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沒有選擇這條道路。
它選擇繼續肯定九大,繼續肯定文化大革命,繼續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繼續強調路線鬥爭,繼續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繼續維持毛澤東不受有效制約的最高個人權威。
更具有歷史諷刺意味的是,十大賴以成立的核心政治判斷,後來甚至被中共自己的正式歷史結論否定。1981年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承認,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和實踐合法化,並認為九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指導方針都是錯誤的。《歷史決議》進一步指出,林彪事件客觀上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理論和實踐的失敗,並明確承認「黨的十大繼續了九大的左傾錯誤」。
於是形成了一個無法迴避的歷史反證。1973年的十大政治報告宣佈九大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正確,宣佈文化大革命取得了「偉大勝利」;八年以後,中共自己的最高層歷史決議卻不得不承認九大本身就是錯誤的,而且十大繼續了這種錯誤。這說明十大所謂「正確路線」,並不是經過公開事實檢驗、自由討論和制度性審查形成的結論,而是當時最高權力要求整個政治體系接受的政治定性。
這又提出一個比十大本身更加深刻的問題:如果1973年整個國家必須把一種政治路線稱為「偉大勝利」,而1981年又必須接受完全相反的政治結論,那麼究竟是事實決定政治判斷,還是最高權力決定什麼可以被稱為「事實」?
這正是極權政治與現代政治文明之間的根本區別之一。
因此,從現代政治文明的角度看,中共十大政治報告的歷史性質可以概括為:它不是一份糾正文革錯誤的報告,而是一份在文革已經暴露嚴重危機之後,仍然試圖為文革提供政治合法性、為毛澤東錯誤和罪惡的政治路線提供理論辯護、為極權政治繼續續命的政治宣言。
結語:真正需要被審判的是極權政治權力邏輯
今天重新閱讀十大政治報告,最重要的不是嘲笑其中已經被歷史淘汰的政治語言,而是認識這種語言背後的權力邏輯。
當一個政黨宣稱自己永遠正確,當最高統治者被塑造成真理的最終解釋者,當政治路線高於法律,當黨凌駕於國家,當階級鬥爭取代公民政治,當政治運動取代司法程序,當抽象的「人民」取代具體人的權利,當社會動亂被讚美為革命動力,當思想被要求統一,當失敗可以通過不斷製造新的敵人得到解釋時,一個政治制度就失去了正常糾錯的能力。
林彪事件本來提出了一個極其尖銳的問題:如果毛澤東的路線始終正確,為什麼他親自確立的接班人會成為中共自己所說的「反革命陰謀家」?十大沒有回答這個問題,而是用更多的「路線正確」掩蓋這個問題。
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災難又提出了另一個更加根本的問題:如果一種政治制度以「為絕大多數人民謀利益」為最高口號,為什麼無數具體的人卻能夠在沒有正常法律程序的情況下遭到批鬥、監禁、流放、剝奪和迫害?十大同樣沒有回答。
而現代政治文明提出的第三個問題則更加簡單:究竟是人民為了政黨和領袖而存在,還是政黨和政府為了保障人的自由、尊嚴、權利與幸福而存在?
