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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真:揭開中共司法檔案造假構陷一角

—秘密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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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法輪功學員非法抓捕構陷,總是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恨不得都不通知律師、不通知家屬、不貼公開開庭告示、不讓人旁聽,這樣暗箱操作,秘密判刑。可是,通過法輪功學員不斷在國際上曝光,他們有些也不得不走走程序,然而,這一「走程序」,所有的違法操作都顯露出來了,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批捕、非法阻止正義律師介入,不讓辯護人閱卷、非法庭審、非法判刑,全部都是非法的。

那麼,深藏在檔案室的中共司法卷宗是什麼樣的呢?在對法輪功學員庭前辯護、上訴和申訴中,辯護人要求閱卷遭種種刁難,有的只讓看不讓複印,有的雖然讓律師和親友辯護人閱卷了,但還要簽保密協議,警告他們後果自負。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已經反證出卷宗中存在着不敢見人的違法記錄和重大問題,今天我們就從庭審、公訴人、審判長、律師、當事人和家屬等多個角度窺測到卷宗中的一斑,就可斷定其全貌了。

一、在法庭上暴露出卷宗中的種種違法亂象

例一:事實與卷宗中搜查筆錄像矛盾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法院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點對法輪功學員趙會軍女士進行非法庭審,當天沒有宣判。庭審中,親友辯護人為親人趙會軍做了無罪辯護,宣讀了無罪辯護詞;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當庭指出法官王冕的違法行為。還指出公訴人對起訴書做錯誤表述,起訴書所指控的情節與卷宗中材料相矛盾。把公安機關自行調取的「證據」寫成從當事人住處搜查取得,與卷宗中搜查筆錄像矛盾。

例二:卷宗造假,偽造簽字

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宮玉博修煉法輪大法後,在海外網站發表文章,被中共瀋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網絡支隊跟蹤,被非法關押一年四個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罰金兩萬。據律師陳述: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看守所拒絕宮玉博的律師會見,侵犯律師會見權,說每天都有提審。而迫害他的卷宗中,卻沒有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的,有八月三日和八月五日的提審記錄。卷宗造假,非法抄家時,村書記王樹峰沒在現場,卷宗里有王樹峰簽字、按手印,是後偽造的。

例三:辦案人還非法當證人

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開庭,從上午9點半到中午12點過,近三個小時。先是,花溪檢察院公訴人趙庭松,也是張菊紅案在檢察院階段的辦案人,拿着很厚的一疊《變更起訴決定書》,讀完用了二十多分鐘,儘是些胡言亂語、套話假話。《變更起訴決定書》有兩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辦案人能作為證人嗎?

例四:卷宗和起訴意見書均未反映當事人任何違法記錄,卻被非法庭審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下午兩點半到七點半,余洪英在四川省西昌市法院被非法庭審。余洪英的兩個律師從法律角度做無罪辯護。他們在辯護中,公訴人不斷到提醒審判長打斷他們,但是律師們仍然據理力爭,證明余洪英沒有犯罪,不是什麼「累犯」,希望法官能用良知明辨是非。律師提出,余洪英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意見書均沒有任何反映。相反,卷宗中記載的,余洪英陳述修煉法輪功是為了身體好。

律師還說,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囚徒」,有可能是明天的英雄,今天行使公權的人,明天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律師的話再次被審判長打斷。

例五:卷宗不是如實記錄當時情況,而是隨意添加內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晚,家在廣州番禺的劉清陽家突然闖進了20幾個警察。他們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騙家屬開門,以劉清陽上網為藉口,扣上「勾結境外勢力」的帽子,就強行把劉清陽帶走了。

審判過程中,律師指出,辦案人員涉嫌非法闖入民宅和脅迫證人,並要求辦案警察和受到脅迫的證人出庭質證。庭審過後,隔了幾天,做賊心虛的法庭通知律師閱卷,這次,原來在卷宗中沒有的搜查證,不但「有了」,而且還有「辦案民警的簽字」和當時已向劉清陽宣讀的「註解」,還畫蛇添足有了一份情況補充說明,說明搜查證是由公安系統登出。對當時警察非法闖入家中,劉清陽在法庭上已經明確就說過:「沒有搜查證。」當時,家裏有劉清陽的妻子、岳父和岳母,他們也對律師說:「沒有出示搜查證,更沒有宣讀。」這是公安、檢察官和法官,枉法勾結在一起,構陷劉清陽。

