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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琛|非法電影犯誕生

—湖南拍片,新疆沒收攝影機、罰款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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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寫得一本正經,認定理由赫然是:「當事人拍攝的作品未成片,付費聘請演員,預計片長60-80分鐘,成品畫幅16:9,並計劃公映或參加影展,符合電影的定義。此外,其曾將同類影片送至國外電影節,進一步印證了其拍攝行為的電影屬性。因此,郭珍明拍攝的作品應認定為電影作品。」這一紙罰單,字字擲地有聲,透出一種決不姑息的架勢,好像真的抓到了一個全國流竄的:非法電影犯。

李宇琛|湖南拍片,新疆沒收攝影機、罰款7.5萬

剛才我看到烏魯木齊文旅局的一個行政處罰決定。

決定中說,當事人郭珍明在湖南拍了一部名為《混亂與細雨》的紀錄片,這部影片未獲電影公映許可證,他曾攜影片參加德國柏林電影節,隨後,郭導演又跑到了新疆去旅行,並拍攝了一些當地的素材,存於硬盤內,尚未製作成電影。

新疆的相關部門認為,既然郭導演曾經把湖南拍的影片送往德國電影節,那麼這次在新疆拍攝的硬盤素材,也有理由認定應為電影,於是:

沒收攝影機和硬盤,罰款7.5萬。

這是對電影的跨省追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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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廣電局直接認定,這些素材的電影屬性無須成片,更不必公映,只要導演有前科、曾送過類似影片到海外展覽,那這次的拍攝便可一律按電影算賬。

處罰決定寫得一本正經,認定理由赫然是:

「當事人拍攝的作品未成片,付費聘請演員,預計片長60-80分鐘,成品畫幅16:9,並計劃公映或參加影展,符合電影的定義。此外,其曾將同類影片送至國外電影節,進一步印證了其拍攝行為的電影屬性。因此,郭珍明拍攝的作品應認定為電影作品。」

你都知道他未成片,怎麼就能認定是電影?

明眼人都能看出這裏面的邏輯漏洞——郭導演在湖南拍的片子,居然成為了新疆判定違規的:

類推理由。

換句話說,只要導演曾在其他省份拍過片,新疆都可以合理懷疑、合理罰款。

按這個邏輯,中國的導演和攝影師們似乎陷入了一種無解的困境:只要曾經有過參展、參賽或境外展覽的經歷,不論你在哪裏旅行、用什麼設備拍攝,都可能自動轉化成電影,隨時面臨處罰的風險:

難道攝影機在手,天下都是電影之敵麼?

烏魯木齊還十分嚴肅地開出了具體清單:罰款人民幣七萬五千元整,沒收導演拍攝用的硬盤一個、攝像機兩台、收音筆一支,以及兩塊濾鏡和一枱燈光設備。

這一紙罰單,字字擲地有聲,透出一種決不姑息的架勢,好像真的抓到了一個全國流竄的:

非法電影犯。

但細看處罰的法律依據,卻只能用四個字形容:「似是而非」。畢竟,一個電影的認定需要作品的完成度,需要公映許可或至少是明確的放映意圖。而現在,僅憑湖南的拍攝和德國的參展,就能跨越千里罰到新疆,監管尺度之寬鬆,讓人瞠目:

他在湖南、德國哪怕做了再傷天害理、人神共憤的事情,跟你新疆有半毛錢關係嗎?

再往深一步想,電影創作的邊界究竟在哪?導演的相機究竟能拍什麼、不能拍什麼?如果僅僅因為「懷疑」導演會做電影,新疆便有理由作出處罰,那今天拍風景的攝影師,明天拍旅遊短片的博主,後天記錄家鄉風俗的自媒體人,是不是都隨時可能被納入處罰名單?

事實上,這種看似嚴肅實則荒謬的執法邏輯背後,是一種對邊界的刻意模糊化,是一種對創作自由的過度警惕,更是一種自我設定的無盡的:

行政擴權。

畢竟,權力的邊界一旦變得模糊,權力本身的舒適區便會越來越大,而被執法的個人和創作者,則處於不斷收縮的自由空間。

荒誕不經的處罰背後,是創作者日益縮減的自由。以「跨省懷疑」式的執法方式懲罰創作,這種行為不僅傷害了具體個體,更是對文化生態的一種損害。因為,當創作者的相機舉起時,心裏總是要忐忑一下:

這個動作,會不會在另一個省份引來罰單?

藝術創作本來需要自由的空氣與寬容的環境。一旦權力的尺度變得隨心所欲,那麼在這種環境下,何談優秀作品、何談文化發展?更諷刺的是,在我們不斷強調文化自信的今天,卻以如此方式阻礙藝術創作的生長空間,讓人不得不感嘆:新疆的這一紙罰單,不僅罰了導演,也罰了藝術創作本身。

湖南拍片,新疆罰款。聽起來似乎滑稽荒誕,背後卻隱藏着創作自由日益壓縮的困局。這種荒誕如果繼續下去,只怕下一個「被非法電影」的,會是你我身邊拿着相機、手機的每一個人。

寫於2025年3月27日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微信公眾號「李宇琛」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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