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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罪推定下的公民運動組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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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網上熱傳着一份檢方指控丁家喜律師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行為的帖子,繼而又看到了許志永博士的起訴書。兩者內容大同小異,明明是同案,卻故意分案處理,這樣辯護律師就無法交叉詢問,庭審推進的很快,而且預計開庭時許丁相互之間也不讓作為證人出現,以最大限度降低案件影響。有司對良心犯的處理,向來「悶着審」,目的就是波瀾不驚的重判你。

對許丁兩位的起訴,有司證成犯罪的邏輯簡單粗暴,他們先將新公民運動或者公民運動定性為一個組織,而且是專以顛覆中共的統治為目標的「反動」組織,然後將許志永丁家喜定性為組織的核心領導,許博士過往發表的文章是組織綱領,華澤在電報群里的非暴力分享是策略培訓,參加過兩次線下聚會的是骨幹成員,他們聚會的花費是組織資金。

於是,一個要素齊備的顛覆政權的反動組織就被刀筆吏們建構了出來。古代把刀筆吏們這種做法稱之為深文周納。

12.26專案組之所以由山東煙臺警方領銜,從起訴書內容可以推測,是因為2018年幾個公民在煙臺聚會了一次,在煙臺警方眼皮底下十來個人聚會成功,這肯定會讓他們很沒面子,挨批也是肯定的了,所以急於立功贖罪。估計煙臺聚會之後警方就已經立案了。

709之前公民線下聚會是件極其稀鬆平常的事,當時戲謔地稱之為「飯醉」,朋友們聚在一起集體吐吐槽,暢想一下未來,緩解下焦慮,然後各回各家繼續艱難謀生。709之後,當局着眼於讓社會更原子化,只要得到公民聚會的消息,有司就會想盡辦法阻撓,所以聚會就不得不秘密地搞,不是聚會的內容需要保密,而是怕被阻撓。各地的國保千方百計地阻止公民聚會,但一旦公民成功聚會了,他們也就默認了,這是最近幾年的潛規則。

廈門聚會後,警方以雷霆萬鈞之勢突施抓捕,善意猜測他們應該獲得了錯誤的情報,或者假想這些公民在搞事情,搞大事情,類似於百年前嘉興南湖一條畫舫上他們曾經做過的。黨國這架統治機器,在保政權方面極端敏感,效率極高,真是體現了極權體制的優勢,就是集中力量做壞事,惡法一個接一個的出台,擠壓侵奪公民的自由空間,法律之間留下的空隙,又通過蠻橫的執法和不公正的司法進行蠶食。

煙臺警方立功心切,向政治高層匯報了這一信息,於是就成立了12.26專案組,當然煙臺警方之所以敢於冒失的這樣去做,是因為他們知道即便沒有組黨,沒有組織化,對許丁二人進行預防性打擊也是符合高層意旨的,完全可以先把人抓了邊走邊看。只要把許丁兩位抓了就是功勞,區別僅在於吃相難看還是更難看一點。於是就有了泰山壓頂似的抓捕,等到抓捕傳喚了多個與會者之後,發現情報或者想像確實有誤。這些人根本沒有任何組織化的行為,所謂的組黨完全是空穴來風,就是一次公民的線下聚會。除了許丁兩位早就蓄謀要抓的人,其他被抓的陸續釋放了,與會者人權律師常瑋平的情況特殊,推測兩度抓他是寶雞地方國保的自選動作,許丁兩位的起訴書把常瑋平定性為組織的重點成員,是「作惡授權」的結果,疑似是對寶雞國保的迫害行為背書。而後來抓捕的許博士的女友李翹楚並未與會,起訴書顯示抓她的理由僅僅只是她註冊了一個微博傳播了許博士的文章,當然真正的動機是阻止有人為許博士呼籲、營救、申冤,降低案件的影響。這些與會者陸續被釋放也證明了有司的情報或者想像有誤。

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引起國內國際震動的大案,如果勞而無功不了了之,無論政府還是警方均無法接受這種結果,何況許丁他們早就想抓了,特別是丁律出獄後仍然不改初衷,去各地旅遊見公民朋友,有司認為許丁這是在嘗試建立公民的社交網絡,是在挑戰中共將公民原子化、將社會散沙化的管制策略。這是他們無法容忍的。但以許丁去各地見朋友為由來實施抓捕,實在又擺不到枱面上去,而且也無法重判,所以有司一直在尋找機會伺機下手。有司認為廈門聚會就是個機會,一個可以重判許丁的機會。

這些人沒有組織化不要緊,可以發揮刀筆吏們的特長建構一個組織,一個矢志於顛覆中共統治的他們嘴裏的「反動」組織。

熟悉黨國對良心犯迫害的朋友都知道,法律對他們來說只是一個工具,只要想重判一個人,這個人就會在劫難逃,講道理對他們不起作用。他們才不管你有沒有犯罪事實,有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會管你的行為有沒有社會危害性,是不是在踐行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以第三者的視角來看有司對許丁兩人的指控,看他們證成犯罪的邏輯,你就會發現,他們玩的是有罪推定,而且是無處不在的蓄意歪曲。