例六:卷宗中存在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中的執法者姓名不一致等問題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法院,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四次非法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肖洪明、楊艷、李蓓。律師為當事人做了有理有力的無罪辯護,公訴人無言以對,並無法出示所謂「依據」。律師指出,卷宗中的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中的執法者姓名不一致,搜查證未註明搜查時間,搜查權人未在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上簽名;搜查證上只寫了兩個人,參與搜查的卻有十幾人,且當事人當時就在樓下,卻不讓他本人在現場見證,之後也未讓其對扣押物察看、辨認、簽字;提供的照片上沒有時間,且與現場環境完全不同,應屬事後補照的,不能採信……律師指出,這樣非法搜查所取得的物證無法證明這些「證據」的相關性和真實性。

例七:派出所警察郭鐵軍在案卷中作偽證被當庭揭穿

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法輪功學員楊將威,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次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公訴人是張孝金,法官是王月秋。北京律師和楊將威的妹妹作為辯護人出庭。律師指出起訴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警察郭鐵軍和證人劉歡做假證。起訴書說:楊將威貼的不乾膠是「法輪大法好」,但事實上,楊將威貼的是「真善忍好」,但看到郭鐵軍之後,就撕下來了,並揉成了團放在手裏了(有案卷里的照片為證,揉成的團還露出了其中一個字),郭鐵軍在抓楊將威的時候,電線杆上是沒有不乾膠的。而案卷中的照片,電線杆上貼的「法輪大法好」是偽造的,不知道辦案人郭鐵軍是如何偽造這個現場的。如果是郭鐵軍貼的,那麼如果貼法輪功相關內容就違法的話,他貼就不違法嗎?(即便是貼的「法輪大法好」,也不違法,也是從一九九二年至九九年億萬人所證明的事實。)

綏中縣高嶺鎮派出所警察郭鐵軍在案卷中作偽證,被當庭揭穿,律師要求郭鐵軍和另一名證人劉歡出庭,庭長王月秋宣佈「休庭」、「擇日再開庭」。

例八:案卷中存在諸多故意偽造證據的情形及疑點

遼寧省瀋陽市62歲的法輪功學員田麗平女士二零二四年三月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指出:公安機關至今未向家屬出具任何相關法律手續。家屬多次溝通均遭拒絕,可是在卷宗里《逮捕通知書》上卻赫然寫着「本通知書已收到」及偽造家屬的簽字。案卷中還存在諸多故意偽造證據的情形及疑點,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偵破報告、工作報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系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犯罪證據。

例九:案卷內容幾乎每頁都存在編造篡改、捏造陷害的內容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瀋陽市法輪功學員張馨月被瀋陽市公安局大東區分局國保警察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材料構陷到大東區檢察院,幾天後,就被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構陷到大東區法院。此後,張馨月的辯護人多次閱卷,辯護人與張馨月核實情況時,張馨月發現辯護人看到的指控內容都是編造篡改的,幾乎每頁案卷內容,都存在國保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陷害的情況。案卷中能看到,檢察院讓國保去掉了個別偽證,但是法院迫於壓力,起訴流程仍在試圖繼續。

例十:卷宗中供述筆錄的內容都是辦案警察自己寫好後,讓被告人簽字

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趙莊鎮莫莊村五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莫新忠,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和妻子被近臨的聊城市高唐縣公安國保大隊和高唐縣姜店派出所警察綁架。莫新忠一直被非法關押在高唐縣看守所。

在庭審中律師在辯護中指出:高唐縣國保警察和派出所警察取得的證據,是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不得作為認定莫新忠構成犯罪的依據。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晚上,高唐縣國保警察和姜店派出所警察在沒有向莫新忠出示搜查證、拘留證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家中抄家,並將莫新忠綁架到姜店派出所,十日上午,在派出所警察才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證。卷中也沒有寫明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證的具體時間。

