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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到底算不算是寄生在母親身上的寄生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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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小說所體現的,生活在這種社會中的人,其人權不是生來就有,而是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小說中的接受教育、超能力覺醒、接受催眠、產生愧死反應等等)之後,才被分批次階段性賦予的。人之為人的權利是隨着人的成長,一點一點「進化」出來的。

那在這種社會中,墮胎肯定就不會成為一個問題,因為人之為人的權利賦予是一個隨其能力成長的平滑的曲線,孕婦腹中的胎兒,既然沒有任何作為人的能力,自然也就沒有任何作為人的權利。

所以,別說墮胎了,就算是像小說中那樣「處理」未達標者,在其體系下也是被允許的。

於是在小說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個社會中的孩子們在成長中有極大的焦慮感,因為他們如果做的不好,就會「人間失格」,被淘汰掉。

那麼,「天賦人權觀」與「進化人權觀」究竟哪一個正確?——或者功利一點說,哪一種讓人們能活起來更舒服?

請您閉目沉思一秒鐘,先憑直覺做一下這個選擇,給出自己的答案。

然後我們進行接下來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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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史上看,現代社會佔統治地位的「天賦人權觀」,反而是一個「制度孤島」——在啟蒙時代以前的幾乎所有人類社會,都是遵從「進化人權觀」的。

也就是說,志貴佑介所寫的那個「新世界」邏輯,其實是我們剛剛走出的「舊世界」邏輯。

比如在我國古代,貴族男子20歲時會舉行隆重的「及冠禮」,被正式賦予各種權利,有權參加社會生活。

而嬰兒早於一定年齡夭折則是「不敘齒」的,沒有權利加入家族的排行,大家就當這個孩子沒出生過。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經講過二十四孝中「郭巨埋兒」的故事,以今天的觀點看,為了讓母親有口吃的,把親生骨肉活埋了,這絕對算不上值得鼓勵的孝行。

但在古代社會的邏輯下,這個行為是說得通的,因為被埋的那個幼兒連「敘齒」的權利都沒有獲得,壓根就不算個完整的人,在必要時,當然可以為了更「重要」的母親被犧牲掉。

也是在同樣的邏輯下,「易子而食」這種詞在我國古代也只被用來描述百姓生存的艱難,而不含道德譴責意味——因為人權是「進化」出來,還沒有成長完成的孩子沒有人權,被認為死不足惜。

你看,這種社會體系,跟志貴佑介所描寫的那個「新世界」是非常相似的——「人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被視為人。」志貴佑介也並不諱言他從日本舊社會的風俗中獲得了靈感。

比如《楢山節考》,在日本古代,不僅嬰兒「不是人」,老人也不是。

而在西方,在基督教傳入以前,這種「進化人權觀」其實也非常普遍。

比如在古羅馬,「公民」的這個概念是被無限細分的,從最高等的「羅馬公民權」、到「拉丁公民權」、「友邦國民權」,再到最低的「外國人」。各自有各自的義務和權利,有一個人,可以像玩遊戲升級一樣,在這個體系里的「升級」。你為羅馬服兵役、或者交更多的稅,就會有機會獲得更高「公民」資格,完成你的權利的「進化」。

美國科幻作家海因萊因就非常認同這種制度,他在其小說《星船傘兵》中就描述了一個非常類似羅馬的未來社會體系。

在該體系中,人剛出生的時候都只是權利受限的「國民」,想獲得公民資格,必須通過服兵役才能獲得。

這一對比,就非常有意思了——如果說海因萊因在設想的未來中「復興」了古代西方式的「進化人權觀」。那麼志貴佑介也無非是在其小說中復刻了古代東方式的「進化人權觀」。

雖然今天的現代社會是以「天賦人權觀」為基礎的,但在東西方,對「天賦人權」的懷疑,都從未間斷過。很多人都設想過,我們的社會會在一定條件下,放棄目前的「天賦人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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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事求是的說,更為古老的「進化人權觀」確實能幫我們規避掉許多在現代社會「天賦人權」理念下無法爭論清楚地問題。

比如女性是否可以隨便墮胎?社會要不要拿大量的錢「養懶漢」?政府是否有權驅逐外來非法移民?

