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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村莊集體強姦湯蘭蘭案 《南方周末》被槍斃文章全文

這是一樁令人難以置信的強姦案。

2008年10月,14歲的初中女生湯某某向警方控告稱,自7歲起,她就被親生父親、爺爺、叔叔、姑父、姨夫、表哥等親屬多次強姦;此外,村主任等村民甚至小學老師也參與了對她的性侵。

本案時間跨度長達8年,情節極為惡劣——在法院認定的8個犯罪事實中,包括多起多人同時強姦或輪姦案例。而女孩的母親、奶奶,不僅未予勸阻,甚至還起了協助作用。

201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11名被告人均獲刑。其中10人犯強姦罪,湯某某的父親湯繼海被判無期徒刑;而她的親生父母還共同犯強迫賣淫罪。

黑河中院認為,湯繼海等人多次對未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湯某某輪姦,應對其從重處罰。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則駁回被告人的上訴,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目前,女孩母親萬秀玲等5人已刑滿釋放。多人提出申訴。本案一審時,11名被告人曾全部翻供,並稱遭受刑訊逼供。湯繼海的申訴代理律師付建還指出,本案存在物證不足、使用同監舍人員證言、公檢聯合辦案等問題。

本案由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18年1月17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政工室負責人表示,此案當年轟動一時,涉及親屬眾多,是個敏感重大案件,警察辦案肯定慎之又慎,「2008年我們的法律程序很完備,肯定沒有刑訊逼供。刑訊逼供只是一面之詞,如果有的話檢察院、法院肯定就提出來了。這個案件經過中院、高院審理,已經結案,我們辦案是沒有問題的。」

「監護人」乾媽報案

距中俄邊境兩百多公里的五大連池市L村,有70多戶280多口人。2008年10月28日下午,這個平靜的小村落突然陷入恐慌中——當日,13名本村和3名鄰村村民因涉嫌強姦被警方帶走。

此前一天,村民湯繼海的女兒湯某某與「乾媽」李忠雲到公安機關報案。據湯某某陳述,當年五一期間,她每晚都被父親性侵,於是十一不打算回家,並跟乾媽講了「我在家的可怕的生活經歷」。

2008年10月3日上午,母親萬秀玲和大姑湯玉英等人開車到「乾媽」家,為了帶女兒回家,和李忠雲發生了爭執。

當晚,湯某某寫了一封舉報信交給了李忠雲,「如果以後乾媽見不着我,就可以拿這封信上公安局報案。」

在舉報信末尾,湯某某補充說,2007年8月,她到L鎮上學,在李忠雲家住宿,「阿姨對我們像親女兒一樣,所以我認她為『乾媽』。」

萬秀玲說,女兒寄宿在鎮上王鳳朝、李忠雲夫婦開設的學生旅店裏,自己認了旅店叔叔、阿姨作乾爹乾媽,「她說人家對我好」。

關於為何要帶走女兒,萬秀玲稱,此前幾天,她正收豆皮時接到女兒電話,「她說媽我懷孕了,我乾媽都給我做完流產了。我說你淨瞎扯淡。我回家還跟愛人說咱閨女不學好,忙完這兩天趕緊去看看。

