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當事人及辯護人有權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這正是我們在庭前會議申請知名藝術批評家朱其博士出庭提供專業意見的初衷。
另外,起訴書第四段稱本人「夥同他人將上述雕塑內容的照片信息傳至X平台進行網絡傳播……還授權他人將圖片作為書籍封面使用」。
對此指控,我已多次申明:我從未授權紐約博登書屋榮偉先生使用圖片作為封面,且明確拒絕過他的請求。參加頒獎儀式正是為了去當面交涉此事。辯護律師提交的經海牙公約認證的榮偉先生的證詞已充分證明了我的清白。
至於X平台賬號,那是家弟高強多年前註冊,我從未在該平台發佈過涉案圖片。高強近期的公開聲明亦可作證。
起訴書所謂「嚴重侵害前國家領導人名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純屬捕風捉影。
假如這幾件二十年前的舊作真有如此巨大的危害,有關部門當年為何不聞不問?如今以量處重刑的方式令其重新進入國際媒體視野,豈不是在人為製造更為嚴重的「損害」後果嗎?
我在此懇請法官閣下思忖幾個問題:
將過世半個世紀之久的歷史人物定義為不可觸碰的「英雄、烈士」,有無明確的法律條文支撐?
作為歷史人物和公眾人物,其肖像權與私隱權是否凌駕於公眾的藝術表達與歷史評價之上?
特型明星演員(古月)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於其所扮演的領導人本人?
在所有現代文明國家,公權力必須接受國民的監督與批評,其中自然包括藝術形式的批評。
對內強調「依法治國」,對外倡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是當今國家的宏大願景。若對內不能真正落實法治,對外宏願便無從談起。
我雖旅居海外多年,但對祖國實現真正的法治依然心嚮往之。
依法治國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控方卻因本案涉及的「英烈級別比較高」(檢察官李一語),便意欲打破同類案件通常不足一年的量刑慣例,對我頂格量刑三年,這顯然違背了法律平等的原則。
退一步講,即便是對生前犯有嚴重歷史錯誤(如發動文化大革命)的歷史人物進行藝術化的文革反思,也絕不應訴諸刑罰。
在本案「三進兩退」期間,負責本案的李一檢察官曾向辯護律師表示,此案級別高,他做不了主,需要請示,但暗示如果量刑在一年半左右,建議我接受「認罪認罰」。
在律師和家人的勸說下,考慮到我已經坐了大半年牢,年老體弱且幼子亟需陪伴,我曾無奈表示:儘管我認為自己無罪,但為了早日與家人團聚,只要按以往同類案件尺度量刑(一年左右),我可以接受「認罪認罰」。李一當時誠懇地答應匯報。
然而數日後,檢察官助理孫陽卻突然向我宣佈「對本人的量刑為三年」。當我質問認罪認罰的從寬政策如何體現時,她竟毫無理性地吼道:「認罪認罰就是三年!你不認罪,認罰刑期更高!」
一個國家的法定刑期及寬大政策,竟被如此粗暴地解釋與玩弄,令我深感震驚。
說實在的,我已年屆七十,一生吃過大饑荒的苦,受過文革的屈辱,下過苦力,冒過風險,愛過痛過,自覺人生可謂圓滿。
若非顧念六七歲的幼子日夜哭求上帝讓爸爸回家,若非不忍兒女重遭我童年時的喪父之痛,於我個人而言,為堅持信念多坐幾年牢算得了什麼?
我本願為幼子折腰,苟且違心地妥協一次,但控方卻沒有給我這個機會——也罷!多坐兩年牢,得以保全自己一世的清白與良知,值得!
在這個充滿禁忌的時代,怯懦始終在折磨着每一個擁有良知者的內心。而今我終於得以「補上坐牢這一課」,以後便不會再為此感到莫名的羞愧了。
本案在本質上並非普通刑事案件,而是如同蘇東坡遭遇的「烏台詩案」一般的政治案件。
假如法庭判決一個無罪的藝術家入獄,甚至處以頂格高刑,不僅無法彰顯法律尊嚴,反而會令國家「依法治國」的形象蒙羞,甚至可能開啟二十一世紀中國現代「藝術獄」的惡劣先河。
這絕對不是本庭法官所願意承擔的歷史污名。
最後需強調,涉案作品誕生於一段自上而下倡導「文革反思」的歷史背景中。當年巴金呼籲建立「文革博物館」,溫家寶總理多次警示嚴防文革回潮,這些作品是那個特定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這也正是它們當年未被興師問罪的原因。
綜上所述,公訴方的指控基於主觀臆測與意識形態偏見,嚴重違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基本精神。因此,懇請法官閣下明察秋毫,做出公正的判決。
請原諒我佔用過多時間宣讀這份冗長的陳述。
我這麼做不僅是為了自己早日獲釋,也是為了其他藝術家不再因類似的自由表達而遭受指控與監禁;更是為了所有同胞都能在真正法治的意義上,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在此,我願借用胡適先生的名言:「爭你們個人的自由,便是為國家爭自由!」
對於最後的判決,我將效法先賢蘇格拉底,坦然接受命運的安排。
請允許我以基督徒的方式,做一個簡單的祈禱來結束陳述:
仁慈的天父,請垂聽一個無辜囚徒藝術家的呼告;請主耶穌基督賜予特殊恩典,憐憫、安慰我年幼的兒女;並懇請主憐憫我與和我一樣同在受難的同胞們;請主免除我們的債與罪,願您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直到永遠。
阿門!
謝謝大家!
被告人高兟謹上
2025年8月28日寫就
2026年3月28日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