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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法治敗壞的四大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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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該男子通過眾籌五十萬元,以助解決遭解僱後的燃眉之急,達標後,他呼籲公眾停止捐款,但結果是大量超額完成,最後收得款項五百八十七萬元。警方認為可疑遂拘捕該男子,又透露調查包括兩個方向,一是被告是否借眾籌為名,洗黑錢為實,二是被告的籌款活動是否詐騙金錢。但兩者其實不能並存,因為前者的定罪要求,是被告必須知道所收款項來自犯罪的得益,或者有懷疑但依然接受;後者則是以虛假陳述騙取金錢。

警方高調拘捕及檢控港台編導蔡玉玲。她因採訪需要而追查車主身份,卻被控以提供虛假陳述罪,完全背離常理,但此舉不外是特區政府顛覆法治的又一惡例。

最大的顛覆莫過於否定基本法保障下的新聞自由。蔡玉玲的採訪目的,是追查誰涉及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元朗黑幫襲擊市民的暴行,因此希望向運輸署查冊,找出懷疑涉案車輛的車主,再作跟進,並讓有關人等答辯。當政府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警方被指涉及該案(警隊接報後三十九分鐘才到達肇事現場)而影響其調查的公信力,該採訪更顯得合乎公眾利益,而其手法也符合法律規定所謂「負責任新聞工作」的要求。但當局竟然還之以控罪,就是要立下先例,把合法的採訪淪為非法,把合憲權利貶成政府恩賜。

其實看來違法的更是特區政府。傳媒機構向運輸署查冊,從來是合法行為,現在由合法變了不合法,是由於運輸署去年修改查冊申請表,記者不能再表明為了新聞採訪而申請查冊,只有選擇「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為理由,但事後會被警方追究虛報資料。不過,若說記者犯法,首先犯法的是運輸署,因為禁止新聞採訪權利,涉及重大的政策改變,但事前無諮詢,也無立法會授權,更無合憲的理由去支持削弱新聞自由的變動,三無之下,首先該追究的是擅自更改政策的人,當局又怎能反過來惡人先告狀?

除了行政和執法部門的不濟,檢控部門同樣難辭其咎。特區政府檢控政策早有規定,檢控必須證據充分以支持提出檢控,並基於公眾利益才成,如觸犯罪行屬於技術性質或過時,律政司司長可選擇不檢控。今次蔡玉玲事件,不僅是運輸署更改表格造成的技術錯誤,更明顯會損害新聞自由,當局若堅持此舉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決定起訴她的話,不啻是公告天下,當局眼中的「公眾利益」,原來包含損害公眾利益(新聞自由)的壞事。

壞事當好事辦,當局難免被人懷疑是別有用心。有說如此執法是報復記者調查七二一事件,或者是有心引發寒蟬效應,令新聞界自我審查,但拘捕行動更直接的後果是,執法者可啟動調查程序,從而儘量搜尋被告人的相關資訊,了解記者知道多少真相,以至合法甚或非法地翻查記者已有的新聞資料,包括消息網絡、採訪計劃、筆記備忘等等,從中再抓記者的辮子,追究通風報訊的來源。

值得注意的更是,警方開展調查程序的門檻不高,權力的邊際亦難以界定。警方近日拘捕被判襲警罪成但等候上訴的男子,指他有洗黑錢之嫌,但又說他可能涉及詐騙,正是一例。

案情顯示,該男子通過眾籌五十萬元,以助解決遭解僱後的燃眉之急,達標後,他呼籲公眾停止捐款,但結果是大量超額完成,最後收得款項五百八十七萬元。警方認為可疑遂拘捕該男子,又透露調查包括兩個方向,一是被告是否借眾籌為名,洗黑錢為實,二是被告的籌款活動是否詐騙金錢。但兩者其實不能並存,因為前者的定罪要求,是被告必須知道所收款項來自犯罪的得益,或者有懷疑但依然接受;後者則是以虛假陳述騙取金錢。

換言之,洗黑錢罪關鍵在於錢財來源不乾淨,欺詐罪則在於斂財手法而非錢財不乾淨,兩者不能同在,但現在卻同時調查兩個方面,代表警方拘捕疑人時仍未確定案件性質(即錢源是否不乾淨),甚至有可能只憑銀行存款數目,加上之前的眾籌呼籲,便大膽假設,然後展開拘捕,入屋搜證。果真如此,問題除有擾民之嫌,警方連調查的大方向也不能確定,便向傳媒透露案情,提出欠缺真憑實據的刑事指控,既對被捕者不公道,也對調查弊多於利(不怕同謀者消滅證據?)。

以上種種,由政府罔顧公民權利、部門違法行為、檢控偏離政策以至執法及調查行動可疑,都在貶損公義,即使司法制度是剛正不阿,就可以力挽狂瀾,保住香港的法治嗎?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自由亞洲電台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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