因為要重判許丁需要一個反動組織,所以他們就將公民運動定性為一個反動組織,完全不顧及公民運動在一般人的認知中的所指,也不顧及這種定性與他們自己編定的歷史書對各種類似運動的定性相違和。

新公民運動這個詞是許志永博士率先提出並對其含義做了一個說明,據起訴書後來許志永把「新」字去掉了,改稱公民運動。很明顯,不管稱新公民運動還是公民運動,這只是一個理念的倡導,其性質與民間所說的維權運動、勞工運動、女權運動、環保運動是相同的,就是一個理念,就是一個方便識別的口號。根據許志永撰寫的《美好中國》系列文章,其本意就是倡導人們把公民身份當真,作積極的公民,捍衛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也敢於仗義執言捍衛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果不是無國籍人,每個人生下來就自動地擁有公民的身份,但真正明了自己是公民而非臣民,明了自己享有憲法保障的各項自由和權利的人少之又少,這也正是「此國之所以不昌也」的原因之一。現代社會,國家應該以自由和人權立基,一個國家應當首先是正義的,然後才應當是強大的,而且一個不自由的國家,也不可能真正強大,所謂民權不彰則國家不強,已成公論。許丁等人倡導把公民身份當真,就是把憲法保障的自由和權利當真,這有利於建立一個具備正義品格的國家,一個民富國強的現代化國家。這樣的倡導,初衷是建設性的,結果也是建設性的,於民於國都只有好處。

公民運動不僅與組織不沾邊,而且此「運動」也非彼「運動」,它不是着眼於群體性的抗命和不服從,而是個體權利意識的覺醒,所以它不是如五四運動或四五運動那樣帶有集會遊行示威性質的社會運動。不能僅僅從運動這個詞就想當然認定它有動員社會運動的意思,正如誰也不會認為廁所革命的革命與主流意識形態的革命相同。如果真要類比的話,縱向比較,公民運動中的運動這個詞指涉的含義與晏陽初的「平民教育運動」,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運動」和和國民黨曾經倡導過的「新生活運動」中的運動語義更接近。

所以,公民運動不是一個組織,反動組織也就更無從說起了。

另外,看許丁的起訴書,有司對骨幹成員的定性也相當任性,凡參加兩次聚會的,提供聚會場所的,做了一個聚會會務的,統統是骨幹成員。有司認為根本不需去證明為何這幾個人是骨幹成員,他們在組織中擔任什麼重要職務,承擔什麼重要角色,做了什麼重要的事情。完全的自由心證,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

一個長期研究非暴力轉型的知識分子在一個群里做了非暴力轉型的知識分享,就成了顛覆的策略培訓。

呼籲參與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就成了陰謀把持基層政權甚至伺機搶班奪權,儘管這競選規則都是黨國定的。有司認為這邏輯是很清晰的,也是無需證據證明的:因為你們是持不同政見者,所以都是不懷好意的,你參加競選就是意圖顛覆。至於通過這種方式成功顛覆政權的概率不高於南美一隻蝴蝶煽動翅膀造成一場颶風在所不問。

在現階段中國,講自然法是奢侈的,講政治自然法是危險的。你不能說政權不同於國家,也不能說政黨輪替是自然之理是政治文明。在這裏,黨國一體。在黨國的話語體系里,自打共產黨出現,它就應當成為這個擁有五千年文明,朝代不斷更迭的國家永恆的主宰,對不服氣的,僧擋殺僧,佛擋殺佛,因為據稱這是人民的選擇,是我們的祖輩選擇了它,一次授權永遠有效,一輩授權輩輩有效。

所以,顛覆政權罪不僅要存在,而且在適用方面要靈活,只要需要,盡可以撇開刑法條文,撇開犯罪構成,把它從行為犯改成動機犯。

黨國太有危機感了,他們知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所以你懷揣一盒火柴就是有罪的。

讀《左傳》中《鄭伯克段於鄢》這篇古文讓人感慨,即便在禮崩樂壞的春秋時期,在對手反行未著時不能預防性打擊,仍然還是當時貴族恪守的政治倫理。

一個掌握幾乎所有國家資源堪稱無所不能的政府,一個維穩費用與國防支出並駕齊驅的政府,輔以無所不在的監控攝像頭和大數據網絡,卻在21世紀踐行着根據動機來給人定罪的最野蠻的做法。這是國人的悲哀,這也是黨國的恥辱。

許博士的《美好中國》強調政治應當是美好的,也可以是美好的。現代社會的政治,本質應當是民主共和的,同時又是憲政的,涵蓋的面向和層次也是很廣的,一個人認真對待自己的公民身份,珍視自己的公民權利,改變自己周圍的生活環境,就是在參與政治。

類似於許丁這樣的志士仁人,他們固然有遠大的政治抱負,但這種抱負是將自己生平所學所知用於讓這個國家變得更美好,讓人活的更有尊嚴,而不是「彼可取而代之」的王霸宏圖。指控這樣的人犯罪從根本上是不義的。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中國公民運動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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