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種特許權在歐洲是很常見的,有各種各樣的專業,這些專業組成行會,就限制住誰能入行,誰不准入行,每個入行的人要經過什麼樣的標準才能夠出身,獨當一面,開一個店,做個廠。然後,同時又規定了各種各樣的大家利潤獲取的方式,因此,這種行會發展到後來,其實對經濟發展是有傷害的,因為它是壟斷的。
不止如此,這種行會它還會排斥所有的技術創新,因為任何一個地方發展出來的技術創新都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大多數人,也許這個行會內部有人會做技術創新,但這個創新必須要保密,因為當時沒有一個很好的智慧財產權,所以你發明一個東西,這個東西要是泄密傳出去怎麼辦?
當時種種這些行會,它也是國王吸取財源的一個重大來源。還有一種更極端的,就是法國國王跟西班牙國王,他要是不高興了,真沒錢了,他乾脆直接沒收這些貴族和企業主的錢。他憑什麼沒收呢?他可以說:「率土之濱,莫非王土。」
那麼這時候誰能夠抵制這些國王呢?就只有極少數的人,比如說一些國家的議會,也許能夠抵制國王,但是在國王擴大的權力當中,簡直就像強盜一樣,任意劫掠整個國家的財富,可以達到這個程度。
但是久而久之慢慢發展成他不能明搶了,因為明搶,他發現最後對大家都沒有好處,於是,你們老百姓各干各的,你們也能掙錢,我把這個打劫,定時打劫變成定時抽稅,這就是國家的生存之道。

▲菲利普二世(1527年—1598年)哈布斯堡王朝的西班牙國王(1556年—1598年在位)和葡萄牙國王(稱菲利普一世 Philip I,1580年-1598年)。
4有限進入的社會秩序
當年的法國王室、法國政府為了要供養起自己龐大的開支需要,就想從社會上方方面面地想要吸取財源。國家在各種的生產環節、各種經濟活動裏面設下了無窮的關卡,這些關卡,每一道關卡當然都有收費,而每一道收費都是為了要應付國家龐大的財政需要。
這麼做,當然能夠短期內讓這個國家顯現得好像比較有錢,但這長此下去就會出問題了。因為這個制度沒辦法保證很有效地激勵個人努力生產。換句話說,就是在財產權的制度設計上出了問題。
當財產權這個東西不安穩或者得不到保障,於是你就不可能那麼認真、努力地想要做各種各樣的創新,就不可能那麼努力、認真地想要做各種各樣的有益於經濟生產的活動了。
相比之下,荷蘭這個低地國家,沒有什麼天然資源的這麼一片小的國家,跟後來的英國就完全不一樣,它們不一樣在哪呢?比如說我們就拿英國來講好了,英國的《大憲章》的出現,就是因為當時的一個國王,想要去打仗,於是就要抽稅,但要交稅的或者要向他效勞的那些貴族們不幹了,不堪重負,於是造反。造反逼着這個國王要跟他們談判,談判之後就定下了一連串的契約,這個契約,慢慢地整個精神跟習慣就在英國保留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