原因很簡單,因為「進化人權觀」將人是否為人的界定標準把握在了人自己手上。遇到這種難題時,你做個界定,說胎兒、懶漢、非法移民都不算人(或者是權利次一等的人),就很好選了。

可是「進化人權觀」也有一個非常大的BUG——把這個理念用的態度,很容易陷入到一種弱肉強食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野蠻當中。

比如墮胎問題上,如果我們斬釘截鐵的說:「胎兒不是人,孕婦有完整的人權,而胎兒尚未『進化』出人權,所以必須優先尊重女性的選擇自由。」那麼緊接着產生的一個問題就是,在孩子生下來後,父母是不是依然有權利為自己「追求幸福」的選擇自由而棄養?

如果你的回答是不可以,那請問:為什麼生出來的孩子有這麼多權利,而一個晚期妊娠的胎兒就沒有呢?

思索後你會發現,如果想破解這個悖論,還是要藉助一點「天賦人權」的理念。認定一個胎兒,在他發育過程中某個時刻,在他還什麼都沒做之前,就被賦予了一些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利。

至於這個時間點應該怎樣去界定,這麼嚴肅的問題,必須要讓一個社會真正達成共識之後,才能最終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確立。而不是幾個法官討論一下,自己就把事情給定了。

就像在「羅訴韋德案」中投反對票的威廉·倫奎斯特大法官說的那樣:「我並不反對女性為自己爭取墮胎權,但是最高法院無權反應美國社會不斷變化或擴大的價值觀,這是國會和各州議會的職責,屬於立法權的領域。司法不能夠越過邊界,干涉立法。」

因為立法關乎一個社會要按照什麼樣的權利邏輯來運行。如果一個社會真的要重新訂立共識,在「天賦人權」與「進化人權」之間光譜上重新選擇一個位置,那麼這種討論也應該更嚴肅認真地進行,容不得走捷徑和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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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我想再跟一些過於激進的主張墮胎權、支持晚期妊娠墮胎、隨意墮胎的人說兩句:

如前所述,我其實並不反對墮胎權,但我在與你們的討論中,發現了一個問題:你們中的很多人,好像把「自由」「權利」這些詞彙,當做了工具而不是信條。你們強調孕婦「有完全的自主權,可以完全自由決定腹中胎兒的生死」,甚至「即便孩子已經生下來,女性也有權做決定。」那麼請問,你們這樣說,對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又在哪裏呢?如果對人之為人的尊重都沒有,又何談尊重女性呢?

還是說,你們口中的「自由」和「權利」,僅僅是一種拿來說事的工具,於己有利則用之?不合則棄之?

我不反對墮胎,我支持所有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立法,平衡並保護孕婦與胎兒在孕期各階段分別應該被保障的權利——包括胎兒的生命權,當然更包括女性的自由選擇權。

但這種法律,必須謹慎的討論,達成社會共識後走正常立法來形成。而不是幾個自由派大法官寫上一篇小作文,就這麼輕易決定了。

我也不想跟任何滿嘴說着「自由」、實則只想着利己的人討論問題。因為他們的觀點一定是極端,而任何極端所最終通向的,一定是一個拿人不當人的反烏托邦。

《來自新世界》的副標題,叫「與偽神的對抗」。這句話的意思很深——隨意決定他人是不是人,這本不是人有能力做的事情。即便迫不得已,我們有時必須要給出界定,也不應該做的那樣武斷而隨意。

否則我們將面臨一個反烏托邦,今天你隨意的「墮」了孩子,明天自會有人來隨意的「墮」你。

全文完

本文7000字,感謝讀完,對這個費力不討好的題目,我寫了三篇文章了,就暫時就說到這裏吧。能被說服的人,我想都已經被說服了。

幾篇文章都很長,不知您是否有耐心讀完,願能對您有所啟發。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海邊的西塞羅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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