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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無奈的申辯與自白——我的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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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無奈的申辯與自白

——我的最後陳述

尊敬的法官閣下、本庭在座的各位女士、先生們:

感謝審判長依法給我提供此次作「最後陳述」的機會和時間。鑑於本人到目前為止仍是一名等待最終判決的嫌疑人,本着疑罪從無的原則,請允許我以一名擁有基督信仰的藝術家身份做出申辯和陳述。

根據辯護律師的提議,為了更好地行使憲法賦予被告人的正當權利,我將以文代言,形成書面文本,以便法官閣下在做出最終裁決時,能有較為詳實充分的參考。

很慚愧,作為基督徒,我不確知上帝何以允許我在年老體弱的晚年,而非二十年前自感年輕力壯時遭此厄運。畢竟,我於二十多年前創作的那三件被指控為有罪的雕塑舊作,才是今日我被有關當局視為「犯罪嫌疑人」並站上被告席的主要緣由。面對如此漫長的時間差,我雖心有困惑,卻相信其中自有我一時難以參透的深意。

此時此刻,我仿佛落入了一場不知結局的夢境,抑或意外進入了一個具有戲劇性質的實驗劇場,被迫出演一個難以勝任的反派角色;又或者像是在某種偶然機遇中,被動參與了一次具有合作性質的行為藝術。

然而,此刻眼前的一切卻是真實確鑿、必須面對的——我正站在被告席上。

此情此景,令我不由想到兩位令我景仰的「蘇氏」先賢:其一是古希臘先哲蘇格拉底,其二是北宋大文豪蘇東坡。這應當是因為此二位先賢在各自所處的時代,皆因某種莫須有的罪名和我一樣,不幸站上了被告席。且二者的罪名在本質上大致相仿,皆與世人貪戀的錢財無關,皆屬因言獲罪(藝術創作亦當屬言論表達範疇)。

前者的罪名是「不敬本邦神明,敗壞青年」,後者的罪名則是「指斥乘輿,包藏禍心」(誹謗朝廷);前者因秉持其「無知之知」的哲學觀念,不時省察同時代那些自以為無所不知的「飽學之士」,令其現出無知原形,因此得罪眾儒,被編織罪名告上法庭;後者於北宋神宗元豐二年,因寫下《詠檜》等詩作獲罪,遭御史彈劾,被捕入獄——史稱「烏台詩案」,首開中國歷史文字獄之先河。

前者主動放棄了當時法律允許的流亡異國免死之機,並拒絕對其富翁朋友克里托營救其逃亡的最後機會,坦然面對擁有五百人之眾的大陪審團的雅典法庭,完成了他的「最後陳述」(《蘇格拉底的申辯》),並在當庭演說的最後,留下了令人深思的臨終遺言:「分別的時候到了,我走向死,你們走向生,誰更幸運呢?只有上帝知道。」之後便飲下一杯令後人為之嘆息的毒酒,從容赴死,告別了是非紛雜的人間。

後者則在入獄不久,幸遇神宗親自閱卷,御批「詩人之詞,與朕無關」等字下令釋放,官貶黃州,之後寫下了膾炙人口、流芳百世的千古名篇——《前赤壁賦》與《後赤壁賦》。

無獨有偶,蘇格拉底當年獲罪時,與本人今日站上被告席時,皆已是年近七十的耄耋老人,家中都有尚需撫養陪伴的幼子。然而,他可坦然放手,慨然赴死,我卻因顧念幼子日夜盼父回家,坐牢大半年便急切盼望儘早回家與家人團聚。

這想必是因為在我心裏,愛與自由,以及為人父之責的重要性,遠勝於對某種其他價值理念的堅持,更勝於對身後之名的追求。

尊敬的法官閣下、各位先生、女士們、同胞們,請原諒我在陳述具體案情之前敘述如上史實典故。我之所以如此,絕無攀附先賢、沽名釣譽之意。

我有自知之明:比之二位先賢,前者乃「軸心時代」上帝差遣人間的先知——西方乃至全人類文明的奠基者之一,與本土同時期的先賢老子、孔子、孟子等之於中國和世界的意義同樣重大;後者則是本土影響深遠的大詩人、大畫家、大書法家。而我,不過是一個景仰二位先賢的「蘇粉」——一個正在經歷時光磨損、尚待歷史拷問和定位的當代藝術家而已。

