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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被監督,但監督不是『刪帖鍵』」

在本期的【404文庫】欄目中,我們將選讀過去一周中引起輿論關注的三篇404文章。

一、澎湃新聞|隨意屏蔽新聞報道,騰訊成了媒體「總編輯」?

11月14日,澎湃新聞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佈對騰訊的「檄文」,痛批騰訊對澎湃新聞視頻號「影子調查隊」的審查屏蔽。但該文也被刪除。

文章寫道:

新聞報道中使用帶貨主播公開的畫面,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的規定,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顯然,騰訊方面判定影子調查隊的新聞報道侵犯肖像權,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影子調查隊視頻號,是經過嚴格審核,認證了紅V新聞機構標識的媒體賬號,是依法取得新聞資質、承擔新聞採編責任的機構身份。紅V的意義,本應是讓公眾在紛亂信息中迅速識別可信來源。

但問題來了,為什麼一個信息聚合平台可以僅憑一方投訴,就把新聞媒體的報道直接「處理掉」?這背後,平台到底扮演了什麼角色?

按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發佈、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新聞報道的審核是為了保障真實性與合法性,不是為了迎合投訴者的訴求,平台成了「自動化總編輯」,不問內容是否屬實、是否違法,也不問投訴是否合理,直接「屏蔽」了事。

如此一來,說輕了,就是讓一些違法違規者濫用投訴機制,藉機干預新聞信息呈現;說重了,就是商業平台對意識形態領域的粗暴干涉。想給受眾呈現什麼、不呈現什麼,故意營造「信息繭房」不能由信息聚合平台來獨斷。

網絡內容治理並不反對投訴制度,但制度的前提是證據、是調查、是覆核。

此外,《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然而,影子調查隊曝光揭露了某知名品牌牛奶涉嫌虛假宣傳的問題,騰訊方面未對違法廣告進行處理,卻將影子調查隊的新聞報道給「處理了」。

換句話說,平台並沒有在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核職責」,讓投訴方輕鬆獲得「信息刪除權」。

政策鼓勵權威媒體優先傳播,這是為了避免謠言先行,不讓違法違規、誤導群眾的信息和行為佔上風。但當平台在商業關係、用戶投訴、傳播流量之間權衡時,紅V不再是優先,而成了「高風險內容」。

一旦企業認為報道「不利」,就投訴;平台為了避免麻煩,先「屏蔽」;新聞機構若想澄清,還要反覆申訴。

這不是正常的互聯網內容治理,而是一種變相的「軟封堵」。

新聞要被監督,但監督不是「刪帖鍵」。新聞報道當然可以被質疑、被反駁、被追責。但監督新聞的是法律、是專業倫理、是主管部門,而不是平台的簡單投訴審核機制。

[…]當投訴可以直接導致新聞消失,那就意味着誰不願意被報道,誰就能通過「投訴」讓新聞不存在。平台擁有技術權力,但技術權力不能越過法律權力,更不能越過新聞應有的公共價值。

二、建設性意見|「赤裸小孩」官方通報不方便講的那些話,我們要看懂暗示

11月11日,雲南大理州和南澗縣聯合工作組通報了此前網傳「野人小孩」、」犬化小孩」的調查情況,不過他們用的標籤是「赤裸小孩」。

我仔細看了文字通報和配發的視頻,對通報的核心事實部分,例如是親生父母、沒有邪教、沒有拍視頻牟利,我基本是認同的。

不過,大家也要理解「官方通報「的局限性,有一些話作為官方是沒辦法講的,有一些話是地方政府不想講的,這就只能通過細節的表述來看懂暗示。

上述文字來自微信公眾號「建設性意見」被刪除的文章《「赤裸小孩」官方通報不方便講的那些話,我們要看懂暗示》。在該文中,作者項棟樑以對官方就「野人小孩」的通報進行「分析」的方式進行質疑。

文章節選部分寫道:

孩子此前絕大部分時間處於赤裸狀態,通報前幾天才習慣穿衣服,但通報只能說現在好多了。

通報里,民政局工作人員小王說,這些天來孩子變化明顯,他已習慣穿上衣服鞋子,也越來越願意和人交流。

這些話大家要看明白,官方的重點是「向前看」,告訴大家在政府的幫扶干預之下孩子已經有很大改善。但換個角度,也可以作證孩子直到通報的這幾天才習慣穿上衣服鞋子,才開始願意和人交流。

變化明顯,意思就是跟之前完全不同;

已經習慣穿衣服鞋子,意思就是之前抗拒穿;

越來越願意和人交流,意思就是之前拒絕和人交流。

甚至,直到被干預接近一個月後,孩子仍然沒有完全習慣穿鞋。在公佈的視頻里,工作人員帶孩子玩沙子,提醒他不要把鞋子弄髒,孩子的第一反應就是要把鞋子脫掉。

孩子父親李某某的自述也佐證了「孩子長期不穿衣服「是事實。

針對網絡上關於」從來不給孩子穿衣服」的質疑,李某某說,事實並非如此,「平平患過濕疹,天氣暖和時不喜歡穿衣服,但他覺得冷了也會主動找衣服穿,從來沒有因為着涼生過病。」

這種闢謠方式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從來不給孩子穿衣服「是謠言,因為偶爾孩子冷得受不了了會主動找衣服穿。但大家關心的重點從來都是3歲半的孩子為什麼大部分時間沒穿衣服。

孩子經常像狗一樣四肢爬行,但因為沒有發現虐打的外傷,所以通報基於落後的觀念認定不存在虐待。

聯合工作組相關人員介紹,經公安機關調查,結合證人證言、醫學鑑定及日常行為觀察,。

大理方面對「是否存在虐待兒童」的調查有一個基礎邏輯,是通過醫學檢驗孩子有沒有外傷痕跡,這是《刑法》的邏輯,是對的,但卻是遠遠不夠的!

