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是經濟繁榮和效率的關鍵,經濟生活中有一條簡單而重要的規律,這就是,除非有特殊的情形,花自己的錢比花別人的錢更謹慎。所以保障個人的財產權比廢除個人的財產權帶來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核心。沒有財產權,拿誰的財產去做交易?從這種意義上講,財產權比市場更重要。有人常常發出這樣的詰難:財產權被用來滿足私利。但是利己的行為多半是利他的。自利的本性鼓勵每個人儘量用最低的成本生產出最高質量的產品到市場上交易,結果個人受益、大家受益。但交易的前提是個人擁有、佔有支配勞動成果的權利。正當地對待一個人就需要尊重他獲得一塊包括土地在內的私人空間的權利。在這一塊空間裏,他有權利用、支配屬於他的東西以實現他的目的。沒有這一領域,個人就將不可能有理性的、道德的行為。,每個個人的財產權是一個文明的、正義的、自由與繁榮的社會最為關鍵的組成部分。
民富國強的最有效的法寶就是保障財產權。致窮的最便利的辦法是不承認任何屬於私人的東西,而致富的最塊捷的途徑就是為民間的財產提供最充分的法律保護。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基礎,這意味着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交易的條件,有權說,「這是我的,任何人想動用它必須徵得我的同意。」相反,若是財產權的不到承認,若是公民通過辛勤勞動所創造的財富不斷被他人強佔或政府強制充公,那麼,他就不可能有極大的熱忱去創造財富,社會財富的總量只會有減無增,最終民不聊生,乃至餓殍遍野。人們只有在有權政黨佔有勞動成果時,才會放手創造財富,這就要求政府公開承諾對財產權的保障。對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剝奪封閉了市場,保護了特權,偏袒了懶惰,禁錮了創造力,從而帶來了普遍的貧困和落後,使富國變窮,窮國更窮。在這方面,中國人吃過的苦頭不可謂少,中華文明因此長期停滯不前。
財產權還必須是分立的,必須屬於不同的所有者,而這些所有者的基本(但不是唯一的)單位也應當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自然人,即可以獨立受財產權的個人。在一個即使產權明確但只屬於一個「所有者」所有的社會中,既不會有真正的財產權,因為個體存在的自然人享受不到財產權,也不會有市場經濟,因為沒有多個的財產所有者就不會有真正的經濟競爭。因此,財產權必須屬於個人,否則不會有市場經濟,步會有經濟發展,因而不會有自由與繁榮(汪丁丁:「哈耶克『擴展秩序』思想初論」(中),《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公共論叢》第三輯,1997年)。在充滿不確定性的世界上,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必須建立在一種相對穩定的、公平的財產權制度之上。沒有穩定的財產權制度,就不可能有一個穩定的社會。
現代產權經濟學與制度經濟學證明,英國、荷蘭、西班牙等西歐國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於財產權制度的建立以及財產權對政府的權力規程的重大約束。(Douglas North and R.P. Thomas:The Rise of West:A New Economic History, Cambridge Uneiversity Press,1973. D. North: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083. D.North:Institutions, Insituit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此三種著作均有中文版。另見:科斯、阿而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在地中海歐洲的歷史上,是有了財產權利的分離才有了個人自由、尊重他人自由的道德觀念。文明演進又促進了對法律、正義和財產權的共識。而這些國家之間發展程度的差異則是由這些國家對財產權保障程度的差異決定的;同樣,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與該地區落後的發展中國家現代化程度的不同也可以用財產權的尺度來衡量。這對我們如何重新啟動中華文明有着重要的借鑑作用。
憲政民主的基石
