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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要求政府兌付1946年新四軍3萬元借條

2005年以來,河南光山縣村民張志良多次向政府表示,希望兌現1946年新四軍駐紮該縣時向其祖父借貸的3萬元。1946年劉鄧大軍挺進大別山時,因物資貧乏曾向富足家庭借貸。1950年,各地開始兌換借據,時被劃為地主階級的張志良祖父將借據藏於牆縫,直至1989年被發現。

採訪對象供圖

採訪對象供圖

昨日,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村民致電新京報新媒體,稱家中有一張1946年由新四軍開出的借條,借條顯示其祖父曾借給新四軍3萬元。該村民多年向政府要求兌現無果。今日,光山縣財政局一負責人回應,相關部門已開始着手處理借條兌現。

「已經保存68年了」,張志良給新京報記者提供的借糧款收據原件是一張黃色老宣紙,上面寫着,「今承湘店鄉(後更名南向店鄉)保莊張炎山先生借給本軍現金叄萬元,特給此據為憑。」署名為「新四軍第五師野戰軍政治部軍令部江克成」,並蓋有江克成紅色私章。借款日期是「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六月四日(1946年6月4日)」。

借條右端印有「爭取和平,建立自由民主富強統一的「「新中國」」」,左端附註註明所借糧款在今後政府徵收田賦時,可憑此據抵消,未抵消完的剩餘數額政治部保證償還。

出借人張炎山是張志良的祖父,河南省信陽市光山縣南向店鄉人。張志良說張炎山曾經在鄉里經營中藥店鋪,家境富裕。

舊屋牆根現陳年借條

1989年,張志良的父親張富友在拆建舊屋時發現土牆縫裏塞着一個紅布包裹,裏面正是新四軍的老借條。「我沒見過爺爺,聽老一輩人說那時候他是鄉里的首富。」張志良回憶道。

「借據是用黑色鋼筆寫的,因為氧化,所以現在看起來像圓珠筆。」張志良的侄子劉先生說。

地圖顯示,光山縣位於河南省東南部,北臨淮河,南依大別山,為鄂豫皖三省交界地帶,南向店鄉屬於大別山區範圍內。1946年劉鄧大軍南下挺進大別山,據村里老人介紹,江克成率領的新四軍第五師野戰軍駐紮於光山縣,由於物資貧乏,部隊向富足的家庭借了貨幣和糧食。

兌現借條為完成祖父遺願

1950年左右,各地迎來了兌換借據的高峰期。張志良稱,那時候祖父張炎山被劃為地主階級,於是將借據藏於牆縫裏。

1989年,張志良的父親張富友發現新四軍借據後,曾找到當地政府兌換,「就給幾百元,我父親沒同意,又拿回來了。」張富友在家務農,已於1993年去世。「父親的遺願就是讓我把爺爺的借據兌換過來」。

2005年至今,張志良多次向光山縣人民政府反映借條一事,並要求兌現。當地政府在調查之後仍未實施兌換。

當地曾開聯席會議組織調查

記者從光山政府官方網站上發現,《2009年元至6月份市長熱線、縣長信箱信件辦理情況通報》中寫道,「2009年5月18日,張志良反映,1946年,新四軍第五師野戰軍政治部向其祖父借款3萬元。縣財政局提出:張志良提供借款借據原件,由財政部牽頭,組織民政、公安和銀行等部門進行聯合調查,並請有鑑定資質的單位,對原件進行重新鑑定。」

但此調查在2012年才正式開展。

今日13時許,記者致電光山縣原財政局辦公室杜主任,「那時候縣政府特別重視新四軍借條一事」,他稱,2012年7月底,曾主持召開了一場聯席會議,由該縣財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和銀行四個部門一同參加,張志良的侄子劉先生亦有旁聽。

杜主任回憶稱,當時的工作部署分為四步,即公安局鑑定借據真假,人民銀行鑑定幣種是銀元還是借糧券,民政部門出具相關文件,最後由財政局根據1980財政部出台的公債政策進行兌現。「一個月後我就離開了,此調查也移交他人,我也不清楚後來的情況。」

就借條中的貨幣兌現問題,記者致電中國經濟史學會副秘書長兼中國現代經濟史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趙學軍,他介紹說,首先要鑑定借條中的現金是屬國民黨發行的法幣還是銀元,如果是銀元就按照國家財政部相關的文件和政策進行兌現。

據接近當初參與調查的人士透露,「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光山縣支行鑑定貨幣為銀元。」張志良家人表示2013年5月,曾在縣信訪局看見過該調查報告,「對方不讓翻看和拍照,只告訴我們很快會兌換。」但至今相關部門未有回應。

今日,記者致電光山縣財政局辦公室副主任,他表示「今天我們已經開始處理張志良的事情,這幾年各部門由於人員調動存在銜接問題,大概一星期內會有結果。」

借條兌現主張還有效嗎?

記者查閱到,1957年,財政部作出關於對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人民政府和人民軍隊向群眾籌借、籌募的款項如何歸還問題的通知(57)財預字第149號。1980年,財政部修正此通知,規定:處理此類問題時,直接由各省、市、自治區核實處理,有關公債收兌問題,請按財政部、人民銀行總行(63)財預字第104號等有關的規定辦理。

針對張志良的兌換要求,今日,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許榮律師。她表示,借條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時,民法通則中規定借條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從法律角度看,此借條是1946年所立,而民法通施行於1987年,故該借條主張有效期為2007年,超過20年之後,特殊情況可參照民法通則137條,法院應延長其訴訟時效期間。

記者了解到,張志良自2005年起至今曾不間斷地向光山縣政府主張兌換借條。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新京報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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