律師還指出:非常明顯的看到,案卷中記載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客觀真實,莫新忠的供述筆錄的內容都是辦案警察自己寫好後,讓被告人簽字。莫新忠也說:警察做的筆錄沒有閱讀,警察就讓我簽字,迫於壓力和當時環境下,我也只好簽字了。

例十一:律師、當事人當庭揭露公訴人卷宗記錄的構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瀘州市合江法院對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四名法輪功學員庭審,律師對於證據構陷予以破除:

1、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散發資料,換算成傳單有八百多份,並說有六位證人可以證明。但是這六位證人一個都沒有出庭作證。律師說,從案卷中證人的筆錄看,這四位當事人被抓的時候,證人都在場,他們就此認識了這四個人,再找他們辨認,把搜繳的東西給他們看,他們肯定說就是這四個乾的啦(按常理,這樣的證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錢也可以買到)。

 

2、公訴人提到,他們幾個人都互相辨認了。即指公安辦案記錄中,劉開勝辨認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認出劉開勝,他們互相都「辨認」了。律師說,他們幾個本來就認識,辨認出此人是誰,說明他們認識,不等於說明他去散發了資料呀。

簡紅梅對這個「辨認」進行了補充,當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認造假的。她說,叫她看照片這是不是劉開勝?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實的說「是」。於是在他們筆錄中就寫成,他們去散發傳單資料了。

從簡紅梅揭露的事實可見,公安把對人物的辨認,偷換成對這個人做了什麼事情的確認,完全改變事物的本質。對幾個當事人都來這麼一手,走一圈下來,就形成了幾個人都相互指認的怪圈。這下公安可有話說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說出來了。這就是中共司法人員受假、惡、鬥邪黨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詐的思維,與偷換概念、造假構陷的又一邪惡伎倆。

二、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恰恰證明卷宗中記錄着的違法行徑

例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證人證言不符合事實

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東營市勝利油田高級地質工程師、法輪功學員周德勇先生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兩年,遭東營區法院三次非法庭審,在整個案件庭審過程,公訴人拋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證人證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並公然製造所謂周德勇簽名的偽證,並且庭審過程缺乏律師辯護環節,案件審理過程隨意、粗暴,證人證言嚴重缺失,指證罪名荒唐可笑,公訴人肆意妄為,違法現象觸目驚心。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依然對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罰款十萬元。

例二:在公訴人提供的錄像中發現了警方許多違法之處

遼寧省鞍山市法輪功學員戴亞娟被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兩次非法庭審,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非法開庭時,公訴人提供的所謂犯罪證據是搜查錄像。從公訴人提供的錄像的整個過程中,我們發現,錄像不僅不能證明戴亞娟有罪,反而恰恰說明了是公安機關辦案的違法性和提供證據的虛假性。

一、偵查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相關手續、未出示證件;

二、錄像中,除戴亞娟三人外,所有人都是執法人員,沒有任何一個人是搜查筆錄中所記載的「見證人」;

三、搜查過程中,戴亞娟一直被控制在臥室,直至10:41分畫面回到臥室時,戴亞娟等三人均不見了,也就是說,戴亞娟沒有見證搜查過程;

四、錄像中沒有當場清點證物、記錄搜查筆錄的記載,戴亞娟也當庭表示,錄像中床上堆的書不知道是從哪裏來的;

五、錄像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書刊、物品,如通訊技術、電腦入門等,辯護人不知道這類物品是否被計算在了「證據」當中。

這份錄像資料無可置疑地印證了本案取證方式已嚴重違法,因此所搜集的證據全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證據能力;卷宗中的搜查筆錄形成過程不明,故而其記載不具有真實性!搜得的物品中,哪些屬戴亞娟自用、哪些不是,無論是錄像還是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都沒有進行區分,統統打包在一起,這樣做的目的不言自明!即使這些物品和書籍都是戴亞娟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明慧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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