提及他們,除了因我們之間恰好都有一段頗為相似的「獲罪」經歷由此引發的自然聯想外,更是意在提示包括本人在內的所有人:我們皆不過是時光流逝與歷史演進過程中的過客,我們每個人今日的言行,決定着各自於未來歷史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

今日的所作所為是否經得住歷史的拷問,取決於各自今日是否擁有與生俱來的良知,是否擁有各自角色所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感,是否擁有超越世俗利益的人格品質、道德勇氣和正義之心。

以史為鑑,是我們每個人今日不做有辱人格榮耀之事的精神保障。

因此,本人善意而謙卑地提醒今日握有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該當何罪之權力的法官閣下:您是體現現行法律公正與否的化身——具體到本案而言,懇請閣下嚴格審查檢方起訴書以2021年新增刑法條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指控本人在2005至2009年期間(尚無此罪時)所創作的雕塑作品為「犯罪」,是否合規?是否有違「法無禁止即可為」這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原則?

秉公做出公正的裁決,當屬本案法官閣下義不容辭的責任與榮耀。

下面,我將針對送達本人的起訴書做出必要而具體的申辯和陳述。

先看起訴書開篇第一段對本人住址、身份的指認:「被告人高兟……現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開發區百世金谷工業園7-A廠房,系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監事。」

先說住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指出:「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後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據此規定,本人的經常居住地應是美國紐約某處,而非起訴書所指認的「燕郊百世金谷工業園」。

此處不過是本人2024年6月攜妻兒回國探親時,為整理物品而臨時寄居了兩個月左右的暫住處。事實上,本人自2012年就以「傑出人才」身份移民美國紐約,儘管十幾年來經常往返於紐約與北京之間,但每次回國時基本都暫住北京798藝術區,從未將百世金谷工業園廠房當作經常居住地,此處的實際功能只是一個存放包括藝術品在內的物品倉庫而已。

因此,本人有理由懷疑公訴方將此處當作本人常居地,恐怕是為了解決其辦案管轄權方面的問題。

接下來再看其對本人身份的指認:「三河市銳藝商貿有限公司監事」。

對其所稱的「監事」一職,本人之前聞所未聞,直至今日仍不了解「監事」究竟是個什麼職務。而本人的藝術家身份則是人所共知之事,鑑於公訴方對本人身份的誤認,在此有必要對本人的藝術經歷作一簡述:

文革後的1978年,本人考入山東工藝美術學校,1981年畢業後分配到濟南市群眾藝術館從事美術輔導工作,之後不久便調入濟南畫院(現濟南美術館)從事專業藝術創作。二十多歲便成為該院當時最年輕的專業畫家,直到2016年退休至今,一直在從事現當代藝術創作。

我的作品曾在世界多國藝術博物館、畫廊等藝術空間舉辦展覽,作品已被收入《中國現代藝術史》《中國當代藝術史》《二十世紀中國藝術史》《中國先鋒藝術思想史》等重要學術著作,並有若干作品被包括法國蓬皮杜藝術中心、美國三藩市當代藝術博物館等在內的著名藝術機構收藏——這足以說明,本人真正的身份是藝術家,而非某公司的「監事」。

令人生疑的是,自我於2024年8月26日被拘後,辦案人員先後提審本人三十餘次,他們曾告知我,既去過濟南美術館(原工作單位),也到過本人原在北京的藝術工作室(798藝術區)做過調查,完全清楚本人的真實身份是藝術家。

那麼,其何以在調查十個月之後,竟在起訴書中不正視本人的真實身份,而強行虛構一個「監事」身份呢?

聯繫起訴書上下文不難看出,公訴方之所以將本人住址指認為燕郊百世金谷工業園,將本人身份稱之為「監事」,除了使辦案管轄權顯得合規外,更是為了有意剝離本人的藝術家身份,好讓被控罪的藝術作品顯得更像是一個非藝術從業者「心懷怨恨」的「惡意製作」,最終坐實本人為有意犯罪這一「事實」。

竊以為,公、檢、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權力機構,理應本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度和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辨析被告人是否有罪、該當何罪,而不應依據某種主觀偏見去誤斷、虛構「事實」,甚至生造某類「罪犯」。

如此行事,不僅違背了當今依法治國的原則,還會製造出文革式的冤假錯案,使現行法律喪失應有的尊嚴。文革浩劫作為前車之鑑,理當引以為戒。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作者臉書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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