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民生 > 正文

難以反抗的暴力:疫情的封鎖,升級的家庭暴力

家暴個案管理員

深圳家暴個案管理員張寧艷第一次見到的方寧,渾身是傷。

2020年2月,全國疫情最為緊張的時候,深圳市寶安區陸續出現數十例的確診病例,社區加強了人員出入的管理,人們居家隔離。

2月17日晚上,方寧被丈夫陳利掐住脖子,按在床上實施家暴。結婚十多年來,方寧第一次撥出了報警電話發出求助。雖然是深夜,民警很快抵達,在民警的調解下,陳利反覆認錯,再三保證絕不再犯,方寧無奈選擇了原諒。然而,漫長的夜晚剛剛開始,民警離開半小時後,陳利又開始施暴,毆打從凌晨一點半持續到早上八點。第二天上午,方寧以上班的名義逃出家門,向婦聯求助。

「我剛見到她時,她全身都是淤青,兩邊的臉都腫着。」張寧艷回憶。2月18日中午,張寧艷接到了街道婦聯的委託電話,她被指派為這起高危家暴案件的個案管理員,需要馬上前往案發社區進行協助。她負責方寧案件的所有環節,包括陪伴、關愛、心理疏導,對接法院、律所、社區、街道等,幫助方寧疏通全部流程。

反家暴法實施六年來,法院、公安、婦聯、街道、社區、公益組織等機構共同編織了一張日漸嚴密的社會支持網絡,全社會的反家暴意識提升,不再把家暴理解為「家務事」,多方力量共同支持受暴婦女維護自身權益。

但2020年以來,新冠病毒反覆肆虐,反家暴的社會支持網絡被削弱。相關責任人和社會機構的資源向抗疫傾斜,一些線下工作難以開展,反家暴系統上的完整鏈條,觸點和觸點之間失去了緊密連接。

在這個特殊時期,司法機構和公益組織也推出了一些更為靈活的支持方式。

「婦女遭受家暴後,她第一時間就面臨着出社區的問題,那時候的很多資源和行政權力都集中到社區基層了,所以我們尤其重視社區的作用。」深圳鵬星家庭暴力防護中心的幹事劉西重說,疫情期間,深圳鵬星採用「個案管理員」方式,個案管理員起到陪伴、心理輔導和協助受害人與各個部門交涉的作用,「就像大管家一樣」。

來自國內一線反家暴機構的專業人士編寫了《疫情期間家暴防護實用手冊》,提供了家暴基本知識、預防家暴、自救與求助資源等信息,手冊主編劉西重。受訪者供圖

張寧艷經過街道、社區的層層審批同意,邁出了自己小區的大門。她首先與方寧進行了四個小時的交談。方寧已經忍受了長達十一年的家暴,她曾反抗過,也提過離婚,但只換來又一次的毆打。她把這些矛盾視作家醜,從未向周圍的人求助,直至這一次。

這起案件被評定為高致命危險,也是家庭暴力的最高級別。張寧艷陪伴方寧先鑑定傷情,結果是輕微傷,已經達到拘留十天罰款兩百元的懲罰程度,陳利很快被派出所拘留。

案發時正是疫情最嚴重的階段。深圳市寶安區專門設立了家事糾紛系統,所有的材料和訴求可以通過線上上報,完成一站式服務。2月24日,張寧艷將方寧的口述、危險性評估、傷情鑑定和報警回執等材料收集形成證據鏈,上報至系統,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訴求。2月25日,法院採用「雲庭」在線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克服了疫情下當事人無法到庭參與調查的困難。當日,寶安法院通過「微法院」線上送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法院電話傳喚陳利,向他警告了家暴的嚴重性並禁止其靠近方寧,如有違反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離婚案庭審中,陳利以缺席的行為拒絕離婚。正常情況下,當事人一方缺席則無法進行判決,但鑑於陳利情節惡劣的家暴史,法院仍作出判決宣判他們離婚,這在寶安區是首例離婚庭審中一方當事人缺席仍作出審判的案件。

此後,方寧被保護在社區住所內,家人輪流進行陪伴,陳利再也沒能踏進小區的門。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

保護令簽發之後,唐念覺得安全了些,「如果他再出現在我眼前,不能再說是家事,我有法律依據了。」

無論是唐念、張巧琳還是方寧,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後,她們都在最大程度上脫離了家暴的現實危險。

而在求助之前,她們幾乎都不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廣東五美律師歐美欣的觀察中,求助者有一些普遍的共性:「在他們決定要對外求助以前,他們的家人或者是朋友很多都不知道他們長期遭受家暴,」還有很多受害人在諮詢之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家暴,但不知道如何維權,也不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作用。

反家暴法實施以來,整個社會對於家暴的關注度變高,家暴受害者的反家暴意識增強,主動求助的個案增多。最高法發佈的數據顯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5749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2020年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2169份,2021年發出保護令3356份。

保護令的簽發呈現明顯上升趨勢。

但是,近年來在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門檻高。今年3月,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發佈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現狀的大數據報告。報告以公開的法律數據庫為樣本,統計了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公開的民事裁定書1478份。五美的分析報告顯示,在1478件案件中,法院出具保護令的案件共1089件,佔73.68%。

2022年3月,廣東五美律師事務所發佈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現狀的大數據報告。受訪者供圖

統計發現,被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案件,絕大部分原因在於「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申請人確實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唐念第一次申請失敗,法院的裁定也是這一結果。

今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全國婦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健康委共同發佈《關於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門檻高,法官對「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把握不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符合核發保護令的條件。多位律師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該「應發盡發」。

多位法律人士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司法機關對家暴亮劍。立法目的在於隔離暴力關係,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間樹立一道防火牆。對證據的要求應當是形式審查,而不應當做實質審查。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呂孝權律師指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目的旨在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只需要進行證據的形式審查。「申請人向法庭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法院毋須再詢問被申請人意見,就可單獨依法及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止暴力,保護受害人人身安全。」

他表示,在涉家暴離婚訴訟中法院對施暴人家暴行為的認定,才應當對相關證據做實質審查,因為家暴一旦被認定直接關係到原被告雙方相關實體權利的處分,包括是否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撫養權判給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利益、是否支持受害人離婚損害賠償等。

李瑩認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實是有效地制止了家暴的復發率」。相反,如果公權力不介入,不發告誡書或者不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它可能會引發暴力升級,因為施暴一方會覺得,你看警察也不管你。」

李瑩還記得,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實施當天,她開始為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北京市接到的第一例申請。「因為是第一例,法官比較慎重,法院就一直沒有發,我就問他為什麼沒有發,法官說她身上的傷已經不太明顯了,證據不夠。」

後來補充了新的就醫證據,以及多位目擊者的證言,再加上申請期間施暴人頻頻威脅,半個月後,受害人終於成功拿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其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就是避免惡性家暴的發生,這個才是它最大的立法功能和價值。」李瑩說。

(唐念、宋南、張巧琳、方寧、陳利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 劉詩雨  來源:剝洋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2/0613/1761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