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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工作室|「擅自攝製電影案」當事人郭珍明採訪

2025年3月底,網上傳出影像創作者郭珍明因拍攝視頻被烏魯木齊市文旅局擬處罰7.5萬元和沒收設備的消息,微信公眾號「現象工作室」對他進行了採訪,並發佈報道文章,但該文很快便遭到審查刪除。

郭珍明自述道:

我去年9月份去新疆旅行,和一位內地的音樂人王嘯聊起紀錄他的創作和採風的事情,他是做當代音樂的,就是那種現場即興的樂器和人聲。我們萌生了一路旅行、沿途創作和民間採風的想法,邊走邊拍。

新疆是個文化和音樂特別古老而富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壯麗的自然風光亦讓我們沉醉。我們在南北疆、烏魯木齊這些城市和鄉村之間穿行,流連忘返。

整個過程大約是去年12月到今年1月份完成的,就是我們兩人,我拍他的創作和採風。後來烏魯木齊文旅局的人上門進屋檢查,說根據舉報,說我「涉嫌擅自攝製電影」,把我器材和資料都查封了。

文旅局執法人員當時也說不清楚是依據《電影產業促進法》哪條條文,他們只是說,「你去百度查」。他們也不熟悉這些條文。我後來問了律師,也自己查了。我覺得絕大部分影視藝術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可能都不知道《電影產業促進法》,第13條規定「擬攝製電影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劇本梗概向電影主管部門備案」。我認為大家應當對這個法條引起注意,加以學習。

我認為完全不構成違反《電影產業促進法》13條,這裏面涉及到幾個問題:

不管是普通人還是藝術家,採用專業或者非專業器材拍攝視頻,都是一個普通公民的文化藝術創作自由,因為這是個人行為。

即使把我的紀錄和拍攝行為定義為電影,但是我的紀錄作品哪來的劇本梗概?這說明制定《電影產業促進法》的人沒有注意到紀錄片和電影的本質區別。紀錄片是沒有劇本的,電影才有劇本,紀錄片何來「電影劇本備案」?即使把紀錄片定義為電影,那也是沒有劇本的電影,對於沒有劇本的電影作品,《電影產業促進法》怎能要求它去「備案劇本」呢?

電影節不等於電影院,國際上的電影節展出的影像作品不同於電影院播放的電影,非常寬泛。手機拍的視頻也是電影,短視頻也是電影。文旅局的人認為我去年有紀錄片參加了國際上的電影節,並以此認定我拍攝了的視頻素材具有電影屬性,違法《電影產業促進法》。這個認定你覺得符合法理邏輯嗎?

如果我這個拍攝行為都是違反了《電影產業促進法》,那中國這麼多影視、戲劇、傳媒、美術專業的學生、畢業生,他們的畢業創作都將考慮是不是違法行為?他們拍攝的紀錄、電影、影像作品都去備案了嗎?

我希望得到社會的關注,因為每一個普通公民,以後拿起攝像機或者手機進行紀錄和創作,都要考慮一下,有沒有觸犯《電影產業促進法》?你是不是「擅自」了?

責任編輯: 李廣松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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