法部門思想麻痹,把反革命破壞案件當作一般事故處理,放縱敵人搞破壞,並舉出一個案例,正是我手中拿着的這個案子。一件由公安部部長在《人民日報》上點名評判的案子,已經「聞名」全國了,自然是個大案、要案,非同小可,難怪老院長的表情那麼嚴肅、沉重。
這起事故案是1953年在太原重型機械廠發生的。主要案情是:該廠有台大型設備——5噸汽錘,據說是日本賠償給我國的,還沒有投入使用。因為汽錘很大,在投產前要進行試動,然後試用。試動前工程師傅家邦擬定了一個操作規程,其中有一項是試動時在汽錘的解除面要加防護墊,可試動時卻沒有按照此規程辦,試動後汽錘出現裂痕,以致整個計劃都無法進行,汽錘也就擱置不能投產使用了。廠里和公安部門認為傅家邦既然制訂了操作規程,不堅持執行,應承擔責任。按汽錘本身價值加上投產後可以創造的價值計算,經濟損失巨大,認定傅家邦是有意破壞,送法院處理。
這起案子在法院處理時曾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過,我還有印象。會上大部分發言人認為傅制訂規程後不堅持執行應當承擔責任。但據傅的辯訴稱:我雖然制訂了操作規程,但試動現場不是我主持的,也不是我操作的,而且汽錘本身是個舊設備,試動後發現的裂痕是沿着舊裂痕延伸的,即使加了防護墊,也難保裂痕不延長,應屬自然事故。加之這台設備的質量、新舊程度、性能等等都沒有明確的指標,很難掌握。審判委員會討論時認為傅大學畢業後分配到該廠工作時間不長,缺乏工作經驗,也沒有任何從事破壞活動的跡象和動機,應屬失職行為,按重大責任事故定性,判處6年徒刑。
看卷後我覺得法院的處理還比較客觀、公允,沒有什麼大問題。但按照報紙上的批評以及院領導的意圖,我還是按照政治思想麻痹造成錯判寫了檢查報告。
1955年,法院根據報紙上的批評精神對該案重新審理,重審時法院補充的理由是:傅出身資產階級家庭,「三反五反」運動中其家庭受到了衝擊,心懷不滿,仇恨政府,利用試動5噸汽錘的機會,故意違反操作規程,製造重大事故,應屬反革命破壞性質的「政治事故」,改判死刑。
一件事故案,事實內容前後並無變化,先是「工作失誤」的「責任事故」,一變而為「有意破壞」的「政治事故」,6年徒刑改為極刑,相差也太懸殊了。尚可慶幸的是,從此案開始,允許反革命案上訴,給傅家邦提供了一個申辯的機會。傅在上訴時說:「我今年才29歲,尚未結婚,正在戀愛;我家雖是資產階級,『三反五反』中受到一些衝擊,但定為『基本守法戶』,沒有遭受什麼損失,我何恨之有?我嚮往的是美好生活,追求的是『事業有成』,我有什麼理由要自毀前程?……」省院審理後,仍按政治事故處理,改為無期徒刑。最後中央有關部門通過對此案的進一步調查,案件的性質仍未改變,改判為15年徒刑。
我雖為此案的初審寫了錯判的檢查報告,但在思想上還是傾向於初審的處理。其實不只是我,法院的其他同志也都有同感,就連老院長也不例外。當初法院受理此案時,就與公安系統有分歧,並發生了爭執,之後公安部門對法院的處理表示不同意。顯然,這個案子是由公安系統上報到中央,被公安部在報紙上點名批評的。一開始我對此案的發展變化不甚理解。隨着肅反運動的深入發展,我才逐漸有所感悟:此案是隨着政治風向的變化而變化的。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這股風越吹越烈,有多少人被這股風「吹毀」了。而這個案子正趕上風向變化的開始,碰到風口上了。事實上此案無論「定性」、「量刑」以及在審判程序上,都有很多值得商榷之處,法院辦案要隨着政治風向轉,要按照長官意志辦,隨意改變審判程序,這是多年來造成眾多冤假錯案的根源。
《南方周末》2009-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