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拒不履行檢察監督職能配合寶山公安對北京民企違規趨性利執法的檢舉控告信
控告人:恆萬教培案家屬,一審案號(2024)滬0113刑初388號,二審案號(2025)滬02刑終411號
被控告人:
1、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孫琳、副檢察長王曉林、檢察官朱佳琳
2、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辦理吳少偉等人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辦案民警
控告事項:
1、上海市寶山區檢察官朱佳琳檢察官,拒不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對偵查機關製作的筆錄進行複製粘貼,嚴重違法,在此情況下檢察長孫琳、副檢察長王曉林對朱佳琳檢察官瀆職行為視而不見消極不作為,拒不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嚴重瀆職,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進行控告。
2、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遠洋捕撈,違規跨區域趨利執法辯護律師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偵查人員虛假立案、偽造被害人簽名、編造有罪證據,隱匿無罪證據、取證比例嚴重違法意圖構陷吳少偉等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進行控告。
事實與理由:
一、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時,直接對偵查機關筆錄進行複製粘貼,嚴重違法。
《檢察官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寶山區檢察院朱佳琳檢察官作為本案公訴人,在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直接複製粘貼偵查機關所做的筆錄,明顯違法。
在2025年2月的庭審中,吳少偉的辯護人明確指出,公訴人朱佳琳對王少波、吳海鵬、谷學羲、毛金毅等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直接將偵查機關所做的筆錄進行複製粘貼,相關筆錄內容在在吳少偉、王少波、谷學羲等被告人的多份筆錄,以及於某夢、王某強、陳某帥、馮某、於某濤等多名恆萬公司員工的筆錄中,重複出現,明顯是偵查機關統一製作的模版。
在此情形下,朱佳琳作為公訴人,本應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能,向各被告人核實相關筆錄的真實性,但是其卻在訊問過程中直接進行複製,明顯已喪失客觀公正立場,在庭審過程中朱佳琳對複製筆錄的違法行為不解釋不回應,公訴人朱佳琳顯然喪失了基本的檢查監督的職責,喪失客觀公正立場,而是濫用手中的職權,涉嫌瀆職犯罪!在此情況下檢察長孫琳、副檢察長王曉林對朱佳琳檢察官瀆職行為視而不見消極不作為,拒不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嚴重瀆職,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
二、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遠洋捕撈,違規跨區域趨利執法辯護律師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偵查人員虛假立案、偽造被害人簽名、編造有罪證據,隱匿無罪證據、取證比例嚴重違法意圖構陷吳少偉等人構成詐騙罪,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進行控告。
本案中,用以認定吳少偉等人構成詐騙的核心證據,是200餘名報案人提供的報案材料。但是,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證明,大量報案材料,系寶山公安提供模版,誘導學員製作的,其指控內容與本案完全不符,根本不能認定吳少偉等人涉嫌詐騙。對於部分在報案材料中稱,因自身工作需要報考恆萬公司的學員,寶山公安竟將其報案材料隱匿,辯護律師直到審判階段,才知道有上述證據。目前,本案是否仍有證據被隱匿,尚未明確。
對於前述模版內容,公安機關本應向被害人製作筆錄,進行核實。但是據了解,在案僅有10份被害人陳述,僅占公安機關所認定的3527名被害人的0.28%。此外,辯護律師在庭審中還指出,在案何某心筆錄中,其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籤字字跡與詢問筆錄字跡明顯不符,經過北京信諾司法鑑定所鑑定「不是出自同一人筆跡」(京信【2025】)文鑒字第10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辦案的工作人員公然偽造證據,證據確鑿,鐵證如山。辦案民警已涉嫌偽造證據材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案系寶山公安為完成「礪劍2023」專項行動業績指標,所開展的遠洋捕撈行為,公訴機關拒不列明被害人名單,嚴重違法
2022年7月起,吳少偉等人在北京市順義區經營恆萬建工(北京)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恆萬公司),從事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公司主要經營模式為,在百度平台投放廣告,有證書報考需求的客戶留下個人信息後,由北京螳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數據,供公司員工給有意向報考客戶撥打電話進行課程內容介紹,並為報名客戶提供合同、書籍及課程服務。
上海市公安局於2023年開展聚焦打擊「『證書掛靠』類招工詐騙案」的「礪劍2023」專項行動,上海公安在上述專項行動指導下,將多家教培企業相關人員認定為詐騙並進行刑事追訴。2023年6月,2023年6月29日,在沒有北京公安配合的情況下,寶山公安異地對位於北京的吳少偉等人進行抓捕。2024年1月,偵查機關將上述71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朱佳琳檢察官擔任公訴人。但是,朱佳琳檢察官根據審計報告,認定涉案詐騙金額1790萬餘元,但至今未列明被害人,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不通知被害人參與訴訟,顯然不打算把錢款發還給所謂「被害人」。
四、北京的民營企業恆萬公司被遠洋捕撈到千里之外的上海寶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虛構接報案材料,製造管轄連接點,對恆萬公司吳少偉等人虛假立案。
在案接報回執、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均顯示,寶山公安於2023年6月20日接到匿名舉報,但上述接報回執未附任何該報案人提供的報案材料和證據。該接報回執稱,「我局在工作中發現……現已查明涉案金額約40萬元,嫌疑人在北京作案」。按平均學費5000元/人計算,2023年6月20日立案之前,寶山公安應當至少收集到80人的報案材料。但是,在案現有報案材料中,最早的報案時間卻為6月27日。訴訟中,辯護人指出報案材料系虛假時,公訴人改口稱是在「工作中發現」。案發前,恆萬公3000多名學員沒有一人向北京市政府部門投訴被騙,也無一人提起民事訴訟,更無一人向北京市公安報案被騙的情況下,遠在千里之外的寶山公安以所謂的工作中發現,這顯然是不真實的。
一個案件連程序都不能保證公正,如何讓我們老百姓去相信這個案件地結果的公正。請立案調查徇私枉法的相關人員。
此外,前述專項行動結束後,對於位於山東明確在合同中約定掛靠事項的教培機構,寶山公安以不具備管轄權不予立案。而恆萬公司在學員繳納課程費用前,均向學員出示課程培訓服務合同,該合同系北京市人社局公示的示範文本,不包括任何兼職掛靠事項。
綜上,公訴人朱佳琳明知本案系寶山公安為完成相關業績指標開展的遠洋捕撈行為,仍拒不糾正,更在訊問過程中直接複製粘貼偵查機關的筆錄,公訴人朱佳琳濫用職權,涉嫌偽造證據,偵查人員編造有罪證據,隱匿無罪證據涉嫌瀆職犯罪望依法依規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致敬禮
北京恆萬教培案家屬
日期: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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