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第二段稱:「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24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高兟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因案情重大、複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然而,本人的辯護律師曾在此期間,以本人年老體弱、腰腿有病、行動不便為由,先後兩次為我申請取保候審,均未獲准;也曾提出過按以往同類案件量刑慣例期限為本人量刑的建議,亦未被採納。
這說明公訴方雖然「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卻並未「採納」。故而不應籠統地說成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以免讓人誤以為辯護的意見和控方一致。
起訴書第三段稱:「經依法查明,2005-2009年之間,被告人高兟因對前國家領導人心懷怨恨,遂夥同他人在北京798藝術區工作室惡意製作了大量歪曲醜化前國家領導人英雄形象的雕塑,並以高氏兄弟的名義運往境外展出、接受採訪報道。此後,高兟將上述雕塑陸續搬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金谷工業園7-A廠房存放。」
應當承認,此段所言之本人被指控的雕塑作品的創作時間、地點、展覽時間,以及展後的存放處基本屬實,本人在公安歷次提審過程中也是如此供述的。
但本人對起訴書所用的「心懷怨恨」、「歪曲醜化」等定性詞語深不以為然。因為此類用語帶有強烈的主觀武斷色彩,屬於一種有罪推定式的誅心之論,而非客觀、嚴謹的法律語言。
更重要的是,如此描述,與本人作為職業藝術家創作這些作品時的真實動機、心態以及作品最終呈現的藝術觀念嚴重不符。
下面,我將針對本段中的不實之詞做出較為具體的申辯。
先說所謂「大量」。此言當指《貝貝毛》這件作品。誠然,本人當初為了創作一件令人滿意的、具本土特色的波普藝術作品,的確耗費了大量時間與材料進行嘗試與比較,先後製作了大小不同尺寸的實驗品,目的是檢驗哪種效果更符合創作初衷。
然而,對藝術家而言,無論創作過程中耗費多大氣力,製作了多少實驗品,最終往往只能選定其中之一作為最終的定稿在藝術系統中展出。如同當年在美國堪薩斯當代藝術博物館展出時那樣,呈現的作品只有唯一的一件,而非把所有的實驗品、半成品都塞進展廳。
這與廠家為生產高質量產品,耗費大量資源設計多種樣稿進行比較,最終選定一款面世,是同樣的道理。
因此,起訴書將大量庫存等待處理的實驗品、殘次品、半成品一股腦等同於本人的「大量」犯罪事實,是極不妥當的。
至於被指控的另外兩件作品《槍決》和《懺悔》,完成後皆為孤品,根本談不上什麼「大量」。只不過《槍決》是由八個單人雕像組合而成的一件大型裝置作品,體量較大,從而被誤認為有「大量」之嫌。
所以,公訴人在此使用的「大量」一詞,既不確切,也有誤導法庭加重量刑之嫌。
接下來,我將結合具體作品的創作思路,針對所謂的「心懷怨恨」、「惡意製作」、「歪曲醜化」等用語做出詳細申辯。
以時間為序,先說2005-2006年間創作的《貝貝毛》。
此作的主體形態來源於當時商店銷售的卡通娃娃玩偶(現成品),髮型借用了一個廣為人知的公共形象元素,加上皮諾曹的長鼻子以及一對女性乳房——此作即由這四種元素解構合成。
請注意,利用現成品與公共形象資源進行符號轉換,並融入藝術家的觀念,是中外當代藝術家普遍採用的創作方法,也是波普藝術的顯著特徵。
最經典的範例莫過於法國藝術家杜尚在《蒙娜麗莎》印刷品上畫上兩撇小鬍子,開啟了觀念藝術之先河;美國波普大師安迪·沃霍爾更是將瑪麗蓮·夢露、毛澤東等名人肖像轉變為可批量複製的文化符號。
在中國著名的「政治波普」潮流中,如起訴書所指的「前國家領導人」形象符號,正是藝術家用來表徵特定時期文化特徵最多的一種資源。本人的「Miss Mao」(《貝貝毛》)即屬此潮流中的一種表達。