在這個世界上,不論對財產權持親善還是敵視態度的人都十分認真地對待財產權的問題,都有明確的主張。事實上,對財產權的不同態度恰恰就是區別不同意識形態的分水嶺。在我看來,財產權不僅是公民個人的經濟權利,事實上,也更是政治權利。財產權和自由市場經濟必須有政治上的保障,否則就會被統治者的濫權所踐踏。不僅如此,財產權還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牢固的道德基礎。在保障自由、遏制野蠻的專制方面,財產權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財產權的確立分散了社會中的經濟權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經濟權力的高度集中,為民主創造了必要的經濟條件。個人的財產越少,國家的財產就越多,這樣個人的自由就越難以得到保障。由於個人在獲得生存的物質資源上必然要仰國家之鼻息,這就造成了個人對國家的過度依賴,以至失去個人的獨立基於人格,同時也加重了其他社會成員的負擔。沒有財產權與經濟自由,國家邊成了唯一的老闆。於是,不管你名義上有多少政治自由,你還是沒有條件去行使這些自由。英國已故政治哲學家奧克肖特(M. Oakeshott)一針見血地指出:一旦生產資料歸於單一的佔有者之手,奴役就近在眼前。(Michael Oakeshott: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London, Metheun,1962,p.46)所以,財產權是一切政治權利的先導,憲政民主的基石。
財產權總是服務於佔有者的目的。在產權個人化的社會中,財產權意味着個人有權用自己的財產服務於自己所追求的目的。在產權公有化的社會中,財產被用來服務於政治制度和政治家們的目的。由於政治的功能是讓個人的多樣化的生存目的服務於所謂的全社會的共同目的,或者說是多數人的、執政一方的、獨裁者的目的。這種共同的目的往往是少數人的乃至是一個人的目的。
眾所周知,絕大多數人都不是藝術家,他畫不出令人讚嘆不已的落日餘暉,但卻能夠挑出一種他中意的顏料來粉刷他家的牆壁;他不能把黃泥塑造成維納斯,但他卻能夠用泥土在他家周圍築起泥牆。在後一層意義上,他仍然是藝術家,因為他能夠像藝術家一樣作其所擇,即按照自己的選擇行事。就像畫家選擇風景不畫人物一樣,他可以選擇對自己的財產作任意的處置。運用財產的藝術是自由民主的藝術,因為每個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有所作為。政府唯一合適的道德目的是保護人們的權利,即保護他們免受暴力侵犯,保護他們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沒有私有財產權,其他任何權利都是不可能的。
在文明社會中,財產權既是一項經濟制度,又是一項政治法律原則,但決不是一項憑有權人的好惡而可以任何廢棄的政策。有關財產和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而不是領導者的權宜之計。財產權的界定與保障愈明晰有效,財富的強行再分配的難度就愈大。就算分配者是個平庸無能的獨裁,也難以對社會造成重大的損害。財產權越受到保障,損人利己的難度就愈大。個人的財產權與自由市場經濟不會自動帶來民主,但沒有財產權與市場,則絕對不會有民主。前者雖不是後者的全部條件,但卻是必要條件。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不承認財產權卻實現了真正的民主。民主在人類文明中的昌盛與財產權的逐步確立與同步發生的。
財產權的保障不僅需要民主,同樣需要憲政、法治。財產權的確立還催生了法治。在沒有財產權的時代,連法律都顯得多餘,更不用說研究如何用法律來保障財產權了。財產權是憲法與憲政所要保護的重點對象,沒有對財產權的有效保護,也就沒有憲政。「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主權者「的權力絕不允許擴張到超出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館,1983年,第77、88頁)政府唯一正當的、合乎道德的目的就是保護人的權利,即保護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沒有財產權,其他一切權利都必將落空。任何立法機關可以用多數投票表決的方式剝奪公民財產權和基本自由等政體決不是自由政體。(John Gray: Liberalism, Bu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1995,p.71)若財產權只停留在作為事實上的權利而不完成憲法和法律上的權利,就會導致統治者與有產者的無法無天。財產權把權利與自由賦予個人,把限制加諸國家,即為了保障財產權來限制國家的權力。所以,財產權事關政治正義。事實上,財產權本身就含有正義的觀念。個人可以獲得、佔有任何他視之為有價值的東西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對每個人是平等的。