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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誰騎劫六四集會,「搞事者」還是特區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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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肯定悼念本身合法,不失為明智之舉。不過接着下來的騎劫論第二段,當局以小心被騎劫為由,禁制合法活動以防範非法活動,就未免匪夷所思了。首先是邏輯不通,犯法就是犯法,不能姑息,合法就是合法,不能禁止,但何以有人六四晚上在維園高舉手機,顯示入面的白蠟燭圖像,或者開着手機電筒靜坐,也遭到警方制止?

眼下香港六四事件的公開悼念活動一概禁絕。據特區政府高層人士解釋,當局需要防範有人騎劫「六四」的議題,避免借題發揮,破壞香港的穩定和國家安全。

換言之,政府認同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的看法,先強調市民到維園悼念無問題,然後表明當局的擔憂,是怕給「壞分子」騎劫「搞事」,所以才會不惜一切手段,嚴禁悼念活動,才能令違法事件消失於萌芽階段。

這種「騎劫六四兩段論」,是退一步、進兩步的典範之作。第一段首先退讓原則,不去硬碰香港人悼念六四的心念和傳統,因為35年前北京以武力鎮壓民主運動,塗炭生靈,行兇者無理可辯,怎樣說也無法洗脫罪責。因此香港市民每年悼念,既出於良知,站在受害者一邊見證歷史,也出於善意,期盼北京在世人目光的督促下,改轅換轍,避免歷史悲劇重演。可見,支聯會的綱領如「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中國」,不外要求北京主動改革,讓中國走上政治清明之路,而不是什麼顛覆、動亂。

禁「合法活動」以防「非法活動」

政府肯定悼念本身合法,不失為明智之舉。不過接着下來的騎劫論第二段,當局以小心被騎劫為由,禁制合法活動以防範非法活動,就未免匪夷所思了。首先是邏輯不通,犯法就是犯法,不能姑息,合法就是合法,不能禁止,但何以有人六四晚上在維園高舉手機,顯示入面的白蠟燭圖像,或者開着手機電筒靜坐,也遭到警方制止?

其次,此例一開,當局大可照板煮碗,以嚴防引發非法活動為由,禁止或限制某些本身屬於合法的活動,例如電影放映、籌款晚會等等。過去幾天,六四臨近,警方行動更惹人注目。車牌「US8964」的保時捷跑車,駛至東區走廊時被截查再拖走,又如獵人書店在窗櫥貼上「35/5」字樣,警方便派員到門口監視,並截查每位出入書店者。他們的行為牴觸什麼法規,而受到如此對待?當合法行為也被當作或懷疑是非法,法律是否只有執法者才明白?果如是,香港的法治又是什麼?

其三,當局禁止合法活動以防止非法行為,隨時牴觸人權保障。《基本法》及兩條《國安法》都清楚寫明,香港依兩條國際人權公約享有人權保障。過去法庭判例清楚指出,政府負有正面的責任,盡力確保市民享有自由的權利。例如警方有責任安排公眾遊行及集會活動有秩序進行,因此會嚴密部署,依法對付趁機搗亂份子,避免不同政見團體爆發衝突,以確保公共安全,而不是知難而退,為免犯法活動或混亂出現,便拒絕安排合法的表達意見行動。

最後,取締合法活動以防止犯法,即使有道理,也限於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不錯,香港有《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急關頭授權特區當局特別權力解決治安問題,恢復社會秩序。特區當局若依法治港,請先宣佈香港進入緊急狀態或者戒嚴,再運用該條例賦予之特殊權力,才讓警權蓋過人權,否則警權高漲的法律基礎不知何在?

對香港行使「全面管治權」

過去數年,在北京努力下,從人大頒佈《港區國安法》開始,委任國安法官,再到「完善」每項選舉制度,規定特首、立法會以至區議會議員,都必須由官方審定的「愛國人士」參選,中央穩握香港大權,行使全面管治權暢通無阻。反觀民主派,參選途徑被堵塞,加上大部分政治領袖因立法會初選案而入獄,反對力量已失去組織及制度基礎,香港亦進入中央領導特區、行政權力集中的新常態。

用官方的說法,香港正「由治及興」,遠非處於緊急狀態,加上2020年中《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國安部門不僅手握大權而且財力雄厚,至今獲撥款130億元,約等於廉政公署十年經費,對付反對力量綽綽有餘,又何須為免六四集會遭人騎劫,不但堅壁清野,禁止六四集會,甚至連個別人士零散各處的和平悼念或抗議活動也趕盡殺絕?

如此不尋常的做法,是否真的用來對付什麼危害國家安全的不法行動,根本無從證實,但若說是藉此為名,首先取締了文明又和平的悼念活動,逐步淡化香港人對六四的歷史記憶,卻是客觀的事實。至於騎劫六四集會,再另有所為的,究竟是永遠也找不到的「搞事者」,還是特區當局,相信大家心中有數。

責任編輯: 李安達  來源:自由亞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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