就藝術方法論而言,該形象準確對應並表達了「後毛時代」(文革後)的一種複雜文化特徵:既殘留着過去的政治印記,又呈現出相對放鬆、荒誕甚至幽默的時代氛圍。
簡而言之,《貝貝毛》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藝術形象,本人將其刻意塑造成女性或卡通形態,正是為了避免被死板地等同於現實中的某位特定人物。
起訴書將其直接等同於「前國家領導人」,不僅是嚴重的誤讀,也貶低了作品的觀念內涵——它指向的是身處那個時代背景下、受其思想影響的每一位中國人。
再看2007-2009年間創作的《槍決》和《懺悔》。
這兩件作品的創作靈感均來自特型演員古月的影視表演及其當年的嫖娼緋聞,遂以古月為原型模特創作而成。
《槍決》還有一個圖式來源,即法國印象派先驅馬奈的名畫《槍殺馬克西米連》(The Execution of Emperor Maximilian)。我借用了馬奈作品的經典構圖,將其中的持槍士兵替換為七個古月模樣的特型演員,對準一位以法國青年為原型塑造的「耶穌基督」。
之所以將古月以複數(七個)形式呈現,本意正是為了提示:這一形象絕非特指古月所扮演的「偉人」,否則塑造一個持槍者足矣。
通過對藝術史經典的「戲仿」與「挪用」,激活經典在當代的生命力並引發批判性思考,是一名當代藝術家合理的藝術追求。
我希望藉助古月這樣一個集普通人、明星、特型演員於一身的曖昧形象,與「耶穌基督」形成對峙,激發觀者對神人關係、東西方文化差異、暴力與和平、對峙與和解等宏大命題的思考。
基於如此深刻的藝術沉思所創作的作品,豈能被指控為「惡意製作」、「歪曲醜化」?
暫且不論此作的原型是古月還是「前國家領導人」,懇請公訴人找來1962年羅瑞卿主導「大比武」時相關領導人持槍射擊的歷史影像比照一下,看看拙作在形體塑造上是否有任何「醜化」的跡象?
假如一個藝術家真想惡意醜化某人,選擇最簡明有力的漫畫形式豈不更好?何必耗費近三年時間與巨大人力物力,去製作一件寫實的大型雕塑?
說到這裏,我想起一件往事:2009年此作剛完成時,我曾將一件持槍古月雕塑放在798村樹上咖啡一樓,並請隔壁警務站的侯警官來看是否合適。侯警官及其領導看後均表示:「沒有歪曲醜化現象,沒什麼問題。」
何以時隔十七年,三河公安及公訴人卻要指控同一件作品是「惡意歪曲醜化」呢?
在日前的庭前會議上,公訴人曾發言稱:「本案大量的雕塑作品及照片,要麼存在使用英雄形象典型特徵的元素,要麼直接復刻了英雄形象。」
這兩個「要麼」恰恰說明拙作並無所謂「歪曲醜化」的現象,因為既然是「直接復刻」,便不可能產生醜化效果。
這只能說明,「醜化」僅是公訴人的主觀偏見,而非作品的客觀事實,起訴書這種自相矛盾的指控無異於栽贓。
關於《懺悔》的創作思路:這一作品同樣受古月傳聞激發,並以古月為原型塑造。
古月作為專門飾演領袖的特型演員,其醜聞不僅損害自身聲譽,也會傷害那些將其與領袖形象深度捆綁的追隨崇拜者的心(今日公訴人對拙作的看法亦陷入了這種深度捆綁)。
假如以藝術的方式讓古月表達一種懺悔,當會產生頗為豐富的藝術張力;同時,這也可藉此表達我作為基督徒對世人原罪的懺悔意識,以及對文革歷史的間接反思。
跪地懺悔是基督徒最虔誠的姿態,這絕非起訴書所指控的「心懷怨恨」。相反,創作此作從某種角度而言是一種心懷善意的代禱行為。正因如此,人物表情才被塑造得如此莊重、深切、寫實。
誠然,藝術作品一旦完成便擁有了獨立生命,有人批評此作有「美化」之嫌(因為無神論者不可能有如此虔誠的懺悔),有人聯想到西德總理勃蘭特的「華沙之跪」,有人則看到了基督教的寬恕。
藝術本就允許多元解讀,公訴人在對當代藝術完全隔膜的情況下,依憑意識形態偏見提出無中生有的指控,實屬僭越。
儘管其目的是加罪於我,但我仍願效仿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祈禱上帝寬恕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
甚至我要感謝公訴人以此種極端方式,重新激活了這批幾乎被遺忘的舊作的潛在能量。
至此,有必要強調一個常識:先鋒實驗藝術存在專業門檻,對其評判理應交由藝術批評家和學者,而非由缺乏專業背景的人士固執己見地進行政治化定性,甚至動用刑罰剝奪藝術家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