因此,廣義上的財產權還意味着個人擁有的選擇自由、其人身的安全和自由、運用其才智的自由。只有公平地保護每個人的財產權的政治制度菜市正義的政治制度。沒有財產權,其他任何權利都不可能得到真正行使。財產權是個人自由不受強權限制的權利,是使人權受到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只有市場經濟和法治下的憲政民主才把全面的、法律意義的財產權變成現實。在前市場經濟社會只有事實上的、沒有法理上的財產權利,即對財產的佔有不是基於權利或法律,只是基於習慣和默許。財產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和人類文明的基石具有朝法律的性質,人類不能制定毀滅人類文明自身的法律,因而不能制定消滅財產權的法律。保障財產權的工作早已成為文明人的行動指南。財產權作為普遍的、平等的權利否定了財產的專有權。這意味着社會中的財產不能唯一個人、一個家族、一家公司或公共權力機構壟斷享有。個人可以享有專有權的對象只能是他的能力、他的勞動、他的運氣。如果一切財產及其權利歸於一,那麼,奴役就近在眼前。可見,財產權是象徵現代政治文明的憲政民主的親密伴侶。
姓「富」還是姓「窮」
對財產權最古老、最常見、最嚴重的偏見之一是財產權是姓「富」者的專有權,是偏袒富人的權利,對有錢人有百利而無一害,對窮苦人有百害而無一利。
然而,與這種偏見相反,歷史事實一再證明,財產權絕對不只是富人的權利,它更是窮人的權利,只有它能確保窮人有致富的機會。與流行的某些看法相反,強調財產權並不等於只維護有錢者、有勢者和大企業的利益。一般說來,富豪們總是有足夠的手段來滿足他們自己的生存需要,倒是中下層和窮人更需要對其財產權的保護,因為他們在社會中的權勢十分有限。只有財產權牢不可破,市場經濟才能得以有效運轉。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現實中,財產權都壽星是窮人的權利。帝王是不需要財產權的,當然也不能讓窮人有財產權,否則帝王斂聚財富就有道義上的障礙;在土匪強盜的眼裏,他們搶劫的對象也無權佔有財產。所以,財產權不僅是窮人的權利,而且也是各種暴力潛在的受害者的權利。否則,窮人和弱者在財產權利不受保障的社會環境中更可能「優先」成為受害者。
從歷史上來看,財產權是窮苦人從統治者那裏爭取來的權利。如果財產權真的對窮人有害,那麼就沒有人會為得到財產權而「拋頭顱、灑熱血」,統治者也會好不吝嗇地把財產權還給每個人。普遍的、平等的、個人化的財產權與專橫的政治權力是完全對立的。承認每個人的財產權就意味統治者的權力要從根本上受到節制。正是因為對包括窮人在內的每個人都有利,專制的統治者為了維持對財產、乃至對江山和天下的獨佔才不願拱手讓平民百姓堂堂正正地享受財產權。凡是在沒有個人財產權的地方,整個國家就成為統治者所獨佔的私產。難道這種排他地佔有「四海之內」的格局和安排真的對窮人有利?僅這一點就足以說明,財產權對窮苦人是有利有害,已不證自明。可以說越是貧窮,財產權越是重要。
人不怕窮,怕的是沒有致富的權利和自由。自由,首先意味着正當佔有的自由,佔有財產的權利理應是自由權的一部分。財產佔有權是個人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為個人的自由提供了保護,又使個人的自立成為可能。十八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層這樣形容過財產權對窮苦人的重要性和神聖性:即使是最窮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於對抗國王的權威。風可以吹進這所房子,雨可以打進這所房子,房子甚至會在風雨中飄搖,但是英王不能踏進這所房子,他的千軍萬馬不敢這間門檻已經破損了的破房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of Quotations,1966. See also: Tibor R. Machan: Individuals and Their Rights, La Salle: Open Court,1989, Chapter V)皮特作為政治家對窮苦人財產權的格外尊重表明他認識到了財產權對窮苦人的極端重要性。窮人雖窮,但他頭上的片瓦與腳下的立錐之地卻是堂堂國王也不能任意剝奪的。在《紅樓夢》裏,相比之下的另一種情形是,皇帝指向哪裏,他的「軍隊」就抄加抄到哪裏。穿靴戴帽的官賊比野賊更為殘暴、兇惡。任何華廈豪宅,風不能進,雨不能進,但帝王的軍隊、獨裁者的衛兵可以隨意進。所以,財產權,作為窮苦人和一切人的權利首先應該是不受政治權力侵犯的權利。正是有了國王也不敢侵犯的財產權的制度安排,才有了後來英國等西方世界的興起。正是由於缺乏這樣的使窮人受益的產權制度安排和對這種財產權的進一步破壞,中國在近現代才走向衰敗,才引發了革命,才引發了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