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租約被判監禁5年9個月,有市民質疑是政治迫害(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違反租約,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讓黎智英用以處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蘋果日報大樓設辦公室,早前被判欺詐罪名成立,兩人上星期六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5年9個月及21個月。有旁聽市民質疑案件是政治迫害,針對政治異見人士。
另有評論員分析今次的判刑比想像中重,質疑有政商界人士觸犯僭建等類似罪行,判刑比今次案例輕得多,並非法官所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為今次的案例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因多宗社運及國安法案件還柙及服刑接近兩年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星期四(12月8日)在獄中度過75歲生日,兩日後(12月10日)被押解到區域法院,就被控違反租約,欺詐科技園公司聽取判刑。
法官指黎智英判刑有6項加刑因素
黎智英及61歲的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控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黎智英用以處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使用將軍澳工業村的蘋果日報大樓,違反租約指定的出版及印刷用途,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約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公司及力高顧問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今年10月底被判欺詐罪名成立。
處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上星期六(12月10日)開庭宣讀判刑理由,他告誡法庭公眾席的旁聽人士,不可以作出任何政治口號及喧譁,否則會責成警察抄下相關人士資料。
針對黎智英的判刑,法官提出6項加刑因素,包括本案雖然不涉及破壞誠信,但黎智英面對的首項欺詐罪橫跨超過17年,力高公司在簽署租契前已進駐蘋果日報大樓,作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可獲租金優惠,他的私人開支亦可當作力高公司的營運開支,法官認為力高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
法官表示,黎智英不是一人犯事,而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地欺詐,有如每日偷竊1000元並持續10年,累計365萬元,罪責較一次偷走款項更嚴重。
批評黎智英濫用傳媒形象作「保護傘」
對於辯方指,力高公司只是佔用蘋果日報大樓0.16%的面積,大樓的主要用途仍是出版及印刷,應用大致符合相關租約條款。法官陳廣池認為,辯方錯誤理解欺詐罪的本質和嚴重性,法官舉例,情況有如高官入住1萬平方呎的官邸,分租其中100呎的房間給朋友,一旦被傳媒揭發必定引起牽然大波,該高官必定問責下台。
法官表示,作為擁有第4權的傳媒機構,壹傳媒在案發時有特殊地位及不少支持者,批評黎智英濫用傳媒形象作為「保護傘」,令科技園公司「投鼠忌器」,不敢貿然行事,突擊巡查蘋果日報大樓,屬於加刑因素之一。
法官表示,本案不是重大的商業欺詐案,但黎智英屬於重要角色,雖然他日理萬機,亦不能夠作為抗辯理由,否則那些高級主管或老闆簽署的承諾書或法定聲明便形同虛設。
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6萬美元
法官又表示,黎智英沒有呈交任何求情信,認為他沒有一絲一毫悔意,雖然這些不是加刑因素,但顯示黎智英沒有任何悔意,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
法官表示,黎智英的欺詐行為長達超過21年,兩項欺詐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5年及1年監禁。法官認為,一名犯案者不應該因為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越多刑期扣減,因此將其中1年監禁分期執行,合共6年監禁。
不過,法官又表示,雖然黎智英沒有求情,但應該要對他公平,考慮黎智英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審訊的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折合約26萬美元),法庭並向黎智英頒下8年「取消資格令」,禁止他出任公司董事。
黃偉強被指助紂為虐判囚1年9個月
至於第3被告黃偉強,法官認為雖然他的角色沒有黎智英嚴重,沒有收取任何個人利益,但他作為時任壹傳媒行政總監、聽從黎智英的指示的欺詐行事有如「助紂為虐」,法官舉例黃偉強有如負責駕車、幫助劫匪逃離劫案現場一樣,駕駛者雖然不是策劃者及主腦,沒有親自參與打劫的行動,但他仍可以被控打劫罪以及負上刑責。
法官表示,黃偉強忠於黎智英而做出的欺詐行為,會對香港的工業村政策造成打擊,而他們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及或「自我方便」。
法官又表示,本案違法事件在2020年3月曝光後,蘋果日報大樓內有十多間公司忽然搬遷,法庭可以推論它們都沒有牌照。考慮以上因素,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2年半監禁,考慮黃偉強承認不少案情、節省法庭資源,亦體諒他自小有聽覺問題,被捕後確診患上重度抑鬱症等健康問題,加上呈交的求情信顯示黃偉強深受家人同事愛載,酌情扣減9個月刑期,判處入獄21個月。
黎智英在開庭前不斷向旁聽席的妻子及女兒揮手,黎智英的太太對他比心心手勢回應。法官判刑後黎智英及黃偉強表現平靜,黎智英的女兒則傷心流淚,不少旁聽人士向黎智英說「生日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