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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掃機械人拍下妻子外遇,勝訴反被判刑

台灣一名男子懷疑妻子外遇,用家中掃地機械人的攝像頭錄下了妻子和情人相會的畫面。他拿着這段影像把兩人告上法庭,索賠成功,同一段影像隨後又被用來告他自己,理由是未經同意錄影。台灣媒體近日報道了這起離奇案件。

當事人未具名。男子與妻子2021年結婚,婚後與男方的父母同住。夫妻倆另有一處度假屋,平時空置,只在假期過去住。2023年,一次度假期間,他在度假屋裏發現一把陌生牙刷。家裏憑空多了別人的洗漱用品,他開始懷疑妻子不忠,於是調出停車場的監控錄像,在其中認出一名男子,此人以前開車送過他妻子下班。

他拿這件事當面質問妻子,妻子否認有任何越軌行為,他選擇了相信。三個月後,他意外發現了真相。那台掃地機械人接在手機應用上,人不在家也能遠程喚醒,機身帶攝像頭,還能對着它講話。他本想藉此跟妻子開個玩笑,給她一個驚喜,打開攝像頭後,畫面里卻是妻子正和監控中那名男子躺在床上。

他的第一反應是立刻衝去當場對質,還是忍住了,決定繼續錄下去,把影像留作之後訴訟的證據。畫面顯示,妻子摟着她的律師,赤身裸體在屋裏走動,那名男子坐在沙發上。

手握影像,他把妻子和情人都告上法庭,索賠新台幣200萬元,約合6.8萬美元。法官認定,妻子與情人的婚外情已經超出朋友關係的界限,判令二人向這名被辜負的丈夫賠償新台幣50萬元。官司打贏了,麻煩卻接踵而至。

妻子隨後提起反訴。同一段影像在這裏顯出了另一面,它既證明妻子不忠,也證明丈夫在兩名當事人都未同意的情況下錄下了這場幽會。丈夫辯稱此舉情有可原,法院不予採納,裁定婚姻義務不能凌駕於個人私隱權,丈夫無權不經同意錄下妻子與情人的私密活動。

按台灣法律,未經告知而錄製或對外公開他人私密活動或信息,兩種行為都在禁止之列,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30萬元罰金。本案中,桃園法院判處這名男子五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新台幣15萬元罰金。索賠得來的50萬元,最終沒能抵掉刑期。

後來他繳了上述雙倍罰金代替坐牢,卻因此有了一個刑事犯罪的「前科案底」。

但這起案件在法律邏輯上,其實反映了現代法律在「保護婚姻」與「保護個人私隱」之間的權衡。

如果允許配偶以「抓姦」為由任意安裝針孔攝像頭、竊聽器或利用掃地機械人偷拍,那麼婚姻就會變成一個合法的「老大哥監視器」,這在現代法治社會是不被允許的。

法律留給受害者的「正確抓姦姿勢」

在懷疑配偶不忠時,搜集證據必須合法。

合法證據:進出酒店的停車場錄像、公共場合的親密牽手照片、沒有被刪掉的露骨聊天記錄、或者妻子事後承認出軌的錄音。

非法證據:在臥室偷裝針孔攝像機、在對方手機里偷偷安裝監聽定位軟件、或者像本案中遠程激活攝像頭偷拍裸體畫面。

幸未泄露,若他一氣之下把視頻發到親友群,或者傳到網上公開,那就觸犯了更嚴重的「散佈猥褻影像罪」或加重誹謗罪,那就必須是實刑,大概率要直接進監獄坐牢,且絕無轉圜餘地。

責任編輯: 寧成月  來源:煎蛋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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