萬秀玲說,見面時,李忠雲塞給她一張B超單:「李忠雲跟我說,孩子懷孕了,孩子說跟她爸、叔、表哥、姑父、爺爺那啥啥的,我當時聽了都傻眼了。」

那張B超單載明,湯某某「子宮內有胎兒形狀」。律師付建查閱資料發現還有另一張由同一醫院同一醫師同一天出具的同一檢查號的診斷報告,結論卻稱「子宮內無異常」。

因李忠雲「不在家」,其丈夫王鳳朝否認B超單是李忠雲給萬秀玲的,「他們誣陷我。」

後來接受各機關詢問時,湯某某一直否認自己曾懷孕及做過人流。

萬秀玲說,女兒當時一句話沒說,一直把門反鎖,因覺得「磕磣」,湯玉英勸她「別吵吵了,先回家」;臨走時女兒突然打開窗戶說,「媽我把你們都送進監獄去。」

湯玉英告訴說,因時間久遠,她回憶不起那一幕,只記得李忠雲的兒子說了句,「讓你們嘚瑟,嘚瑟把你們都送進去。」

關於母親與乾媽的爭執,湯某某稱,母親等人對其又打又罵,乾媽直接給某公安局局長打電話,但手機佔線。一聽說報案,他們就走了。

王鳳朝證實,他跟賀某以前是前後鄰居,還有親戚關係。他還說,當天萬秀玲來把孩子打得夠嗆。

萬秀玲接女兒未果。之後,據判決書,湯某某說,10月23日老姨萬秀蓮和姨夫徐俊生到班級找她,「我感覺危險就和我乾媽李忠雲商量報案了。」

萬秀蓮證實,當日,她和丈夫只是順道去看孩子,說她媽想她了,有空回家,沒有吵架,「孩子還說老姨你有沒有錢,我說沒帶錢,她就上課去了。」

而王鳳朝否認是愛人李忠雲報的案。他說,10月3日之後的一天,湯家親屬開麵包車進學校,五個人拿着繩子,車裏還有倆人,進班裏就找,校長沒讓進,「完了小女孩這功夫拿老師電話報的警」。萬秀玲和萬秀蓮對此均予以否認。

律師付建閱捲髮現,10月27日警方的詢問筆錄中,湯某某稱「我和我乾媽來報案」,李忠雲還以「監護人」身份在筆錄上簽字捺手印。

「拿完這一萬塊錢,不逮他了」

公安機關在詢問之時,迅速刑拘相關嫌疑人。連女孩的奶奶也一度被帶走調查。而被湯某某控告性侵的人數持續增加,累計至少有16人(未包括其母萬秀玲)。後來她在接受黑河中院詢問時說,除了這些人外,「還有二十多人」。

警方第二次詢問後,2008年11月5日晚上,湯某某姑姑劉桂英(實為姑父劉長海的妹妹)向警方報案稱,湯某某當晚給她打電話,誣陷其丈夫強姦,並索要「學費」。

劉桂英提供的電話錄音顯示,湯某某告訴她,自己被姑父蔡祥令禍害了,「拿完這一萬塊錢,不逮他了。」一萬一把拿齊,「你願意來就來,不願來就拉倒,反正明天公安局就讓我中午去回復。」「還有你老弟呢,也就是我老叔吧。」

此前的警方詢問中,湯某某曾舉報劉桂英的弟弟劉鎖柱。劉桂英說,當時全家親戚幾乎只有自己的愛人蔡祥令沒被抓,所以湯某某給她打電話要錢,她沒給。而蔡祥令和劉鎖柱均未被帶走,後來也平安無事。

