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北美新聞 > 正文

華裔夫婦買了新房 竟要向前租客賠償2.7萬元

一對年輕夫婦去年2月買了房子,在翻修了以前的出租屋後,他們今年3月震驚地得知,根據住宅租賃部門旨在遏制非法驅逐的新的更嚴格的法律,他們必須向前租戶支付27,000元。

Chingnga Fung和 Boris Pak-Ho Cheung甚至從未見過前房客,租客被前房東驅逐,然後房子賣給了這對夫婦。

這對夫婦正在為新房子裝修忙碌著,因此忽略了電子郵件和掛號郵件的通知,因此他們缺席了住宅租賃處的聽證會。直到今年3月2日收到通知,才得知他們被勒令向前租戶 Gabriel Rudner和 Berit Berting付賠償金,因此前租客申請聽證會,稱他們離開後沒有看到有人搬進房子。

Chingnga Fung向卑詩最高法院申請撤銷住宅租賃處的決定,理由是聽證會通知被發送到錯誤的地址。

卑詩省基於保護租客的原則下修改了《住宅租賃法》。

根據住房部的資料顯示,從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4月30日共有2,200份投訴,租戶聲稱房東沒有將出租單元用於終止租賃時的協議,不少人抱怨房東只是惡意驅逐租客,以方便對下一個租客收取更高租金。

如果業主或其配偶的子女或父母計劃在發出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搬入,租戶須按規定合法搬離。

2022年7月11日,對被錯誤驅逐的租戶的賠償從2個月的租金提高至12個月。2021年,政府改變了法規,要求是房東而不是租戶要負起責任證明新租戶是近親。

若情有可原,例如打算搬進來的父母去世或出租單位被火燒毀,房東可以免去罰責,但是,如果房東改變了自己或近親要搬進來的主意或沒有為裝修做預算,則不會獲得豁免。

最近住宅租賃處裁決出現被司法挑戰的案例似乎越來越多。

上個月底,列治文的一位房東向法院提交請願書,不滿只因為驅逐通知書上有錯誤的標記,住宅租賃處就要求他必須賠償租客一年49,200元租金。

早前有一個案例是住宅租賃處裁決維多利亞的一個房東要賠給租客12個月共22,000元租金,因為房東遲遲為搬入房舍中,但實情是房東花了6個月的時間完成裝修,全家才能搬進來。卑詩省最高法院法官認為「住宅租賃處仲裁員沒有考慮情有可原的情況,包括難以僱到建築商和市政府的許可問題。」

另一個在基隆拿住宅租賃處的一項裁決中,租戶獲得了12,000元的一年租金賠償,當時司法審查中的法官維持裁決有效,稱房東沒有有效證明在6個月內無法入住該房產的情有可原情況。

Chingnga Fung和 Boris Pak-Ho Cheung的律師 Masao Morinaga表示,他客戶的案將引起所有購房者的關注,特別是「如果他們在入住前要進行裝修,合理的時間應該是多少?」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加國無憂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510/1899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