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來以為陳情了仗就打完了,差點忘了還有條尾巴叫「證物處理」。沒想到,反而是這個毫不起眼的程序上,當局的意圖才真正原形畢露了。
證物處理本來是很普通的行政程序,審訊完了,出現在案件中的各種物品總得有個歸宿。歸還的歸還,該存檔的存檔,該沒收的沒收。一般來說,如果判定罪成,和犯罪相關的物品自然不會還給「罪犯」,但其他與案無關的私人財物,總不能都「順便」沒收掉的。
就支聯會案,定罪基礎其實只關乎「結束一黨專政」,法庭強調了悼念六四本身並不犯法。而且,犯罪行為只限於2020年七月之後的行為,之前30多年來的事情,只是背景,並不違法。
但控方這次的證物處理申請,卻完全沒嘗試過去分辨哪些證物真的與控罪相關,只是有殺錯、冇放過地全部要求沒收。於是,控方的「沒收清單」就包括了以下這些人畜無害,甚至相當正氣的東西:
(1)大量書籍,包括:
A.六四相關書籍,例如:
《中國六四真相》、《人民不會忘記》、《Tiananmen Papers》、《六四小渡海》、
《漆黑將不再面對》、《從支援中創造》、《白色徬徨》、《我是記者-六四印記》、
《森林裏的願望-給弟弟妹妹的六四親子版》、《天安門的反思(程翔)》、
《六四30(陳潤芝)》等;
B.歷史書籍、傳記,例如:
《趙紫陽-改革歷程》、《從毛澤東到鄧小平》、《大江大海一九四九》、《嶺南近代史論》、
《神舟巨變與台灣風雲》;
C.其他政治人權相關書籍,例如:
《The Right to Demonstrate》、《連儂牆》、《大國沉淪》、《功成(華叔著)》、
《危城言論》、《中英時事詞語》、《我要回家》;
D.詩集,例如:
《劉霞詩選》、《同時代人:劉曉波紀念詩集》、《教育詩篇二十五首(孟浪)》;
E.逾1000本沒有列出名字的書籍。
(2)文物及逾期刊物,例如:
北京市公安局扣押李卓人款項的單據、基關窗雜誌、脈搏(由1990至1995年)、
中國民運剪報(1989年4月16日至6月30日)、中大學生報八九民運特刊、
台灣人權學刊、港支聯通訊(由1989年至2019年)等;
(3)六四和民運的影音記錄,例如:
「六四受難者家屬證辭」、「天安門母親之路」、「坦克人(記錄片)」、「民運歌曲專輯」、
「血路六.四」、「一套北京天安門照片」;
(4)各種雜物,例如:
一幅掛畫(1989年六四坦克照)、
一隻風箏,標明「平反六四,公義必勝」、
200多條印有「民主、人權、自由、法治、和平」的手提電話繩、
數千個印有「無忘六四,支持天安門母親」的襟章、
印有劉霞詩句的水樽、
「Bring Them Back」及「12港人」姓名,大大小小的民主女神。
當然,還有最受關注的「國殤之柱」。
我真想請大家評評理,到底這些東西,和被法庭判定為「犯罪」的行為有什麼關係,又有什麼須被沒收的危險性?相信這大量物件根本就沒有作為證物正式出現過喺審訊之中(除了小部分港支聯通訊,那就是和本案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只是警方在抄支聯會家時,一併掃走的「戰利品」而已。更別說「國殤之柱」根本就不是在查支聯會案時收走的,按控方自己的說法,那是港大要求警方攞走的,那控方憑什麼以本案的定罪做藉口去沒收它?法庭和控方都很着重說他們不是針對六四,那麼沒收大量有關六四的紀錄、書籍、物品等的理據何在?還有很多只是普通的政治類書籍、詩集、甚至是無名書籍,總不能見到書就直接當成是危險品吧?至於連只是印有民主人權法治的掛飾都要沒收……果然是崩口人忌崩口碗?最好笑是要收埋北京公安局開給人的收據——這是「把票據大概丟掉就不用還錢的意思嗎?北京公安局是否該感謝香港國安幫他們『銷債』?」
這些東西沒收了後都會有什麼下場呢?
我不知道,大概不是焚化爐就是堆填區吧。單是想像那千多本書都得付諸一炬,想像那些絕版的孤本,血淚寫成的證據都將消失,想像着民主女神像再一次被推倒軋碎,想像着「民主人權法治」被活埋的樣子,就不由得感到內心一痛。
我早說過,這件案子就是借對個別口號的上綱上線來清洗記憶,特別是六四的記憶。現在這般不分青紅皂白的大沒收,不就是這一意圖的最好證明嗎?讓支聯會多年來收集的歷史記錄永遠消失,大概比把我們幾個人關起來更為重要。因此,判刑才不是主菜呢,如何「判處」那些不是證物的證物才是。
可惜,我在法律上已不再是支聯會的負責人,沒有身份去代其主張任何權利。此刻,控方要沒收什麼,基本上都不會遇上什麼抵抗了。也就是說,如今的劇本,在政府決定強制解散支聯會,讓其守護的東西再無人能守護時,便已寫好了。現在還有些少希望能救下的,或許就只剩不屬於支聯會的國殤之柱了。
然而,努力記住我們失去了什麼,將來才有可能把它們找回來吧。那就讓這張「沒收清單」,成為新的、不能被消滅的歷史記錄吧。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