劉桂英報案後,警方迅速詢問湯某某。湯某某先稱自己在報案後沒給任何人打過電話,後又反稱是劉桂英給她打電話,「商量」給三千元,別把姑父說出來。

警察告訴湯某某,劉桂英有電話錄音。湯某某未改口。經「法律教育」,湯某某承認,「我說謊了」。

據湯某某陳述,她用乾媽李忠雲家的電話給劉桂英打電話,說蔡祥令強姦我了,你們商量一下,給三千供我讀完初中,覺得太少又提出給一萬。

警方又問,上次為何未提蔡祥令?湯某某稱,上次忘了,前幾天乾媽跟她說,公安打電話問起蔡祥令是否涉案,她才想起來。

後來,黑河中院詢問時,湯某某又稱是劉桂英打的電話,自己只講交學費,沒提及強姦的事。法官提醒,這跟公安陳述時不一樣。湯某某稱,我說的是實話。

檢察院再次詢問時,湯某某承認她跟劉桂英說過強姦的事——這在中院找她時沒說,「因為當時我不認識他們,挺害怕的,就沒說實話。」

那次詢問電話之事時,警方還曾追問報案動機及乾爹乾媽的態度。湯某某說,「沒人操控我,是我自覺報案的」;乾爹乾媽「很支持我」。

湯某某曾對檢方陳述,自己長大了,乾媽又教了很多做人的道理,並答應供她讀書直到能謀生。她覺得有了依靠,要和以前的生活告別,「就決心控告他們」。

而對於電話之事,王鳳朝說「那都是扯淡的」;聽說有錄音,又表示「錄音都是剪輯的」,「我愛人還後悔了,說你要什麼錢,公安局正在調查呢。要錢不成敲詐勒索了嘛?」

王鳳朝還說,湯某某2008年10月3日寫給公安局的舉報信,是補的。他甚至表示,乾爹乾媽也是事後認的,「當時公安局叫孟凡軍的局長跟我說,那邊人都抓沒了,孩子沒人管了,你們認孩子當乾爹乾媽吧。」

王鳳朝稱,湯某某2011年到外地上學(高職),幾年花了三萬塊錢,「政府只給我報了一萬五,還是2017年才報下來。公安局把孩子擱我這兒,我一分錢沒落着。」

冬天晚上牛棚里的性侵

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院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於2009年8月6日第一次提起公訴;又因「事實證據發生變化」申請撤回起訴,於2010年6月28日第二次提起公訴。

2010年8月8日,黑河市中級法院一審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於10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了檢方起訴的8個犯罪事實——多發生於某年某季節的一天早上或晚上,有的則是某年的一天,沒有一例寫明具體日期。

以上事實按時間順序梳理:在萬秀玲外出打工時,湯繼海強姦了女兒;接着,姨夫徐俊生性侵在其家住宿的湯某某;返回自家居住後,湯某某遭父親夥同他人4次集體性侵。此外,小學老師陳春付兩次性侵;父母收錢並「安排」女兒與兩人發生性關係。

法院查明,2000年,萬秀玲與丈夫產生矛盾後外出打工,「此後的一天晚上」,湯繼海與女兒強行發生性關係。2002年萬秀玲返回家中後,湯繼海又多次性侵女兒,兩人的性關係保持到2008年。

萬秀玲證實,1994年10月20日,女兒湯某某出生。因湯繼海嗜酒,夫婦於2000年離婚,一年後復婚。

此前,關於湯繼海首次性侵女兒的時間,檢方第一次起訴時定為「2001年3月20日不久後的一天晚上」,第二次起訴時改為「2000年夏的一天晚上」。

湯某某說,自被父親性侵後,姨夫、姑父等親屬隨即加入,往往打着湯某某父親名義,並稱「也不差我一個」;接着是村里人甚至老師,「逐漸蔓延到某鄉一隊」。

性侵方式,也從最初的單獨性侵,發展為多人性侵。8個犯罪事實中有5個為多人性侵,情節類似——集體看黃色錄像並實時模仿。

單獨性侵案例則以近親屬居多。法院認定,2002年冬天,姨夫徐俊生曾兩度性侵在其家中留宿的湯某某,其中一次是在一個晚上,徐家的牛棚中。徐俊生說,冬天牛棚溫度往往在零下30度,根本不可能發生性關係。

檢方兩度起訴,除更改作案時間外,也減少了案件次數。徐俊生原本三次,改為兩次;小學老師陳春付由兩次減為一次。

多人性侵行為發生在湯某某自家。模仿黃色錄像,有三人同時與女孩發生性行為的動作,還有輪姦(甚至多輪)的行為。最多一次有5人參與。按湯某某的說法,有一個晚上「玩了四五個小時」。

法院認定,第一次多人性侵發生於「2003年春天的一天」,第二次是在「2003年秋的一天」。

對於購買影碟機的時間,湯某某曾給出「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種版本。檢方第一次起訴查明,「2003年初」,湯繼海夫婦從鎮上購買了一台影碟機和多本黃色影碟;第二次起訴時不再提購機時間。

萬秀玲說,2003年家裏還沒買影碟機,她提供的購買收據載明「款系奇聲VCD,人民幣480元」,時間為2004年1月15日。

法院一審判決時也未再提及購機細節。在判決書列舉的證據中,影碟機及黃色錄像帶是唯一的物證。

在認定8個犯罪事實時,判決書主要援引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只有3個犯罪事實中加入了證人證言。

