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啊,該「特情」是誰,他又是如何發現朱素榮家有法輪功的物品呢?這個「特情」其實就是個小偷,此人三十多歲和朱素榮是同村。平時遊手好閒,好吃懶做、偷雞摸狗。前妻和他離婚後,他更是破罐子破摔,他的家人對他很失望,也懶得管他。朱素榮被綁架之前的一天,小偷偷了素榮家的電動自行車,偷車時,他發現朱素榮家有法輪功的物品。電動車被盜,素榮能猜想到小偷是誰。但善良的她念其是鄉鄰,同情他的處境,也就不和他一般見識,並沒有報警。然而此人卻恩將仇報,見利忘義。為了得到惡告的那點獎勵,他反倒把素榮給惡告了。
例三: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
大慶市高新區法輪功學員吳艷華、關興濤、都業成被綁架、非法關押一年多;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非法庭審。公訴人構陷三位法輪功學員,在拼湊的一百多頁的卷宗中,無非都是三人合法擁有的書籍、手機、電腦等本應該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物品。
在法庭辯護中,吳艷華的律師聲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吳艷華沒有罪,然後逐一說明公訴人的所謂「材料」沒有查出任何東西說明她犯罪,而且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至於吳艷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她破壞哪條法律了?律師說出了相關法律都有多少條,足以證明一個普通百姓根本破壞不了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而關興濤卻被非法判刑八年,吳艷華七年六個月,都業成七年。
例四:卷宗中將王德生在警犬訓練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為「監視居住」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對王德生夫婦非法庭審。開庭時,第一辯護趙律師指出:起訴書中證人是偽造的,所謂證據的鑑定結果是無效的,並要求展示「證據」,公訴人一會兒說違禁品不能展示,一會兒又說已經燒了。然而,與此同時,在另一個專門的房間裏,大武口610人員卻給前去的各級頭目展示着他們的「戰利品」——劫掠的法輪功真相資料等大量私人物品。
王德生在法庭上曝光了被國保人員綁架後遭受的迫害,公訴人狡辯說:他們又沒讓警犬咬你,警犬又沒傷你等等!而律師看到檢察院的卷宗上,赫然將王德生在警犬訓練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為「監視居住」。
例五:案卷中有一個拒絕律師查閱的秘密卷
廣州市越秀區法輪功學員馬民慶,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中午在住處附近的越秀公園公交車站準備乘坐公交車時,被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偵二大隊和地鐵黃沙站派出所警察聯合綁架。律師在閱卷時發現,馬民慶的案卷中有一個秘密卷,海珠區檢察院和法院拒絕律師閱這個秘密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馬民慶被海珠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
例六:沒有編號的判決書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張繼紅被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法院非法判刑兩年,罰金五千元。張繼紅的律師七月一日給法官關樹森打電話,關樹森撒謊說「還沒判」,律師見到張繼紅本人才得知判決結果。之後張繼紅的律師向綏中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綏中縣法院六月二十日對已經絕食抗議非法關押三十三天的法輪功學員張繼紅開庭,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總共二十頁左右的案卷中存在諸多漏洞。構陷張繼紅的「案子」,連案件編號都沒有,縱觀整個判決書,看不到中國法律「控辯雙方平等」的原則。
例七:秘密判刑,案卷中忽略律師辯護詞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李偉在去長春市百老匯上班的途中,被長春市公安局國保高軍,潘高峰等多名惡警綁架,同時長春經開公安分局到李偉家裏非法抄家。長春經開法院在家屬幾乎天天詢問的情況下,相關人員既不露面,也不接電話;法院既不告知家屬案情及開庭日期,又不張貼公告,對於家屬請求律師介入的要求更是沒有回應。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從律師那裏才得知李偉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被經開法院非法秘密開庭,庭審過程只用十分鐘。當時李偉身體極度虛弱、視線模糊、神志不清,十分鐘庭審結束後,李偉又被抬着回到第三看守所,昏迷嘔吐了整整一天。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秘密開庭的基礎上做出不公正判決。李偉不服,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法院在近四個月的時間裏,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對上訴人李偉詢問過一次,李偉要求指紋比對證據並要求家屬再次請律師介入。中法鄭偉法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接了律師手續且讓其閱卷。之後律師根據事實與證據材料作出無罪辯護並遞交辯護詞,還要求公開開庭。法官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毫不理會,裁定書沒有寫律師辯護意見,更沒放入案卷,視同二審沒有律師,公然剝奪律師辯護權;對一審程序違法視而不見,做出維持原非法審判的裁定,明顯造假——裁定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案卷中放入並未張貼的稱四月九日開庭的公告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根本沒有公開開庭。
例八:非法的補充材料「情況說明」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孔紅雲偷偷開庭。在北京律師對所謂「證據」的逐條駁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謂「事實」,均不成立。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於上午十一點半宣佈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區法院給律師打電話,通知他準備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開庭。律師質問:你們每次都在看守所開庭,為什麼不到堂堂的法院去開庭,是孔紅雲見不得人還是你們見不得人?正義的質問使法官啞口無言。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個關於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況說明」,這個說明不是證人的簽字,而是派出所所長侯汝博和副所長陳瑜的簽字。而且這個「情況說明」應該是第一次開庭因證據不足被退卷的補充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材料應該在三月十二日前補充完畢,否則無效。可是檢察院依然將它收入案卷之中,很明顯這是違法操作的。這一次又因證據不足而退卷,檢察院再次向法院遞交了「延期審理建議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