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六四」的三十五周年紀念日臨近,特區當局以「煽動意圖罪」拘捕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另外五人(警方之後再拘捕多一人,至今被捕人數增至7人),指控他們趁着某個「敏感日子」快到,連日在臉書群組「小彤群抽會」貼文,企圖煽惑他人仇視政府。
今次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本地立法後首次執法,保安局長鄧炳強解釋警方行動時,理應以理服人,讓人看到新國安法的好處,例如怎樣保護國家安全又尊重人權。不過,鄧炳強卻語焉不詳,連何謂「敏感日子」也說不清,更不要說六名被捕人士如何牴觸國家安全法。市民若因此認定《國安法》有欠公允,或者執法者濫用權力,從而不滿甚至仇恨政府,特區當局無從向任何人追究。
鄧炳強沒有回應「敏感日子」是否指「六四」(1989年6月4日),即北京用軍隊血腥鎮壓市民,以平服八九年民主運動的那一天。不過,一個不回應引伸出三個問題。一是「敏感日子」若是警方控罪的一個考慮,究竟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哪一章哪一條?二是假設有此一條,即「敏感日子」不可以在臉書貼某些文章,那麼「不敏感日子」便可以吧,那麼離開「六四」多久,日子才算不敏感呢?三是除了「六四」之外,還有其他「敏感日子」嗎?警方可否列出「敏感日子」的清單呢?不可以的話,法律界線便模糊不清,市民又如何事前知所進退,而法律規範不明確,當局牴觸法治的基本要求,又怎能要求市民守法呢?
鄧炳強沒有說出六月四日是「敏感日子」也是情有可原的。這一天,史稱「六四事件」(或「六四屠城」),根據已故的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家鄒讜所指出,中共以殺傷性武器鎮壓「它統治下的非武裝民眾」,既代表中共「在道義上的失敗」,也反映當局威信耗盡,喪失對社會、文化、道德等等的領導地位,因此無力發動社會的力量支持政府,抗衡民主運動,最後只能塗炭生靈,以赤裸裸的暴力解決問題。到今天,是非分明,北京也無法洗白,只能強稱血腥鎮壓換來經濟繁榮。一個北京也不願提及的日子,香港地方官不能坦白面對,也不算意外。
更重要反而是,迴避這個日子,也就迴避了一個重大的法律問題。每次哀悼「六四」,難免涉及兩點。一是重提歷史,一個國家以暴力鎮壓平民還堅決否認責任,形象有損在所難免;二是不論嚴詞譴責國家暴力罪行,或者檢討歷史以免悲劇再次發生,都依據事實,並非捏造。因此,悼念活動之中的言論或有損國家尊嚴,但在文明社會可當作有事實根據的公允評論,公開提醒鎮壓人民的政府,需要根據真相承擔責任,解開歷史的結,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反觀新《國安法》下,市民追究「六四」的責任,批評中央政府犯錯,雖有事實根據也不足夠免除法律責任,因為批評的目的還要是改善憲制秩序或改善政府施政,但支聯會要求「結束一黨專政」,不會被視作改善建議而免除刑責,反而只會罪加一等。不錯,《國安法》容許批評的目的是勸說任何人以合法途徑改變政府政策,但適用範圍限於「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者「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並不包括依法改變大陸的制度。
其實被指「煽動意圖罪」的貼文內容溫和,大多涉及鄒幸彤參與「六四」悼念活動的經歷、感想、有關新聞報道,即使有相片內有「平反六四」,或者個別地方提及支聯會綱領包括「結束一黨專政」,主要目的相信是以記憶對抗遺忘,並無激烈的措辭,也無呼籲、主張甚至提及市民參加「六四集會」或其他抗議行動。
這些貼文沒有任何行動呼籲,竟被當局指為煽動仇恨,根本就言不由衷。假如執法當局認真對待自己提出的指控,早應要求臉書馬上把貼文下架,甚至如對付「願榮光歸香港」一曲那樣,申請法庭禁制令,隨之而後快,又怎會讓當局認定有煽動意圖的貼文繼續流傳,閱讀人數與日俱增?
老實說,如果這些貼文也會挑動大家仇視政府,以鐵腕禁制分享經驗,侵損言論自由,又任意以國安重罪加諸市民,約束人身自由,又怎會不令人加倍討厭政府?當然,執法高官有煽動市民不滿政府之實,仍可免受法律制裁,因為他們無煽動意圖,國安法也就不能追究了。
不過,儘管執法者的安全可保,卻暴露出國家安全的軟筋,在於《國安法》只考慮受疑者的意識,卻不顧行為的後果與前因。