關於湯繼海強姦女兒一事,湯某某乾媽李忠雲證實,湯某某跟她說過被父親強姦的事。

關於「2003年秋的一天」多人性侵,證人於某證實,2002年六七月份有個梁姓「大傻」常到他家看錄像,商量過一起開錄像廳,後來他們意見不合打起來,再無聯繫。

關於陳春付在教室里性侵一事,案發時為該校學生的司某說,某日中午快要放學時,老師陳春付「在班上說讓湯某某放學後值日,教室里只有陳春付和湯某某,我放學後就回家了」。

據湯某某陳述,她看見司某在外面從窗戶趴着看。而司某對警方說,他沒看到他們在教室里幹什麼。警察又問是否曾趴在窗戶看到他們在教室里發生性關係,司某又答「沒有看到過」。

「同監舍」證人

萬秀玲是被告人中唯一的女性。法院認定,2006年春的一天,於東軍到湯家借焊三鏵犁時,看見梁利權和湯繼海正在看黃色錄像,湯繼海對於東軍和梁利權說:「讓我姑娘陪你倆玩玩。」萬秀玲說:「玩玩得給錢。」於東軍和梁利權同意後,每人交給萬秀玲50元錢,然後同時與湯某某發生了性關係。之後於再次性侵。

一審開庭時,梁利權辯稱案發時他在外打工,法庭未予採納。於東軍說,三鏵犁春天時才用,啥時候用啥時候修,冬天不會修犁。

萬秀玲既是強迫賣淫罪的被告人,又充當其他多起強姦案例的「證人」,包括丈夫性侵女兒之事。不過法院稱她曾制止丈夫未果,而非女兒所述我媽「不制止」,「躺一會兒就好了」。

在一審中,9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劉長海、劉萬友二人「零口供」。判決書稱,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人供述可確定此二人參與犯罪。

在闡述完犯罪事實及依據後,判決書又加入了26組由檢方提交並經質證、認證的證據,主要起「綜合證實」作用。

某大醫院婦產科主任朱某作為專家證人稱,通過婦檢只能看出來被害人多次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

黑龍江省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給出兩個鑑定意見:被鑑定人「有過多次性行為」,「不能排除有妊娠後流產、引產史」。判決書只寫入前一個。

至少有8名證人的證言顯示其為被告人同監舍人員,主要證實兩點:曾聽見被告人承認與湯某某發生過性關係,某些被告人曾喊話「誰也別瞎說,瞎說誰也出不去」。

證人佟彬證實,他在五大連池看守所被羈押時,曾問過被告人紀廣才,對方說強姦過三回,給過小孩他爸100元錢。

2018年1月15日,佟彬在電話里表示,「證言不知道是誰寫的,不是咱簽的字,不是咱說的話,也沒出過庭。當時咱在看守所,能給他們去作證嗎,根本不可能的事。」

與於東軍曾在同一監舍共處兩年的刑滿釋放人員栓子(化名)表示,他被提審了12次,其中有兩三次讓他作於東軍的證,他都拒絕了。一審判決後,他曾閱讀過本案判決書,覺得「跟看黃色小說一樣」。

「那時候我的案子沒完事,警察提審我時,進屋不說話,先給撇根煙,利群煙嘛我記得。就跟你說,這次沒事,不是案子的事,跟你嘮點私事。這是我親身經歷的,都明著說,有好處,利與弊都跟你說嘍,你給他作個證唄。具體內容他已經跟你說了80%了,你聽沒聽到誰跟誰嘮嗑嘮的啥。你想聽到就聽到,不想聽到就聽不到。」栓子說。

已刑滿釋放的前村主任劉萬友說,跟他同監舍的一名「社會大哥」還罵過去作證的手下「小弟」。

於東軍、劉萬友等人均表示,他們曾要求這些同監舍證人出庭,未獲法庭准許。

責任編輯: zhongkang  來源:南方周末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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