之所以我國早在《刑法》之外單獨制定一部《未成年保護法》,是因為刑法保護的是一個人最低限度的權益,制約的是那些顯著兇殘的暴力行為,而未成年人所需要的保護和照顧遠在刑法的標準之上。

沒有外傷痕跡,可以推定不存在暴力毆打,但按照一個正常人的樸素認知,長期放任孩子赤裸爬行、在地上取食,難道不是生理和精神的雙重虐待嗎?

然而,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對於家庭暴力是有明確定義的: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要是按照這個定義,這對父母可能還真不構成虐待兒童的家庭暴力……

三、金無忌|我在北京「被上訪」的兩年

微信公眾號「金無忌」的作者是一名在北京工作了十幾年的「北漂」,2024年的一月,作者在閒逛時突然被警察盤查問話,在被帶走後,作者被告知自己成了一名被重點關注的「上訪人員」。

作者在《我在北京「被上訪」的兩年》文章中,講述了這一段經歷,但該文遭到刪除。

文章寫道:

我是一名北漂,在北京工作十多年,有一天,我突然發現我成了「上訪人員」,享受着警察盤問、查身份證、駐京辦核查、屬地調查的待遇,持續了兩年。

我實在忍不住想說說:這一切還要從2024年初說起,當時正值寒冷的一月,我在北京後海南鑼鼓巷閒逛,有個警察突然叫住我,讓我拿出身份證檢查,我配合了他。這種情況我在北京遇到過多次,基本走個流程一分鐘就完了。但這一次不一樣,警察說,我的身份信息有些問題,讓我等等。

我問有什麼問題,他沒說,而是用對講機叫來了另一個警察,那個警察到了之後簡單問了我幾個問題,意思是我還要到警察局配合調查。我當時也是閒逛,想知道我究竟有什麼問題。於是在北京第一次坐上了警車,警察在車上還很客套地和我聊天,十幾分鐘後帶我到了南鑼鼓巷附近的派出所。這個派出所在一處四合院,院子堆滿了落葉。

我在警務室等待期間,有值班警察給我錄了筆錄,筆錄的內容只有兩行字,我的身份年齡等,為何到派出所?我說不知道。

「不知道!」這個筆錄就真這麼如實記錄了,我簽字按手印了。然後,這個警察就讓我在警務室等,等啊等,等了一個小時,沒人管我。

我問警察,我可以走了嗎?他說剛才那個找我的警察有事出去了,讓我等等。我又等了一個小時,再詢問的結果是要等我戶籍地的駐京辦核查。我於是又等了一個小時,駐京辦官員才姍姍來遲。

讓我感到意外的是,駐京辦官員沒有對我作任何核查,直接把我給接走了。到警局外面,我還在想着我為何被滯留。駐京辦官員說你沒事,回家吧。我一時火大,沒事你讓我在派出所呆這麼久。駐京辦官員說,我核查了你的身份證,你不是上訪人員。「我們也是從五環外匆匆趕來,路上一個多小時。兄弟!我是為你好。」他說,這是北京警方的問題,現在快到過年,他們擴大檢查範圍,誤把一些人員劃到重點監控區了。

那一晚,我從六點被叫到派出所,結束都十多點了。我以為這只是一場誤會。

沒想到,兩個多月後,我在前門又遭遇了同樣的問題,又是警察攔住我讓我去警局,這一次我不幹了,我說前陣子剛剛被檢查過,我是被誤劃入黑名單的人員,我在北京有正常工作,不是上訪人員。

此後,這類的事發生多次。我開始疑惑,我為何成了北京警方的重點關注對象?直到我去故宮玩,我才知道真相,我真的是上訪人員了。

那一次我帶着家人去故宮,在長安街地鐵就被攔下了,又是到警務室作登記,後來警察還和我老家打電話確認。打完之後,值班警察又把我領到另一個警察處,在他的協助下我才順利到故宮。我在太廟遊玩的時候,遭遇同樣的問題。我留了個心眼,瞄了一眼警察的身份證核驗器,上面隱約寫着:「新冠疫苗」幾個字。原來,我是疫苗問題的上訪者。

不對啊,我從來沒有因新冠疫苗上訪過,這在我身上根本不可能發生。曾經,確實有新冠疫苗上訪者找過我,但僅此而已,難道接觸上訪者自己也會變成上訪者,就像新冠病毒一樣感染?我無法理解,一定是哪錯了,可我找不到答案。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CDT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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