十大政治報告給出的顯然是前一種答案。
現代政治文明必須給出後一種答案。
這正是半個世紀以後重新審視中共十大政治報告的意義。我們審視的不是一篇已經進入歷史檔案的舊報告,而是一種曾經支配億萬人命運的政治邏輯:它把真理人格化,把權力絕對化,把政黨國家化,把社會政治化,把政治鬥爭永久化。
一個現代文明國家真正需要建立的,絕不是一個永遠正確的政黨和一個永遠正確的領袖,而是一套即使領導人錯誤、政黨錯誤、政府錯誤,也能夠允許人民說「不」,能夠限制權力、保護異議、追究責任並和平糾正錯誤的制度。
令人遺憾的是,中國並沒有從文化大革命的災難中完成徹底的制度反思。改革開放以後逐漸形成的國家最高領導人任期限制,沒有被進一步發展成為真正穩定、不可輕易逆轉的權力約束機制。2018年,習近平輕而易舉地欺騙和逼迫三千人大代表修改憲法,刪除了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2023年,習近平再次當選國家主席。憲法成為最高統治者的新衣服。這說明中國還在極權專制中徘徊,沒有邁出現代法治的第一步。
今天中國政治中重新出現的個人權力高度集中、個人崇拜、意識形態強化以及社會控制擴張等現象,而且使用最新科學技術的大數據庫精密控制全體人民。我把這種狀況稱為「二文革」。如果中國人不高度警惕並採取防範措施,可能會「吃二遍苦、受二茬罪」。
這才是文化大革命以及中共十大留給後人最沉重、也最值得認真回答的政治文明問題。
2026年9月9日寫於紐倫堡
主要史料與參考資料
一、原始史料與中共官方文件
周恩來:《在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1973年8月24日報告,8月28日大會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新聞公報》,1973年8月。
林彪:《在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1969年4月。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69年。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73年。
《「571工程」紀要》,1971年。對於該文件的形成過程、具體作者、林彪本人參與程度以及九一三事件的具體決策過程,本文區分中共官方政治定性與後來歷史研究中的不同解釋。
中共中央:《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中國共產黨十一屆六中全會1981年6月27日通過。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國共產黨歷史》第二卷(1949—1978),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11年。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年譜(1949—1976)》,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
二、文化大革命、林彪事件與毛澤東晚年政治研究
Roderick MacFarquhar and Michael Schoenhals,Mao’s Last Revolution, Cambridge, MA: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Frederick C. Teiwes and Warren Sun,The Tragedy of Lin Biao: Riding the Tiger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1966–1971,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96.
Frederick C. Teiwes and Warren Sun,The End of the Maoist Era: Chinese Politics During the Twilight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1972–1976, Armonk, NY: M. E. Sharpe,2007.
Roderick MacFarquhar,The Origins of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Vols.1–3, Oxfor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nd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4–1997.
Andrew G. Walder,China Under Mao: A Revolution Derailed,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5.
嚴家祺與高皋合著:《文化大革命十年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9月
楊繼繩:《天地翻覆——中國文化大革命史》,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16年。
三、現代政治文明、人權與法治的規範性文獻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本文將其作為現代人權和政治文明的規範性參照,並非主張該公約在1973年已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生條約上的直接法律義務。
Hannah Arendt,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New York: Harcourt, Brace,1951,後有多種修訂版。
Juan J. Linz,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2000.
Lon L. 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4.
四、改革開放後權力制度及現實政治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歷次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其中刪除了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
新華社有關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新一屆國家領導人的公開報道,2023年3月10日。
史料說明
本文以1973年正式通過的《周恩來在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為主要批判對象。十大政治報告是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正式政治報告,因此本文既討論周恩來作為報告宣讀者和中共中央高級領導人的政治責任,也把報告置於毛澤東掌握最高政治權力和文化大革命政治體制的整體結構中考察,而不把報告中的全部理論和政治主張簡單視為周恩來的個人思想。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1981年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已經明確承認,九大使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和實踐合法化,九大的思想、政治和組織指導方針都是錯誤的,並直接指出「黨的十大繼續了九大的左傾錯誤」。因此,本文雖然從現代政治文明、人權、法治和權力制約等角度提出比中共官方歷史評價更為根本的制度批判,但關於十大繼續文化大革命錯誤路線這一基本歷史判斷,並非僅來自中共之外的批評者。
對於林彪事件,本文不把中共官方政治定性自動等同於已經經過獨立司法程序確認的歷史事實。十大報告和1981年《歷史決議》均對林彪集團作出明確政治定性,但有關《「571工程」紀要》的形成、林彪本人參與程度以及九一三事件具體決策過程等問題,國內外研究仍存在不同解釋。本文的核心論點也並非為林彪辯護,而是指出:即使面對政變、謀殺或者叛國等最嚴重的政治犯罪指控,現代法治仍然要求證據調查、公開審判、辯護權和程序正義,而不能用政治運動代替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